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偉 ]——(2013-11-29) / 已閱4131次
在辦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獲取手段的證明以及海量公民個人信息真實性的核實是亟待解決的兩大難題。筆者認為,推定這一司法技術不失為一種有效的破解方法。
在證據法理論上,推定是指根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當某一事實存在時,推導另一不明事實的存在,具體可以分為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兩種。司法推定主要體現在對于犯罪主觀方面的證明上。相對于立法推定而言,司法推定基于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的伴生關系不太穩定,故其結論是可以推翻的;但在無相反證據可以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認可由司法推定得出的結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并無關于立法推定的條款,因此,本文主要討論司法推定。具體而言,推定在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的運用,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獲取手段非法性的推定。實踐中,有時證據不足以證實,或者偵查機關由于種種原因無法針對行為人獲取他人信息的手段非法性上展開補充偵查,此時可以運用推定完成對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司法證明。刑事推定是持有型犯罪認定中普遍采用的司法證明方法,但并不意味著該種司法證明方法就不能運用于其他類型犯罪的證明中。從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狀來看,本罪在客觀行為上規定為“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核心在于手段的非法性,突出其是一種作為犯。既然是作為犯,在該罪的入罪證明中,采取的具體手段自然是一個重要的待證事實。而且在一般情況下,非法的手段也較易證實。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現有證據只能證實所獲信息的私密性,無法直接證實行為人手段的非法性。但從常理來看,獲取此類信息是不可能通過合法途經來實現的。因此,可以推定其運用非法手段獲取上述信息,論證的落腳點還是在于非法手段而不是非法狀態。例如在某案中,現有證據足以證實行為人獲取了一定數額的公民個人信息,并外掛在自己的私人網站上通過收取會員費的方式供他人下載,而且信息反映的內容涉及公民隱私。但行為人聲稱是通過網絡合法搜集的。然而,從我國國情出發,行為人是不可能通過合法途徑獲取上述公民個人信息的。因此,可以推定其是用竊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上述信息。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在于,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非法性”,需要進行轉換理解。對于“非法”的字眼,在我國刑法分則中較為常見。例如,刑法第245條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而這里的“非法”如何理解,有人認為是指“無權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而強行闖入或拒不退出”。這種觀點實際避免了“非法”所依之“法”無從考證的問題,通過“無權或者無正當理由”來把握。筆者認為,對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非法”認定也可以進行這樣的理解。即如果行為人無法證明其具有獲取公民具有隱私性信息的正當理由,應當推定為非法獲取。
二、對信息真偽性的推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所侵害法益包括公民個人信息的私密性。信息必須具有真實性,才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隱私利益。如果非法獲取的信息已經過時或者是虛假信息,則因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不能予以認定。由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動輒數十萬條,逐條對這些海量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是不現實的。針對信息內容真偽鑒別的問題,不妨借鑒非法出版物、假冒產品、煙草產品的檢驗過程,采用推定的方法,尋找間接證據推出海量公民個人信息的真實性。在此,有必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鑒定主體應為公安機關。目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涉及的公民個人信息主要包括機動車車主信息、購物客戶信息、銀行客戶信息、企業法人信息,其他出現較少的信息類型則有房產戶籍信息、會員信息和學生家長信息等。如果按照“誰主管信息誰負責鑒定”的原則,司法機關就需要聯系上述主管部門分別委托鑒定,這樣辦案成本十分巨大。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將公民個人信息的主管部門統一認定為公安機關:首先,單獨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由公民個人負責管理,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的管理權力應當交由統一的有權管理機關。其次,對于原公民個人信息管理機關而言,其保存公民個人信息的活動應當以被動保護為原則,不應主動使用甚至流傳。再次,如果上述信息被不當泄露流傳,侵害公民隱私利益,則公安機關對這些信息有管理權。
因此,公安部門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主管權力,同時考慮到公安機關具有對公民身份信息管理、戶籍信息管理、機動車信息管理等權限和龐大數據庫資源,具有鑒別信息真偽的先天優勢,因此將公民個人信息的鑒定工作交由公安機關進行也是恰當的。
第二,鑒定樣本由隨機抽簽確定。對海量公民個人信息的抽簽方法,可以參考煙草產品鑒別工作中的抽樣流程,即“先分類,后抽樣”:
首先,根據信息的大種類進行區分。例如,在某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除了機動車信息、購物者信息外,行為人還按照區域和學校的不同,對各中小學學生信息進行分類儲存管理。而辦案時,司法機關就不再考慮學生的類別和所在區域情況,統一認定屬于學生信息這一個大類,并與機動車信息、購物者信息并列。
其次,關于抽樣總數,既要達到一個最低值,同時又要照顧不同信息類型,考慮一個平均值。在抽選同一大類信息中所需核實的信息時,可以考慮使用“隨機數生成器”軟件生成隨機數字來挑選相應信息,同時也保證從不同儲存文件中平均挑選核實對象。例如,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取儲存在5個““““1文件中的機動車車主信息,則公安機關在抽樣時應當從5個文件中,各使用“隨機數生成器”抽取至少6個車主信息予以核實。
第三,鑒定依據應當視為信息的核實結果。不同于煙草、圖書、硒鼓這類具有客觀商業標準的有形物,公民個人信息實際上只是一種產生于公民自身的資訊信息,其真偽認定也只能以信息的“真實性”本身作為鑒別依據。
目前司法實踐中針對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核實方法各不相同:對機動車車主信息等公安機關直接建立管理的信息數據庫,公安機關可以直接登錄機動車管理系統,下載相關人名下機動車登記信息進行比對核實;針對包含手機號碼的類型信息,可以撥打電話向相關人直接核實涉案信息真偽;針對銀行客戶信息或企業法人信息,可以直接向相關銀行、工商管理部門核實信息真偽。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