[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2013-11-22) / 已閱16502次
□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 編譯
域外國家和地區裁判文書上網情況呈現如下特點:
一是注重制度建設,明確裁判文書公開的范圍、層級和方式。如美國的《電子政務法》要求所有聯邦法院必須建立獨立的法院網站,并定期更新。
二是網站設計科學、簡潔、合理,查詢便捷,搜索高效。各國法院都在官方網站比較明顯的位置設置裁判文書查詢欄目,設置了關鍵詞、案件編號、案件名等多種搜索、查詢方式,同時還給出最新作出的裁判文書鏈接。
三是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的裁判文書一律公開,初審法院的裁判文書大部分公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更側重統一法律適用、指導下級法院審判,作出的裁判具有較強的法律示范意義,因此必須公開。初審法院因使用陪審團(不做事實認定上的說理)或簡易裁決,有一部分裁判文書并不公開。
四是注重維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但當事人的姓名、公司企業名稱并不做技術處理。法院判決本身就是一項公共產品,必須在法制統一、司法公開、維護誠信和保護個人隱私的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五是裁判文書一旦上網,多是以數據庫形式整體上網,并且提供免費的檢索查詢服務,只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就不存在某些案件上網、某些案件不上網的“選擇性上網”現象。
美國裁判文書上網情況
美國法院分聯邦和州兩個系統。聯邦法院在裁判文書上網方面的要求比較統一,但各州的做法不一。
(一)聯邦法院系統
1.立法的強制要求
全面性:根據美國《電子政務法》第205條,所有聯邦法院必須建立獨立的法院網站,公開以下基礎信息:(1)法院的聯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訴訟規則和條例;(3)法院的內部規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與案件有關的全部實質性書面意見(包括判決書、律師訴狀、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見);(6)法院必須提供多種電子下載格式。
時效性:《電子政務法》要求法院必須對各類信息定期更新,任何書面意見和裁判文書一旦上網,就不得從網站撤下。
隱私性:根據《電子政務法》的要求,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當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聯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應當制定專門條例,隱去電子文檔中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以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專門條例應當包括與當事人協商公開范圍的內容,但當事人不得濫用隱私權,要求法院隱去包括個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業名稱在內的必要性內容。各法院每兩年向國會上報一份關于個人隱私和安全條例的實施情況報告。
關聯性:法院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將上網的一審文書、二審文書、訴狀、上訴狀和其他程序性指令以便利、適當的方式建立關聯,方便檢索、對比和分析。
2.司法系統的強制性要求
2008年,美國司法委員會通過了《關于開放案件電子檔案的私人查閱和公開的規定》,要求所有案件的電子卷宗必須對外公開,方便查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陪審員信息等)不得公開。目前,聯邦法院已經建立專門的“法院電子檔案公開網”,方便公眾查詢法院案件信息(網址是:pac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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