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建偉 ]——(2013-12-27) / 已閱9603次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
《吏學指南》云:“剖決是非,著于案牘,曰判。”判而成文稱為“判牘”,其文詞稱為“判詞”。古時為官,少不了判案司法。拍案司法就要起草判詞,這是與功名攸關的實用之學,為官的基本功夫。若是實在寫不好判詞,就只好借重師爺,反正不能案子審完裝聾作啞了事。師爺者,懂得刑名律例之讀書人也,學名是“幕賓”或“幕客”。
古時判詞似無程式要求,但功能特定,總要將官員的判斷形諸文墨。古人下判,舞文弄墨,有時過重言辭文筆,讀來滿眼花團錦簇,讓人目迷五色。不過,也有不少判詞重在將道理講清楚、說明白,今之所謂“說理論證”者也。古人判決案件如何說理論證,令人好奇。我們不妨取樣若干,近距離觀察一番,也許對于我們當下的判決書說理論證有所啟發也未可知。
揭示裁判者的心證形成過程
裁判者心證的形成,建立在證據和事實基礎之上。判決書對于證據和事實,不應簡單加以羅列而不揭示這些證據和事實之間的內在聯系。所謂“說理論證”,應當以證據為依據加以推論,從而形成認定的事實。易言之,判決之說理論證,表現為對于裁判者心證形成過程的闡述。
清初名臣于成龍曾審理一起“強奸”案件,于成龍審理認為此案實為“通奸”,乃寫成一判牘,對自己的判斷細加剖析,進行論證。此案之案情是:孫祥祥之女孫桂寶與孫和順通奸。孫和順是開綢緞鋪的,自然是有些錢財,故能每月補貼孫桂寶二十貫錢。孫祥祥貪圖錢財,便眼睜眼閉佯裝不知。不料一來二去孫桂寶懷上身孕,分娩在即,再裝聾作啞已不可能,不能不出面解決。先尋孫和順私了,只因要價太高,協商不成,遂以孫桂寶名義一狀告到官府,通奸說成強奸。于成龍“細閱來稟”,認為“甚有可疑”,遂就依判斷作出論證,論證中將自己認為此案可疑之處一一擺出,晾出自己建立在這些可疑之處的心證過程。
于成龍認為此案有四大疑點,判詞針對狀詞而論證曰:“爾既于去歲五月內被對門綢肆之孫和順強奸,何不即行報官請究,而遲至今日。即曰為保全顏面計,不愿伸張,然爾必告之爾父母,爾父母又何以亦絕無一言。然爾自被強奸后,與孫和順仍朝夕相見,是否有何種表示?且孫和順既敢強奸于當初,又何以不續奸于事后,此可疑者一”。這里的“爾”(你)指稱的是告狀人孫桂寶。文中提到的疑問是既然孫桂寶在去年五月已遭強奸,當時卻不向官府告狀,遲至現在才來告狀,便有些可疑。當然,告狀人自己所稱是為了保留顏面而不愿聲張,也有道理,但是,總要跟父母提及吧,怎么父母竟然也不發一言呢?孫桂寶此后還和孫和順朝夕見面,孫和順當初既然敢強奸,后來并無續奸,豈不可疑?另外,“汝自去年五月被孫強奸后,何以即有身孕?強奸是否即能成孕,雖不可知,然大體言之,似有不類。蓋據傳說,必男女兩相歡洽,而后始能成孕也。此其可疑者二”。我讀該判詞至此,頗有些疑慮,于成龍以“傳說”為依據提出懷疑,說服力似嫌不足。且往下看:“汝父母既亦不知爾有被人強奸情事,則爾自有身孕后,腹漸便便,爾父母何以絕未瞥見,縱如來稟所言,天氣漸冷,衣服漸多,父母不之注意,然無論衣服加至若干,而一至七個月后,絕呈異相。