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軍 ]——(2013-12-17) / 已閱5818次
[內容摘要]當前,檢察機關所查處的職務犯罪大多存在關聯案件,為了及時查清職務犯罪案件,將與職務犯罪相關聯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偵查,既有利于保證成功辦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成本。故關聯案件并案偵查權限的科學劃定和制度機制的合理構建,對完善職務犯罪偵查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一、職務犯罪關聯案件并案偵查的內涵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職能管轄的規定,我國刑事案件偵查權限是比較明確的,從理論上講不存在案件管轄權交叉耦合和代行偵查的問題。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形態趨向復雜化,犯罪主體趨向多元化、犯罪手段趨向隱蔽化的發展態勢。在司法實踐中,屬于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時常須在查明所涉及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后才能認定,比如查處貪污賄賂犯罪時可能會涉及到偽證、洗錢等普通刑事犯罪,而瀆職侵權犯罪則基本都與一個或數個刑事犯罪相關聯。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關聯的普通刑事犯罪如不能及時順利查清,直接影響到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和認定,如果單純按照管轄分別查辦,因查辦重心不同可能出現證據割裂、溝通不暢等銜接問題。另一方面,職務犯罪案件與關聯案件往往互為表里,存在法律上、行為方式和因果關系上的牽連關系,簡單按照管轄分工分別查辦顯然不夠科學,容易出現效率不高,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并案偵查作為立案管轄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在刑訴法中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對檢察機關而言,對職務犯罪關聯案件進行并案偵查是非常必要的。
我們認為,職務犯罪關聯案件并案偵查是指,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為了查清職務犯罪的案情事實,完善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鏈條,在確有必要的前提下,將與該案存在內在關聯,采取并案偵查更有利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的非本部門管轄范圍的其他刑事案件合并偵查的一種偵查方式。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管轄范圍的案件稱為“主案”或者“本案”,非管轄范圍而合并偵查的案件稱為“原案”或者“前案”。
二、職務犯罪關聯案件并案偵查的主要特征
(一)主體復雜、行為交織。即開展并案偵查的職務犯罪關聯案件,須包括兩件或者兩件以上個案,其中至少包括一件職務犯罪個案,且這些案件的偵查權分屬于不同的偵查部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海關緝私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是法定的偵查機關,其中公安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對大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普遍享有偵查權,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只對特殊身份犯罪、特殊類案罪名的部分刑事犯罪案件享有偵查權。因此,職務犯罪并案偵查是將不同偵查權限內的個案加以并案,其偵查權原本分屬于不同偵查機關,而實際由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統一行使。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職務犯罪并案偵查主要還是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管轄互涉案件并案偵查,例如李某因盜竊被當場抓獲,派出所民警劉某因與李某是朋友關系,故將李某釋放并未進行處理。這個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盜竊罪和檢察機關負責偵查的徇私枉法罪的并案偵查。又例如,某國有公司副經理趙某,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挪用該公司社保基金50萬元用于賭博,后全部輸光無能力還款。這個案例就涉及到了公安機關管轄的賭博罪和檢察機關管轄的挪用公款罪。
(二)相互聯系、主罪優先。即職務犯罪關聯案件并案偵查中,職務犯罪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之間具有關聯性。職務犯罪關聯案件與職務犯罪緊密相連,是職務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的案件或者對該職務犯罪案件成立具有重要影響的案件。根據關聯案件與職務犯罪案件構成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關聯案件是成立職務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之一。例如查處徇私枉法罪時,須查清行為人的徇私情節、行為人的枉法手段以及枉法的對象是否構成犯罪,才能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這類關聯案件被稱為職務犯罪案件的構成案件。第二種情況是,關聯案件是認定職務犯罪案件必要前提。例如為了查清海關工作人員放縱走私的犯罪事實,就有必要先查清相關人員的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實。這類關聯案件雖不是職務犯罪案件的構成要件,但對認定職務犯罪案件起著重要作用,具有密切關聯的內在邏輯關系,故被稱職務犯罪案件的基礎案件。第三種情況是,關聯案件的產生是職務犯罪行為造成的。例如行為人明知該財產是貪污賄賂犯罪的所得或者產生的收益,為了幫職務犯罪嫌疑人掩飾、隱藏財產來源和性質,為其提供資金帳戶、協助其將資金轉移到海外的,涉嫌構成洗錢罪。這類幫助職務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處罰的行為是發生在職務犯罪發生之后,故被稱職務犯罪案件的孳生案件。第四種情況是,關聯案件與職務犯罪案件構成共同犯罪。例如在城鎮化征地拆遷過程中,負責審核拆遷補償材料的騰退辦工作人員與被拆遷人相互勾結,拆遷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戶籍、營業證明等拆遷資料,騰退辦工作人員在明知材料不真實的情況下仍審核通過,致使被拆遷人非法獲得巨額拆遷補償款。這類案件是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犯罪,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實施犯罪。這類關聯案件被稱為職務犯罪案件的共犯案件。
