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宏道 ]——(2004-2-7) / 已閱16246次
購售電合同的法律特征
作者:高宏道 (律師、高級工程師)100083聯系電話:010-62952232/86010594;手機130200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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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論述了購售電合同的性質和在合同分類中的地位,特別指出了在當前社會條件下合同的特殊性。強調合同主體應該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利電力體制改革的順利發展。
關鍵詞: 合同 購售電 法律
一、《購售電合同》的性質。
《購售電合同》是合同法中的買賣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給出了合同的定義:“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購售電合同》完全符合這個規定,所以《購售電合同》是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從合同的主體來說,《購售電合同》的雙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從合同的內容來說,是規定了電力產品的買賣關系這樣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購售電合同》中出賣人(獨立電力生產企業)將電力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電網經營企業),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所以,《購售電合同》是買賣合同。原電力工業部1996年9月29日頒發的《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二條對《購售電合同》作出了明確的定義:“購電合同是獨立電力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售電方)與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購電方)為實現電力產品的價值,以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而訂立的協議。”這個規定告訴我們:①《購售電合同》是企業之間的合同;②《購售電合同》是為了實現電力產品的價值(經濟價值即經濟目的和使用價值)而訂立的合同;③《購售電合同》是為了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這些規定都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
另外,我們要指出《購售電合同》不是供用電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供用電合同是這樣規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七條)。也就是說,雙方中一方是供電企業,另一方是電力用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同樣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這里,用電人等同于電力法中的使用方。這種使用,是消費電力或將電力投入到生產過程中改變了電力的形態,在活勞動和其它物料的共同作用下生產出其它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電力的轉售。《購售電合同》的一方是電力的生產者,另一方是電網經營企業,合同的主體與供用電合同不同。
《購售電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國家管理機關,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合同的簽定者之一是國家的土地管理部門。行政合同中,合同簽定者不能改變法定的行政權力。在《購售電合同》中,電網經營企業是企業法人,發電企業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購售電合同》的雙方都不是國家機關。所以《購售電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二、從合同的分類上來看《購售電合同》。
《購售電合同》是持續供給合同。所謂持續供給合同,是指供貨方在約定的期間內以約定的方式持續不斷地向需方供給貨物的合同。與它相區別的是一次交付的合同,例如購買一臺彩電的合同是一次交付的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的還有前面提到的供用電合同、供水合同、供氣合同和電廠與煤礦簽定的購煤合同。
《購售電合同》是特殊主體的合同。即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簽定的合同。原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簽訂購電合同雙方應具備以下基本資格:售電方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獨立發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發電設施和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購電方必須是依法設立的電網經營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合格的電網;具有技術調度和經濟調度的能力。”可見簽定合同的主體必需具有合法的身份、資格。這種資格的取得,有賴于國家管理機關的認定。《購售電合同》的這個特點,是由合同的特殊標的和合同的特殊權利、義務決定的。只有特殊的主體才能承擔《購售電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購售電合同》是雙務合同。即,簽定合同的各方都有互相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責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是以金錢方式或其它方式去實現。和雙務合同向對應的是單務合同。例如,贈與合同。接收贈與的一方,不必對贈與人承擔什么責任,履行什么義務,沒有獲得利益的“對價”。
《購售電合同》是有償合同。即,得到電力供給的一方(電網經營企業),必需支付相應的價款。和有償合同向對應的是無償合同。
《購售電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說諾成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和諾成合同向對應的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是必需發生某種行為,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合同成立,即發生效力。如果一方違約,如,未按約定存入貨物,承攬倉儲的一方可以追究委托方的違約責任。
我們說《購售電合同》是諾成合同,是從合同的特點出發的。合同依法成立以后,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都立即為履行合同投入資金、準備物質條件、和相關的其它法人或自然人簽定另外的合同(如煤炭購銷合同和供用電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必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違約方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和倉儲合同有類似之處。
《購售電合同》要式合同。所說的要式合同,是指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為有效的那種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是不要式合同。顯然,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并有效的那些合同。我們說,《購售電合同》是要式合同,其依據是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部門規章:《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該規章的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和購電方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對購電合同實行監管制度。簽訂購電合同前雙方草簽的意向書應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審查,經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這個規定的逆向解釋就是:沒有經過審查批準,就不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簽定了也屬無效。
最后,《購售電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規規定了一定名稱和相應的規范的合同。我們說《購售電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方面是基于我們認為《購售電合同》是買賣合同,另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對《購售電合同》做了規范性的規定。這個規定就是電力工業部頒發的部門規章:《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合同法分則沒有規定《購售電合同》這個名稱。但是,從廣義的法律來說,其它法律、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也可以對某些合同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也可以稱之為有名合同。這在我國立法實踐上多有出現。例如,誰也不能否認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雖然合同法沒有規定。因為勞動法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要式合同,體現了國家對重要合同的監督管理,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購售電合同》是要式合同,就是因為《購售電合同》的正確簽定和履行將影響到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必需對其進行監管。
三、《購售電合同》的特殊性。
