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文軍 ]——(2004-1-30) / 已閱16662次
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悖論
——兼析以秩序與絕對權威為法院的世紀主題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加入世貿,也確定依法治國的方略,作為一國法治程度高低的標志——法院,面臨著我國長期人治所遺留下的各種問題,如法官與法院獨立審判、法院的機構與法官的改革問題、法院和法官與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法院和法官與檢察院和檢察官的關系,以及在這些體制下產生的法官與法院的社會的信用問題和所謂的公正與效率的等等問題。法院也意識法院的現狀存在很多問題,但非常令人遺嘆的是法院卻將公正與效率定為世紀主題。法院圍繞著這一世紀主題,在90年代末期至本世紀初提出了各項改革措施,如司法為民、機構改革、庭審改革、法官和書記員的改革等等。
法院和法官是一個中立的職業,是法律的維護者,法官的最重要的職責就是忠于法律,而且是對法律的絕對服從,無任良法與惡法,唯法律至上。法院和法官與當事人間不存在相互依賴性,因此法院和法官的改革的目的側重法院與法官自身的完善,而不同于企業與客戶間相互依賴性,企業是以其能更好服務的客戶對象為改革的目的,(行政機關也與企業類似。)這就是說法院和法官的改革不是以圍繞著當事人而展開的,為當事人著想不是法院和法官改革的全部,是目的但不是最主要的。而公正與效率是圍繞著當事人展開,采用了企業化的運作模式顯然不當。而且確定的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理論依據和事實依據是不成立。如公正與效率確定為世紀主題對法院的負面影響將是長期不可估量的,法院在走向法治的路途不僅更加無為而且迷失了方向。
法院上述存在的問題集中反映是法院對內對處的合理秩序沒有健全,法官與法院的權威性沒有得到體現,而且日益被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分割,而不是公正與效率的問題。因此只有秩序和絕對權威才是法院的目前最主要的問題,是法院的世紀主題。
一、確定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的事實依據不成立。
世紀主題是我們要以一個世紀解決的問題。因此我們在確定世紀的主題一定要全面的分析,是不是要用一個世紀去解決的問題。公正與效率作為世紀主題的事實依據必定是以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法院大量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為依據的,這顯然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就公正而言,這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實,我相信絕大部分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都是公正的,如果有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是不公正的,也斷然不會是大部分案件是不公正的。從近年的法院工作報告的人大會通過情況和法院的上司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情況來看,也足以說明公正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臨的問題。就效率低下而言,這也是法院和法官不能接受的事實,從審判角度來看,現在有些基層法院要求法官在訴訟法規定的三個月、六個月結案的縮短到一個月結案,并作為辦案法官的考評依據,不說其不合理性,但足以說明法官辦案效率已遠遠超出了法律的期望——公眾的期望。從執行的角度來看,民商事案件的執行率與執結率確實很低,但這不能說是法院和執行員辦案效率低下,法律和法院始終要與經濟交往、民事行為的本身有所區別的,法律和法院不可能代替市場經濟本身的功能,這里沒有什么執行風險,只有經濟風險和民事上的風險,有風險必然要產生權利可能有限的維護甚至得不到維護的情況。而中國百姓向來有息訴的傳統,不到債死不為訴,當然在執行后達不到訴的愿望的情況較為普通。但現行的體制和法院自己承認執行難執行率執結率低,看來法院是要代替經濟、民事行為本身發揮大作用,如果成立就好了,大家不必考慮風險問題,只要有生意就有錢賺,有法院作保險,但是事與愿違,法院在經濟民事活動中無所作為并背上執行無能的黑鍋○1。(現實中這種情形極其普通,如有些銀行在當事人數次借款未還,債臺高筑的情況,絲毫不考慮當事人的信用問題勇于放貸,訴至法院,銀行將所有責任歸于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仍堅持執行難這一荒謬論斷。)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執行率不高根源不在法院,效率低下也并不是法院存在的問題。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公正與效率兩大主題都不是法院和法官所面臨的問題,也是不被法院和法官所承認的問題,當然不會是我們法院需要用一個世紀是解決的問題。
二、確定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的理論依據不成立。
世紀主題是我們要以一個世紀解決的問題。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那必須要有充足的理論依據,否則是無根無據,胡說八道。法律的價值中基本的價值是法律的秩序價值,其他的法律價值如自由、平等、公正、效率、公平、人權等等法律價值在此基礎上產生,沒有秩序其他的法律價值始終是空中樓閣。公正與效率始終是秩序上公正與效率,是秩序的合理因素的外在表現。如以公正與效率更為接近法院設立的目的,作為法院對外的象征倒是未尚不可。但以公正與效率為世紀主題倒是有要么不公正、效率低,要么現在的公正與效率還可繼續發展更加公正更高效率這樣的兩難選擇,總之法院目前的不公正與效率低是被落實了。