(三)合并處理,便捷高效。訴訟效率是現代訴訟的基本原理和價值追求,貝卡利亞曾經說過,“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職務犯罪偵查作為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環節,自然也是如此。關聯案件和職務犯罪本案之間必然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因而在偵查中具有同步性和不可分離性,一旦啟動并案偵查,檢察機關可以根據關聯案件的進展情況,適時地選擇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時間,不必擔心因為關聯案件不成立,使職務犯罪案件變為空中樓閣而前功盡棄。檢察機關行使并案偵查權從根本上擺脫了受關聯案件查處進程的掣肘和羈絆,實現了對職務犯罪案件宏觀把握,掌握案件的總體動態,及時的采取措施等相應效果。尤其是關聯案件的證據往往是瀆職案件的重要證據和突破口,能夠顯著擴寬職務犯罪線索發現來源,及時取得強有力的犯罪證據,發現職務犯罪案件的新突破口,準確認定職務犯罪。同時,將職務犯罪的關聯案件由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察機關一并偵查,還可以防止職務犯罪前案的消極查辦對職務犯罪及時查辦的影響,從而有效排除阻力和困難,為查明犯罪事實提供方便。以“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為例,檢察機關應當第一時間介入案件,統籌考慮案件情況,以最快的速度收集和獲取證據,保證證據的有效性和準確度,徹查事故原因,深挖犯罪根源。
三、建立并案偵查機制的現實基礎
(一)當前實施并案偵查模式的必要性
現行的刑事犯罪、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分離,不同偵查部門之間接力查辦的偵查模式,已不能適應當今社會多種犯罪形式交換穿插的辦案需要。原因之一:檢警“相互配合”難以形成最佳合力。由于相互獨立,對于關聯案件,因偵查時限等因素,除溝通、建議、等待外,沒有更有效的解決辦法,導致在追訴犯罪方面無法形成最佳合力。原因之二:當前的合作模式主要是案件材料的移送,出于分工原因,容易導致偵查取證出現遺漏和互相矛盾,影響證據的證明效力。原因之三: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監督手段相對滯后,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監督、立案監督不能及時進行。因而在偵查目的不同的前提下,公安機關不能及時察覺原案背后的瀆職問題,不可能對相關案件的證據進行全面的調取和查證。上述情形已引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因此并案偵查方式必然成為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共同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二)當前實施并案偵查模式的合理性
1997年以前,檢察機關曾根據案件情況的需要,對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的關聯案件開展必要的偵查活動,為今后開展并案偵查打下堅實的基礎。課題負責人就曾在上世紀80年代辦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時,為還原案件事實真相,進而一并偵查了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故意傷害和強奸等多起前案。最終證實某女子以強奸為名故意陷害在先,嫌疑人以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在后,同時觸犯其他罪名,才交由檢察機關偵查。辦案人員沒有就案辦案,而是認真核實了前案的證據材料,發現了疑點,在偵破職務犯罪案件的同時,糾正了原案的錯誤,讓犯罪嫌疑人對處理結果心服口服。當時一大批“案中案”、“連環案”的偵破往往與并案偵查的思路和手段密不可分。而現今職務犯罪與刑事犯罪交織在一起的情況更是越發普遍,因此并案偵查的效果理應得到繼續發揮。
(三)當前實施并案偵查模式的迫切性
新的司法改革,就是要順應時代的變化,偵查模式改革作為重要內容之一,迫切擺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面前。97年以前,公、檢、法的工作都在不同的社會大環境下不斷摸索,受時代的影響和當時的執法觀念所左右。97年以后,我國的法律體系逐步形成,法制環境相對穩定,眾多法律、法規紛紛出臺,為我國快速進入一個法治社會奠定了基礎。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人心,立法理念與執法行為也不斷與世界接軌,司法改革的進程也到了關鍵時期。如何更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如何更有力的打擊犯罪,才是考驗偵查工作模式是否適用的最主要標準。而職務犯罪關聯案件的并案偵查模式本就有著多年的實踐基礎,可以滿足當前辦案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辦案需要,解決檢警力量多重整合的執法需求,目前,公安機關也在考慮將并案偵查模式進一步規范。因此,關于并案偵查的統一的、更具效力的法律條文的出臺已經是眾望所歸。
(四)當前實施并案偵查模式的優越性
隨著并案工作的開展,并案偵查的優勢也不斷顯現。一是突破口選取準確,破案效率提高。并案偵查的案件往往能及時控制兩方面的嫌疑人,通過相互印證,突破的成功率和效率都成倍的增長。二是證據提取便捷,取證效率提高。由于不同案件的嫌疑人互為印證,提取證據也能夠一并進行,使得證據的整體構成穩定,證明力大幅提升。三是集中辦理,結案效率提高。因為本案和原案基本上是同時開展,所以辦案力量和注意力相對集中,干警的積極性也能夠很好的調動,四是便于排除妨礙,打擊力度提高。職務犯罪的主體有一定的社會關系網,而幫助其從事違法活動的人員必然是關系較為緊密的人,常會發生阻礙偵查的情況。檢察機關對這些關聯犯罪進行并案偵查,能夠有力排除干擾,保證案件順利查辦。五是深挖犯罪,辦案效果提高。隨著各項監管制度的完善,犯罪嫌疑人單獨完成犯罪的難度加大,不同崗位和環節上多人配合的共同犯罪案件增多。對于此類犯罪,并案偵查更有利于深挖犯罪,查清整個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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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檢警關系課題組”:《檢警關系現狀與問題的調查分析》,《人民檢察》2006年第22期。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