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3-12-22) / 已閱11700次
2、要約需向相對人發出。
所謂相對人,是指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人。相對人可分為特定的相對人和不特定的相對人。對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是指向公眾發出的要約,如商家的商品及其標價。
3、要約中必須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這一要件是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點,要約邀請不具有合同的主要條款。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一方當事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對發出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即使相對人作出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
4、要約需包含要約人表明一經承諾將受要約約束的意思。
《合同法》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電信廣告內容和特性,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主要理由如下:
1、電信廣告內容包含了電信服務合同主要條款。
此處所說的主要條款是指未來合同的核心條款,換言之,如果不具備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由于未來合同是電信服務合同,而電信服務合同須具備的主要條款是運營商提供通訊服務,用戶交納相應費用。電信廣告明確了手機號碼及其預存話費、保底消費、主叫通話時長、被叫免費范圍、數據流量等內容,即已經明確運營商提供的通訊服務內容和用戶交納費用數額,具備了電信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
2、從訂立電信服務合同的交易習慣看,也應認定電信廣告是要約。
用戶選定某一手機號碼最關心的是該手機號碼的預存話費、保底消費、主叫通話時長、被叫免費范圍、數據流量等內容,電信廣告正是具備了上述具體內容,用來吸引公眾,供公眾選擇,公眾只有選或不選的權利,無權對具體內容討價還價,號碼一經選定,不需再經協商,只需填寫《綜合業務受理單》或《入網受理單》、《入網服務協議》等,合同成立。
六、結語
厘清上述法律關系,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用戶針對運營商的電信廣告選定某一手機號碼,電信服務合同即告成立,運營商和用戶均受電信服務合同約束,運營商應將用戶選定的手機號碼交付用戶使用,為用戶提供約定的通訊服務,用戶則向運營商交納相應通訊費用。而從手機號碼選定權的角度來看,運營商的電信廣告一經發出,手機號碼選定權就不在運營商而在用戶。
王克先 浙江新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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