法律價值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但關鍵在于選擇的合理性,如公正與人權發生沖突時,是公正讓位于人權還是人權讓位于公正之間對于以實證哲學為基礎的法學并沒有絕對的區別,如死刑制度的存廢間沖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就是公正與人權的沖突。這一道理說明在法院在眾多法律價值的取舍、互補過程,突出公正與效率的法律價值,公正與效率必然是法院現階段存在的主要矛盾,要我們以犧牲其他法律價值為代價,但我們前面分析過,公正與效率不是法院現階段存在的主要矛盾。這樣說來理論依據又不足了。唯一令人信服的理由就是采用“法官懷疑論”,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如果一個世紀的主題是建立在這捕風捉影的事實和理論上,法院和法官的改革不如就此終了,法官的精英化和法官的權威之路不再有任何實現的可能。
三、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確定對法院的影響
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一經確定,對法院產生的負面影響是極其深遠的。進一步削弱了法院和法官的權威,這對本已是無權威可言的法院無疑是雪上加霜。
一是社會和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的信任程度降低了。公正與效率成為法院的主要問題,而且是法院提出來的,公眾對法院和法官產生不信任是難免的。而且越是改革越令人不信任。(在此不再累述了。)
二是法院的改革在錯誤的主題下迷失了方向。法院近些年來圍繞著公正與效率進行的改革,產生如法律白條也是不公正的審判的謬論,案件審結經申請法院沒有去執行,是法院的錯,用盡了法律執行不了,是法律的錯,一個沒有執行能力就應讓其破產,因此理論上沒有執行不了的案件,當事人得不到判決書中的權利是民事經濟活動的風險問題與法律和法院無關,特別是商事法律只保護商事活動的過程而不可能去保護商事結果,因法院要維護的結果也只是過程中的結果,而不是商人商事活動的最終要實現的結果。再如圍繞著公正與效率進行的改革,采用的訴訟風險告之和執行風險告之等改革,以減輕法院的這些年執行難的負面影響,好像案件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會產生很多風險,這就麻煩了,這肯定是法院和法官干的事。但事實上,任何案件本身不存在風險,如果硬說一個案件存在有風險,那在起訴前便產生了,而不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產生,在起訴時當事人拿了一大堆的風險提示,要讓不懂法律的當事人看完看懂大費腦筋,大有告訴社會與公眾難打的官司你們不要打,要打就打容易的,理解再深一點就是提倡當事人息訴,因此訴訟風險告之和執行風險告之等改革實際上是法院在作繭自縛也違背了法院設立的目的,也法院對自己手中的司法最終裁量權的否定。再如圍繞著公正進行的改革,提倡提高當庭宣判率減少暗箱操作,這就讓人難以理解了,每一個案件的審理都是思辨的過程,有事實的分析、法律關系的邏輯思維、法律條文選擇等一個復雜的過程,尤其是在現在提倡的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原則下,更應當提倡的定期宣判,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官斷案的謹慎和公正,而通過庭審便輕易下判,倒是有未審先判,暗箱操作之嫌,如劉涌案當庭宣判,判決書還能作到洋洋萬言,是說明了審判人員的素質高,還說明了什么?再如圍繞著效率進行的改革,一些法院開展的評選辦案能手的活動,明顯的與法官的職業特點所具有的被動性不符,法院也因產生了年辦案上400件的辦案能手,更有甚者年辦案上千件,以一年辦案400件,一年220天上班,一天8小時,一年滿勤共有1760小時,平均一件案件庭審、閱卷、制作法律文書,只可用4小時。經驗○2告訴我,如果每件案件平均下來不超過4小時,對于只能說明辦案能手其中的某項工作是由別人完成的,甚至是根本沒做,這樣說來我們評選出的辦案能手,就打了折扣。以上幾個例子說明了法院改革的盲目性,逮到什么改什么。事實上從法院的每一項改革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盲目性,在這不在累述。世紀主題不針對法院存在的主要矛盾,改革的中心自然要偏離了方向,當然也是越改越糊涂。
三是法院和法官更加無為,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作用更加突出,在法院改革的過程中更加有為。從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而言,就暫且把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而言,所謂的三大司法機關,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落實下來就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權力和權威要比法院大,所以刑訴中有價值的贓物和贓款無需移送是理所應當的,無視我國刑訴法的基本原則,未經審判便以被告人違反刑法為由開出罰沒收據,與其說是有違紀權,不如說是藐視法庭,法官獨立審判權在這種體制下又有多少。尤其是檢察機關,在公檢法一條龍作業的不合理的方式中,唯我獨尊,法院為蛇尾當然不奇怪。這些問題說起來好像是說公檢法三家爭權爭錢的問題(為什么三家爭權爭錢這個奇怪而普通問題,在此不深入,點到為止),但其實質只有一個,法官和法院的權威和權力被削弱,而是公檢向法院爭權爭錢,再往深一點思考就是司法體制上問題。要改變現狀,需要改變的整個司法體制的問題,而不僅僅是法院公正與效率的問題。
