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霞 ]——(2013-12-11) / 已閱4868次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進行的第二次修改,推進了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進步,讓更多的人獲得更多的來自國家的法律幫助。然而,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將面臨新的挑戰。
一、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1.擴大了法定援助的范圍
我國現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兩個方面。這次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將酌定援助的對象從原來公訴人出庭案件中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擴大到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則對“其他原因”的情況作了具體的規定。法定法律援助的對象則在原來三類案件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類:一類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增加的原因是這類人在認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的情況下實施的犯罪,他們在刑事訴訟中的自我辯護能力如同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一樣,也相對減弱。另一類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增加主要是考慮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嚴重刑罰,如果面臨如此重刑而沒有辯護人,對于案件的公正審判缺乏保障。
2.提前了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
以往無論是酌定援助還是法定援助,都是向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審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難以獲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訴訟法則在這個問題上邁出了一大步,把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階段從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以及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處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條件,與處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一樣,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3.改變了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刑訴法原來的規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新刑訴法則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為二:其一,對于酌定援助對象,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辯護。其二,對于法定法律援助對象,則根據所處的不同訴訟階段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再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挑戰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將成倍增長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僅就法律規定“必須”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至少要增加三倍以上。另外,新刑訴法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雖不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條件,但其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而依法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辯護律師的情況,以前通過申請獲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較少,相信此類案件將會不斷增長。
2.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需要加大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成倍增長,就需要相應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費投入。僅以30萬個案件舉例,如果以每一案件平均補助辦案律師630元(2009年全國平均數)計算,就需要1.9億元;如果每個案件以800元計算,則需要2.4億元;如果每個案件以1000元計算,則需要3億元。以上數據分別占2010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10.22億元的18.6%、23.5%和29.4%。其中最大的金額3億已超過2010年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用于辦案支出的金額2.93億。
3.刑事法律援助的人才亟待加強
2011年全國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是14150人,其中法律專業人員是10888人。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求辦案人員必須是已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而這部分人員在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中又占比較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成倍增長,相應地也要求增加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人數或律師辦案的次數。顯然,短期內法律援助機構內部不可能增加多少人,重點應當放在如何組織、動員更多的社會律師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同時,還應當在制度上創新,建立科學、合理的機制,把近年來剛從法學院畢業,且已通過司法資格的青年法律人才吸收到這項事業中。
4.援助案件質量需加大監督
《規定》為加強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管理,作出了合理指派案件承辦人員的規定,明確了承辦律師具體工作要求,并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的指導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根據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公檢法機關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律師違法違紀損害受援人利益的行為,加大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管力度,但如何加強對律師的培訓,細化對辦案過程及重點環節的管理、考核,確保辦案質量,也將是全國法律援助機構面臨的挑戰。
5.援助機構與公檢法銜接問題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都是到了法院審判階段才介入,在偵查、起訴階段基本上不介入。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對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如何具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沒有相關實施細則,也沒有建立公檢法司四家在刑事訴訟活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因此基于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三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銜接機制的缺失,公民的刑事法律援助權也就難以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沒有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缺乏可實際操作的規范性文件,現階段的法律法規中涉及此項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各地在落實公檢法司四家開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機制時也少有實施細則,事實上造成了有關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不重視,宣傳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不知曉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自然也無從保障其訴訟程序的合法利益。
(作者單位: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