爾父或不之知,爾母萬無亦不知之理。此其可疑者三”。這段質疑,建立在對于懷孕后身體狀態的一般規律性、常識性的認識之上,顯然是有說服力的,從中亦可窺見告狀者對于本案疑問的解釋顯然有難以自圓之處。不過,萬一真有如此馬虎草率之父母,又如何呢?于成龍接下來繼續論證:“即退一步言,爾父母均未留意,爾自身豈亦不知矣。知之何以又隱忍不言,必待臨盆后,而始向父母言及,并未投狀請究乎?此其可疑者四”。換句話說,孫桂寶若非智力不足,當無此一異于常人之反應,當然令人生疑。于成龍進一步指出狀詞有語意模糊的地方:“且閱來稟,究不明汝意所在,欲將孫和順究辦乎?則何以又有一身無靠,鄉黨父母不齒等語。并言孫和順尚未有室,真堪作正,是顯見欲本縣作伐,勒令孫和順始亂終成之意。”看起來告狀別有所圖,用意并不單純,何況“來稟中又有產子后,孫和順只來一次等語,是更可見孫和順未嘗絕汝”,因此“本縣閱牘至此,愈覺此中有不可究詰者在……且本縣反復深思,決不信爾之受孕出自強奸。即帶有強意,至多為強合和成,絕非純粹強奸……若必誣告強奸,妄冀非分,則本縣不難提及人證,切實審斷,恐爾不特占不到便宜,抑且受重戾也。”于成龍在判牘中勸孫桂寶與孫和順訂定婚姻,一可以保全名節,二可以保全幼兒姓名,料那孫和順不至于絕無天理,坐視不管,與之決絕。
我閱此判詞,覺得此案并無復雜繁難,但于成龍條分縷析,確有說理之耐心,他把自己所懷疑以及有這些疑問形成的判斷清楚地呈現出來,解釋自己心證之形成過程與依據,很有邏輯性,想必告狀人閱此當啞口無言。不僅如此,于成龍并不是簡單粗暴將此案駁回了事,而是講明利害,為孫桂寶指條明路,做父母官如此,算是苦口婆心了,孫桂寶哪里還會涉訟上訪呢?
古人判詞,對于事實的認定和證據的采擇常有分析,如李鴻章在一起寡婦告侄子強奸幼婢一案所作判決中,以《洗冤錄》為依據進行判斷:“遍查《洗冤錄》,淫奸幼女,只有驗證,而無驗傷。此蓋明謂十齡以下之幼女,不奸則已,奸則必死。未有奸而傷,傷而尚可以驗也,此案獨以傷聞,此可疑之點也。”又如端方辦理的一起錢呂氏控告兒媳杜氏謀殺親夫錢少卿案件,案件有一重要情節:錢少卿年關時坐阿掌的船去鄉下收賬,黃昏時離家,杜氏睡到天明,忽聽門外連聲高叫“高娘子開門”。開門一看,正是阿掌,阿掌急迫問錢先生何不上船。杜氏大吃一驚,遍尋其夫未果。阿掌教唆呂氏向衙門控告兒媳殺人。此案縣令昏聵,將杜氏刑訊。杜氏的父親赴省告狀,端方審理后依據情理作出判決并加以論證:“訊得錢杜氏伉儷情深,何從起殺夫之念?錢呂氏年居四十,身為寡孀,不應華服濃妝;更證諸船戶阿掌敲門時,口內大呼新娘子,蓋其意中已知錢少卿不在家,故于無意中泄露口風。”原來錢少卿已經為阿掌所殺,“及至提阿掌嚴鞫,供認謀斃少卿,沉尸于河,并與呂氏通奸三載,既污其母,又殺其子,屬罪大惡極。”端方將事實查清后一一作出判決,連縣令也得發落,革職了事。
闡明裁判依據的法律規定
對于各種案件,應當依據法律加以處理,判決要說理論證,需要揭明這些規定并結合本案加以說明,使案件處理的依據一目了然,避免再生爭執,使案件涉及之社會關系由紊亂而安定,達到司法之解紛止爭的目的。且借助隨園老人袁枚的三則判牘一探究竟:
