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祖博媛 ]——(2013-11-22) / 已閱7865次
美國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需滿足憲法和法律的雙重標準。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向法院出示自己遭受的損害,且證明司法救濟可以補償或避免這種損害。
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必須是具體、確定的,既非出于情感憤恨,也非出于臆想猜測,是有具體證據證明的事實。損害事實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對美、娛樂和環境等利益造成的損害。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享有起訴資格主體的自身利益也要受到影響,若沒有影響,則不能成為原告。
基于風險的損害。只有那些急迫的、不斷增加的風險,才能構成憲法上要求的損害。原告必須證明以下內容:損害風險在實質上不斷增加;行政機關的行為導致了風險不斷加劇。
恐懼和擔心。有些情況下,合理的恐懼和擔心也可以構成損害事實。在地球之友訴蘭得洛環境服務公司案中,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排放水銀可能造成的健康風險和環境損害,但可以證明被告屬于超標排放,人們因此擔心水質,不敢再進行水上活動。最高法院認為,這種擔心屬于合理的考慮,排污行為確實損害了原告在休閑娛樂方面的利益,影響到周邊居民對河流的合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合理的擔心和恐懼也是一種損害事實。
信息上的損害可以構成損害事實。根據《信息自由法》,公民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力。公民向行政機關索要相關文件,一旦遭受拒絕,公民獲取文件的權利受到侵犯,損害事實成立,可以提起訴訟。此時,這種未能收集信息的行為就從普遍一般的損害,轉化為針對個人的、具體的損害。
抽象的損害事實也可以轉化為具體的損害事實。
因果關系
除了損害事實之外,原告還需證明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若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事實,則因果關系成立。單純的違反程序不構成損害事實。但是,若原告證明行政機關違反程序的行為直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則另當別論。從判例上看,違反程序的行為本身很難直接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利益受損方舉證難度大。一般認為,第三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不能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為該損害事實并非由行政機關引起,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不能因此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可補償性
目前有三種需要考慮可補償性的情形:
第三人行為與可補償性。美國《瀕危動物法》規定,當行政行為可能危害到陸生動物時,必須事前咨詢美國漁獵局。某州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擬建公路,聯邦高速公路管理局是出資人,該項目會危害到建設用地附近的野生動物,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未履行事前咨詢程序的情況下就開工建路,本案法院認為由于缺乏事前咨詢程序,應當禁止聯邦為該州提供修路資金,但是該州仍然可以不使用聯邦資助,自行修路。這種情況下,野生動物的環境利益仍然不能得到保護,不具有可補償性。
違反程序與可補償性。違反程序的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補償性。在某些情況下,違反程序并不引起行政行為的無效,僅僅是程序瑕疵,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結果無異。
部分補償或部分避免。經過司法救濟,可以部分減少或部分避免損害事實的發生,也可以視為具有可補償性。
美國憲法專門就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確立標準,將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問題上升到了憲法高度,這是其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的特色所在。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新形勢下,我國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之范圍面臨挑戰,美國經驗對于我國擴大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范圍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參考。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