《購售電合同》是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同時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購售電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合同標的的特殊性——電力產品所具有的特殊性。電力產品的特殊性,表現為電網運行的客觀規律即:電能生產、輸送、使用過程中的內在規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同時性,即電能的生產、輸送、使用是同時完成的;2.平衡性,即發電和用電任何時候都要平衡。這樣才能保證電網的頻率和電壓在正常范圍之內;3.電網事故發生突然,發展迅速,波及面大,影響嚴重;4.電網的發展是越來越大,技術越來越復雜。因為大電網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資源,節約投資,調劑余缺,提高電能質量和供電可靠性。電網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電網運行的組織要嚴密,技術裝置要先進完備,要通過統一調度才能更合理地滿足全社會的電力需求,并將電網客觀存在的優越性變為現實。因此在《購售電合同》中自然而然地體現了這些特點。
電力產品必需依靠大電網銷售,這是和其它工業產品完全不同的地方。電力產品必需依靠大電網銷售,是由電力生產的規模較大、生產具有社會性決定的。這種特點,反映在法律中,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電力生產和供應正常與否,影響到國民經濟各行業。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第十九條規定“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為了保證電力生產、供應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規定了對影響安全行為的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設專門的一章“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還規定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對危害電力生產、供應行為的刑事處罰的規定。
另外,為了準確全面地規定上述特點所決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需要有詳細的附件來說明。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調度協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簽訂的。后者是行政法規。它賦予電網管理單位對違反《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一定處罰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法定權利,不表現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
四、購售電合同應遵循的原則
簽定《購售電合同》應該遵守《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原則。這些原則有:
一、平等、自愿原則。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會公德原則。四、實際履行原則。五、適當履行原則。六、損害完全賠償原則。七、行政監管原則。此外還應該遵守《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原則。例如,《辦法》第三條規定:“……要有利于電源結構優化和資源優化。”此外,《辦法》還有以下一些規定。
1、在收購電量方面,《辦法》規定了電網應該收購的電量,以防止電網經營企業過分壓低某些電廠的上網電量,保護發電企業的利益。《辦法》第十條規定:“購電合同可根據國家對電源點和電網的規劃,以及國家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商業運行期的正常購電量以及機組的調峰能力。正常購電量是與機組的額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時相應的上網電量,是購售雙方在正常運營條件下購電方應收購電量,是測算上網電價的依據之一。確定正常購電量的相應機組基本利用小時一般不應低于網內同類機組的平均水平。”
2、在電價水平方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價管理部門對電網內各類電廠一定時期間的上網電價有明確標準規定的,購電合同的上網電價在此期間從此規定。規定標準如發生變化,合同上網電價也應相應調整。”《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按規定實行個別定價的電廠,合同約定上網電價水平原則上按發電成本費用、稅金和合理收益計算確定。成本的計價基礎應以電廠有效運營為前提。合理收益按電價管理部門確認的標準計算。”《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上網電價結構原則上采取兩部制。實行兩部制的容量電價反映容量成本水平,電量電價反映電量成本水平;電量電價采取峰谷分時電價。”《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購電合同電價是經有管理權的電價管理部門核準的電價。未經核準,任何單位不得再另外加價和收費。”《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售電方按特別方式售電或在非常狀態下的臨時售、受電,其上網電價由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協商,在合同中具體確定。”
3、在電費結算與支付方面,《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電價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電費按人民幣結算。”《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上網電量的電費實行月結算,以雙方協商規定時間的電能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當月上網電量電費。”《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電費的支付時間:“電費的收付時間應考慮購電方與用戶電費結算的正常時間差和售電方資金周轉的合理需要而確定。”
4、在違約賠償方面、為了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平等、均衡,明確規定:“賠償金額由雙方按照對等、合理的原則確定。”
五、與《購售電合同》相關的一些問題
1、購售電活動的有序和無序。
當前有人說,購售電業務中,競爭無序。這種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過份強調購售電業務中競爭的無序,無助于利用法律自覺地維護企業利益,也不符合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既然《購售電合同》是買賣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和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買賣合同一章的特殊規定。同時,還應該執行當前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部門規章,遵守國家對《購售電合同》的監管。從完善立法、健全法制來說,當然,目前和發達國家相比,關于《購售電合同》的“游戲規則”還很不健全。但是,對于企業來說,當前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對現有的法律法規給予應有的的尊重和認真的執行。在缺少足夠法律意識的條件下,現有的法律法規還沒有被用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既使“游戲規則”健全了,仍然不可能自覺運用法律,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可以通過有效的手段促進立法,完善“游戲規則”,但是,對于企業來說,主要的精力應該放在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上,這才是比較實際的態度。畢竟《購售電合同》不是什么特殊的無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將來國務院頒發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也不會違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2、合同監管
《關于規范購電合同管理的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和購電方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對購電合同實行監管制度。簽訂購電合同前雙方草簽的意向書應報上一級電網經營企業審查,經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購電合同。”
這條規定雖然提到了政府的監管問題,但是限于部門規章的權限,沒有給出具體的操作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條規定了國家對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但是,當前缺乏具體的實施辦法。
3、防止權力的濫用
當前要注意防止電網經營企業在購電活動中由壟斷地位造成的權利濫用。主要表現是違反平等互利原則、協商一致原則、損失賠償對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并網的有關問題:“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對此應該有如下的理解:
①、對“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是提倡的態度,不是強制性規定。現在,有的合同違反了這個規定。②、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要求,是強制性的規定,不得拒絕接受。現在,有的合同沒有保證發電企業入網的權利。③、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這是強制性的規定,約束電網經營企業和發電生產企業。現在,有的合同只規定了對發電企業的要求,沒有規定對電網經營企業的要求。④、簽定并網協議的原則是:“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現在,有的合同沒有真正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對協商一致也缺乏實質性的誠意。⑤、 規定了協議簽定中的爭議的解決部門和權力。部門是“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權力是“協調”和“決定”。在實際操作上,簽定協議時,權力部門很少發揮自己的法定作用。
這一規定應該得到準確全面的執行。
4、逐步完善游戲規則。
廠網分開在我國是一個新事物。詳盡的法律法規和配套的規章還比較缺乏。發電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都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創造符合國情的規則。在完善前,應嚴格按照民法通則的一般原則和合同法的原則規范自己的行為。防止利益的不均衡,防止合同簽定和履行的不當給社會財富、國家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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