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澤清 ]——(2004-2-4) / 已閱35796次
論社會轉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問題
目錄:
一、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分析
二、 現代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現
1. 從父債子還案中看民事行為中的道德法律化
2. 從夫妻看黃碟案看行政執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 從遺贈情人案看司法審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 道德法律化不應當成為社會主義道德與法治建設的重點
摘要:
法律與道德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們應當實行最緊密的結合,共同攜手合作。但它們還必須尋找到給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道德是對人的行為規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對人的行為規范的起碼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為“以德治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換個通俗點說法就是道德法律。筆者從三個公開案例中發現了從民事行為和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社會活動中表現出來的道德法律化問題。
從軍人劉波的父債子還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債務不應該由其子女負無限連帶責任,雖然輿論支持劉波的行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應去承擔不應該承擔的義務;從夫妻看黃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對執法依據是道德還是法律產生了疑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與道德存在了沖突,但是道德觀念不應該代替法律規定,成為執法的理由;從全部財產遺贈情人,而被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的精神判為無效的案件中,對把道德與法律的問題混為一談,把道德的喜好作為判斷法律是非的一個標準,由此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了置疑。
因此我們在加強社會主義道德與法治建設(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聽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內涵,。“以德入法”也許會換得一時的贊嘆,卻會動搖法治的根基,最終使法治消于無形,尤其是在我們準備依法治國的時候,就更不要隨隨便便在適法的時候談道德,用道德的東西來左右法律的判斷。在對法律有足夠的尊重之前,千萬別把道德扯進來。因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維護好法律才能最終維護好道德。如果連已經有條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卻去奢談什么道德,這樣的道德又有什么意義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應當成為社會主義道德與法治建設的重點!
參考文獻: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
《法理學》 孫國華主編
《民法學》 王利民主編
《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二)》 梁慧星著
《道德不應成為法律的藩籬》 壽新寶 張賢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中國法治的一種自然的沖動》 耕 農著
德治與法治是中華法系的重要構成部分,如周朝的“明德慎刑”(即提倡德教,慎用刑罰)到大唐律的“依禮制律,禮刑合一” 尤其是《唐律疏議》中:“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德禮之用”就很鮮明地證明了一點:道德是法律的實質淵源之一。(現在我們所說的法的淵源如憲法、法律法規等,筆者認為是法的形式淵源)。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只不過是中國整個倫理化傳統的一個部分而已,只是這種歷史傳統的一個寄托而已。
當然,對于社會的道德體系的構建與宣揚,這種傳統也許很好,但對于法律就不盡然。筆者認為,一種嚴格的技術化操作是法治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法治最初作為一種統治方式被提出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其客觀性,而倫理性的法律以及一種法律的倫理性操作(這個事件中更重要的體現是后者)則會在根本上觸動這種客觀性。如果不是德作為法治的補充而是法成為德治的工具的時候,當人們以一種道德標準來理解、解釋、適用法律的時候,法律的技術化操作就不再被需要了,法治事實上也就不存在了。在這樣一種傳統中,人們運用法律需要的不是職業的法官、律師以及其他種種操作人員和操作程序,而是一個道德上的權威,而這正是中國幾千年來的法律實踐,這種實踐使得中國的法治始終走不出困境。
一、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分析
何謂“道德”,按照《辭海》的解釋:道德是一定社會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以善和惡、正義與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等道德概念來評價人民的各種行為和調整人們之間關系;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傳統而發生作用。道德是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為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服務。
法律與道德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穩定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們應當實行最緊密的結合,共同攜手合作。但它們還必須尋找到給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各司其職、互動融合,優勢互補。因為法律同道德還有許多不同的地方如:
兩者表現形式不同。法以國家意志表現出來,是明確、肯定、普遍的行為規范,一般以憲法、法律、法規等具體形式加以表現。道德不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一般較籠統、概括和抽象,沒有確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會輿論和人們的信念中。
兩者調整范圍和內容不同。法是調整人們某些行為的規范,以規定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道德對人們的思想意識和行為都加以調整,所調整的范圍也廣泛得多,其內容主要是個人對社會、對他人應履行的義務。
兩者實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道德則依靠人們內心的信念、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教育的力量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影響保證實施;
兩者發展前途不同。階級意義上的法隨著階級的消滅終不復存在。道德在階級消滅仍存在并進一步發展。恩格斯說過:“只有在不僅消滅了階級對立,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忘卻了這種對立的社會發展階段上,超越階級對立和超越這種對立的回憶的、真正人的道德才成為可能。”
道德是對人的行為規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對人的行為規范的起碼要求,因為法律是剛性的,是理性的,是通過法律條文形式表現出來(我國不同于適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我國是以成文法為主的大陸法系國家)。道德通過法律表現是正常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但是無論是普通民眾還是法律研究者、實踐者(如警察、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都把道德與法律結合起來,無論是追究、辯護或者分析判斷都會把道德通過法律的正常表現而混淆一同。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為“以德治國”的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換個通俗點說法就是道德法律化
由此道德法律化成為現代社會轉型期的特征表現。筆者從以下3個公開案例中發現了從民事行為和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社會活動中表現出來的道德法律化問題。
二、 現代社會轉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現
1. 從父債子還案中看民事行為中的道德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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