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賢華 ]——(2013-12-13) / 已閱6500次
醫療工作技術性強、風險性大。由于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等因素,難免出現差錯。據美英兩國數據顯示,每年有數萬人死于可以預防的醫療差錯,超過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因此,運用法律手段調節醫患關系再度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
一、醫患立法歷來受重視
早在公元前17世紀,古巴比倫《漢摩拉比法典》的282條法律條文中,記載醫藥條文的就40條款,占1/7。公元前2世紀,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規定,醫生出現醫療事故要處罰金,數目大小依照病人的等級而定。
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醫事立法幾乎從未間斷過。1601年英國的《伊麗莎白救濟法》,被認為是第一部帶有近代資本主義性質的醫事法規。美國醫療工作專業規范是由美國醫學會制定的。1847年,戴維斯醫生在賓夕法尼亞的費城組織建立了美國醫學會,并發布了《美國醫學會醫學專業規范法典》,1903年經修訂改名為《醫學專業規范原則》。在處理醫患關系方面,1972年,美國醫院協會制定了著名的《患者權利憲章》,列舉了患者知情同意權、隱私權等12項權利。
二、認定醫療事故有標準
在一些國家中,醫療事故從概念上并無嚴格的責任事故與技術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責任主要看后果。
在美國,醫療事故的一般原因有誤診、注射或輸液、藥物及化學品問題、儀器故障、體內遺留異物、麻醉等方面。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種原因的判斷標準,如對誤診一項就規定,原告必須證明有以下三種情形發生:一是醫生作了錯誤的診斷;二是醫生誤診的原因是不認真或缺乏仔細觀察;三是醫生根據誤診結果制訂了錯誤的治療方案,而這種治療措施對患者是有害的。
在澳大利亞,醫療事故通常由專門的衛生顧問來判定。衛生顧問由律師擔任,下設幾名助手。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在24小時內醫師不能簽署死亡證明書,要首先報告警察局,經衛生顧問審查。患者家屬有異議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衛生顧問調查后認為是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醫生要到法庭受審。
三、首先考慮訴訟外解決
1974年,美國密歇根州率先運用訴訟外解決的方式處理醫療事故。訴訟外解決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種制度和方法:一是監察人制度。由被指定的中立的第三方充當監察人,負責收集醫療糾紛有關信息,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和改進管理的建議;二是調查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并根據糾紛的事實出具一份無約束力的報告;三是會商制度。由中立的第三方召集糾紛各方或其代表通過有組織的談判,使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四是調解。糾紛各方在中立第三方的幫助下,通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五是仲裁制度。由仲裁員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美國所有醫院都設立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在調查事故過程中,要確認主管醫生是否盡責盡力以及是否有過失,并向患方如實通報。若證實主管醫生有過失,就會向司法部門報告,由法院作出裁決和處罰;六是綜合方法。即將前述方式混合使用。
四、法院最后公正裁決
醫生與患者的關系是契約關系,如果發生醫療事故,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美國法院在開庭前,為確認法律事實,法官要召開聽證會,參會的有雙方代理人,有時患者也可參加,但通常不必參加。在法庭上,雙方可提出自己的觀點,并舉證,然后辯論,最后由陪審團作出裁決。多數州要求陪審團全體意見一致才能判決,也有少數州規定,如果陪審團意見不一致,未達成相應的要求,則需重新調查取證。敗訴一方不服,可以上訴。
英國法院通常以專家證人的形式來體現醫學專業的技術性,而不專設中立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原告提起醫療事故訴訟必須附上專家證人意見,只有專家證人對醫方過錯的認定有合理依據時,法院才會接受起訴。
醫療事故的妥善處理,并不等于醫生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和教育。在美國,這項工作是由醫療懲戒委員會來完成的。美國華盛頓州的醫療懲戒委員會由華盛頓州各行政區選舉的醫師及由政府指定的3名公共人員組成,委員會可以調查、傳喚,懲罰那些疑有違反職業規范的醫務人員,還可吊銷那些不合格醫生的行醫執照。當然,被懲罰醫生也有權向華盛頓高級法院控告撤銷或吊銷行醫執照的行為,而華盛頓高級法院將會作出公正的裁決。
五、豐厚的賠償安慰受害者
醫護人員超越了自己的權限和能力導致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不良后果,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制裁多表現為經濟賠償。
美國的醫療事故的賠償分為三類:一類是經濟損害賠償金,包括患者過去和將來的合理的醫療健康費用支出;在殘疾情況下,合理的殘疾用具開支;在發生致死的情況下患方的喪葬費支出等等。另一類是非經濟損害賠償金,是指原告所受的痛苦、不方便、情緒折磨、精神痛苦、名譽損害、羞辱以及其他非金錢上的損失所提供的賠償金。美國國會《常規醫療失當改革法案》規定的非經濟損害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25萬美元。第三類是懲罰損害賠償金,包括嚴重過錯或者由于對他人安全的漠視而引起的額外補償。美國國會《常規醫療失當改革法案》規定,最高限額也不能超過25萬美元。
有些國家還實行“無過失補償制”。日本厚生勞動省規定,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金額大小則由第三方經認真評定后決定。在丹麥和比利時,凡不屬醫師責任使患者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國家付給一定的經濟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在醫療事故損害賠付中承擔了重要的責任。在日本,政府要求醫院給醫生購買醫療事故保險,大多數由于醫療事故導致的中、小醫患糾紛都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解決。在美國,醫師都參加了保險,因而發生醫療事故后一般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在英國,醫療機構與保險公司聯手,實行醫生職業風險社會化,如果發生醫療事故,患者可以直接從保險公司領取經濟賠償,對患者、醫生和醫院都起到了良好的保護作用。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