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亮 ]——(2013-12-26) / 已閱6435次
并存債務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分
——重慶二中院判決甘中劍訴羅付科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債務承擔時,未明確約定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的,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但第三人通過以自己的名義另行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憑據并承諾由其按期履行債務等行為表明由其獨立承擔原債務人的債務,債權人表示同意的,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案情
2008年5月,王昌明中標工程后急需資金,遂請羅付科幫其聯系借款。后羅付科介紹戰友甘中劍與王昌明洽談借款事宜。甘中劍確認王昌明中標工程屬實后同意借款50萬元給王昌明。同月12日,王昌明收到甘中劍通過銀行轉賬的50萬元借款,王昌明給甘中劍出具了借條。還款期限屆滿后,王昌明未按期歸還借款,雙方重新約定:王昌明從原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王昌明收回原借條并重新出具借條。此后,王昌明通過銀行轉賬15萬給甘中劍后未再還款。2010年8月20日,甘中劍與王昌明因還款事宜發生爭吵至羅付科家中。爭吵中,王昌明離開羅付科家,羅付科以自己的名義給甘中劍出具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并約定于2011年5月21日前歸還。該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甘中劍要求羅付科還款,羅付科以不是實際借款人為由拒絕償還。甘中劍訴至法院,要求羅付科償還借款50萬元。
裁判
重慶市城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甘中劍與王昌明之間的借款關系合法有效。羅付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其出具借條的行為及借條內容并無異議,也無證據證明其出具借條時存在重大誤解或受脅迫,表明其愿意歸還王昌明借甘中劍的借款。甘中劍接受羅付科出具的借條,并以此作為證據起訴羅付科償還借款,表明甘中劍同意債務轉移。羅付科以自己的名義向甘中劍出具借條的行為成立免責式的債務承擔,即債務轉移,原債務人王昌明的義務免除,故本案借款應由羅付科負責清償。遂判決羅付科償還甘中劍借款余額43萬元。
羅付科不服,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羅付科與甘中劍未明確約定王昌明是否仍承擔還款義務,本案的債務承擔是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1.并存債務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識別分歧
以原債務人是否繼續承擔債務為標準,債務承擔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判斷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在約定債務承擔時,如當事人明確約定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即可判斷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屬于免責的債務承擔。但在當事人未明確約定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事后亦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對此予以明確時,此種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是認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并存的債務承擔,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只能構成并存式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也有觀點認為,此種情形亦可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獨自承擔債務。
2.并存債務承擔與免責債務承擔的區分方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兩種具體方式:一是行為人用語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義的作為間接表達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單純不作為的默示方式,當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項事實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當事人約定以沉默方式表達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價值。但是,以可推知內心意思的積極作為方式表達其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當事人事先有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為前提,當事人以此種默示方式表達內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債務承擔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故當事人約定債務承擔的過程實質上是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過程。根據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當事人作出原債務人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達即明確約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內心意思的積極作為方式表達。在當事人未明示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時,通常情況下可推定當事人并無原債務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即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但此種事實推定允許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內心意思的行為表明由其獨立承擔債務而不由原債務人承擔債務的,第三人實質上是以非沉默的積極作為方式向債權人表達了原債務人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如債權人表示同意該意思表示的,仍應認定構成免責的債務承擔。
本案中,羅付科與甘中劍雖未明確約定王昌明是否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但羅付科以自己的名義另行向債權人甘中劍出具借條并承諾由其按期履行王昌明債務的行為,向甘中劍表達了由羅付科獨立承擔債務而不由原債務人王昌明承擔債務的意思,屬當事人以可推知其內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達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甘中劍接受以羅付科名義出具的借條并依據該借條單獨訴請羅付科承擔還款義務的行為,表明甘中劍同意羅付科以其行為默示表達的由其獨立承擔王昌明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債務承擔的具體方式不應認定為并存的債務承擔,而應認定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本案案號:(2012)城法民初字第00012號,(2013)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0494號
案例編寫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