公正與效率確定為法院的世紀主題,對于法院的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是使這一主題得到實現的另一重要主體,公正與效率更加突出了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地位,更加突出法律對法官的懷疑論,檢法的地位將進一步傾斜,傾斜的結果是檢察官更加權威,法官更加懦弱。法院是中國走向法治的最重要的標志,在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提出這無疑是法治的倒退,而這種倒退卻是法治程度的象征——法院造成的,不能不說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
四、世紀的主題是秩序與絕對的權威的事實與理論依據
我們要確定一個世紀的主題或者是法院和法官改革的重點,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基礎和相應的理論依據。法院和法官現階段的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一是法官和法院的對內對外沒有建立一個合理有序的制度——即秩序,如法官與法院獨立審判、法院的機構與法官的改革問題、法院和法官與中央和地方的關系、法院和法官與檢察院和檢察官的關系、以及在這些體制下產生的法官與法院的社會的信用問題,無不反應了現階段我國法官和法院對內對外的無序性。如我們提倡法官和法院的獨立審判,但我們從內從外對法官和法院的權力的分割,對內法官要服從上級,法院要服從上級法院,對外法官和法院要服從大局,人事任免無不受制于人,工資全憑財政發,法官和法院有上級部門和領導,因此在辦案過程中上級部門和領導仍是上級部門和領導,而不會變成當事人,不是法院和法官獨立,倒是上級部門和領導的獨立,這說明了我國的法官和法院的制度無序性。再如法院的機構與法官的改革問題,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能說明白法官是什么,只是說法官是法院的審判人員,一個非常含糊的概念○3,因此產生了很多至退休還沒辦過案件的法官,高級法官,大法官。法官概念不明白,改革自然也就沒方向了。再說得到部分執行的《法官法》,采用了很多兩重標準(法官法的執行就是兩重標準),如領導不必參加司法考試,法官資格需一資格一學歷,現階段不符合條件的法官,在2005年前取得學歷即可。那司法考試怎么辦,不知何邏輯,前一個好理解,領導不辦案,后一就不好理解了,有點像重學歷不重能力的感覺。總得說來就是亂——無序。后面的不進一步說明了,但都說明了一個問題——當前法院和法官的主要矛盾是沒有建立起合理的秩序。
上面只說明了一個問題秩序問題,那么另一個問題——絕對權威呢?在合理的秩序基礎上產生得一系列的問題如公正、效率還有權威等等問題,但為什么只有權威才能稱得上世紀的主題。只有權威才是秩序最完全體現和秩序的維護者。正如蘇格拉底所說——當法律失去了權威,正義也就不存在了。中國要走法治之路,必須與法院為主體,法院和法官的權威決定了一國法治程度的高低,而不是以法院和法官的公正程度和效率的高低,公正如果不是權威下的公正,是落實不了的公正,實際上也是無公正可言。正如百姓的判斷即便是公正的,但在法律面前也可是錯誤的,合理不合法根源在此,合理性也在于此。效率更是如此。除了上述理由,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我國法院和法官的現階段——法院和法官已經弱化為一般的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對社會和公眾而言法院的判決信用不高,地位不突出,千里上訪未必會想到有法院,也決定法官和法院的權威不僅僅是一般的權威而應是絕對的權威, 只有任何權威在這種權威下都必需無條件的退縮,不允許有任何權威超越這種權威,秩序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才可能實現,公正與效率才有意義。
還有需要點明的是秩序與絕對權威不是經過我們法院和法官的短時期努力就能實現的,而是一個全社會的、長期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得到實現的,法院在這個過程是絕對的主角,可以值得我們法官用一輩子,一個世紀為之奮斗。作為一名基層的法官深知要確立和實現這一主題的艱難和幾乎不可實現性,但愿為之吶喊,為之奮斗,如能引起法律學仁對此思考,便覺得很滿足了。
注釋:○1上海社會科科學院張國炎教授認為商事立法的目的只是保護商事交易的過程順利完成,而不在于保護商事結果。本文采用張教授這一觀點。
○2在絕對滿勤和理想的情況下,不考慮其他常見的干擾事項,如當事人未準時出庭、送達,財產保全,不通過審委會,一件案件開庭前的準備30分鐘,庭審1個小時(當事人不喜長篇辯論的),閱卷1小時(案件厚度不得超過60頁),評議30分鐘,制作法律文書和簽發1小時(2000字/40字每分鐘),宣判10分鐘(2000字/120字每分鐘)共用時4小時10分,這中間還剔除了其他審判人員大量的工作。
○3筆者認為,現階段法院系統的辦公室、調研室、政工科、立案庭等工作人員執行員均不應是法官,其工作性質卻不具有任何法官職業特點,應與法官相區別。
參考書目:
○1葛洪義主編《法理學》,1999年1月第一版
○2盧梭《社會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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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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