一則是針對一起立嗣案而作出的。該案是這樣的:沈金氏年方十九就守寡,人生已屬不幸,而且她年雖青春,卻執意要為亡夫守貞操,在當時是頗為可敬的行為。不過,說歸說,畢竟青春年少,一有心中屬意之人,難免心猿意馬起來。她與一位年少兒郎有了感情,此人不是外人,乃是他的遠房侄子。怎樣過上雙棲雙飛的日子呢?沈金氏靈機一動,想以立嗣之名達到與之結合的目的。為了堵住眾人悠悠之口,她收買一位師爺為她起草了一份狀子,希望官府為其做主。袁枚當時為該縣太爺,接到呈文后寫下這樣的判詞:“律載凡夫亡無子者,準擇立族中昭穆相當者為嗣子。依親疏為先后,不得紊亂。今爾所欲立者,是否昭穆相當,是否最為親近,如果是也,何必秉官立案。如曰非也,本縣亦礙難遽予批準。”這里“昭穆相當”之所謂“昭穆”,本義是明晰細小的裂紋,引申為“相鄰輩分之間的界限”。袁枚這一判決,先引用裁判依據并以之為論證之大前提,再以本案加以對照,提出質疑:“爾今年十九歲,所立之嗣子,年二十一。反長爾兩歲,母少子壯,在事理上既不能謂其無,在律文上自亦不能禁其有。唯該氏族中,除一母一嗣子外,尚有何人,何以稟中不為提及?且何以不先得族長房長等同意,而昧然稟官?凡此種種,悉是疑竇。”袁枚沒有從“母少子壯”的事實直接否定立嗣之合理合法,而是承認在事理和律文上并非絕無可能,只不過,直接向官府稟告且狀子中未提及氏族中尚有何人以及不先得族長房長等同意確實頗為可疑,怎么處理呢?袁枚判決“清官難斷家務事,本縣不便預為處治”,還是交由族長房長等商議好了。這一判決在邏輯上符合演繹法,通篇是在論證自己最后裁判的依據,隱含的意思是,官府豈肯為人利用?
還有一則也是立嗣案。沭陽巨富劉槐沒有子嗣,年過七旬,眾人勸他從侄子里選一人立嗣,他倒是很喜歡遠方侄子劉宏德,有心將他過繼過來,但劉敬書才是嫡系,只是不太孝敬,因此遲遲未下決斷。直到臨死,他才立下遺囑,立劉宏德為嗣子。在喪禮中,劉宏德當孝子捧靈,劉敬書不忿,來搶靈牌,鬧得不可開交,上了公堂。袁枚就此下判,也是先從上文同樣的法律依據著手進行論證,這一法律依據正是劉敬書起訴的理由:“查律凡無子者,應以最近昭穆相當者之子為嗣子,不得紊亂。此劉敬書呈控之理由也”。不過,劉宏德也有法律依據為自己的理由:“又查律凡無子者,得于應嗣者外,別立鐘愛者為嗣。此劉宏德所持有之根據也。劉槐在日,既極鐘愛宏德,視若己子,而臨沒又遺命立之為子。則于律劉宏德入嗣為劉槐之子,并無不合;但劉敬書在昭穆上為最相當之人,自應與劉宏德并嗣,以別親疏而合倫常。仰即遵照,毋再生隙。”以袁枚判斷,劉宏德和劉敬書可以并為嗣子,不必再爭執。裁判至此,似乎已可作結。但袁枚接下來點名此案的癥結乃在劉槐為巨富:“故該兩造各持一說,爭為之后。使劉槐不名一錢,無一瓦一隴以遺后人者。爾曹更亦出而如是爭執乎?抑各自推諉乎?”說穿了,爭來爭去不過是為了錢罷了。袁枚對此表示理解,稱“世道衰微,賢者不免”。他進一步解釋為何判決兩人合嗣——“所望合嗣者,本兄弟怡怡之旨”,殷切期望他們“勿負吾意,其喻斯旨”。這些論證不但闡明法律之適用,而且將自己判決之良苦用心明白寫出,頗有人情味,不知劉敬書聞判,心中會不會有一絲愧疚?
還有一例,案情頗為簡單:沭陽有個秀才,名喚孫文定,雖然腹有詩書,卻家徒四壁。因欠債無法償還,竟被馬夫陳春春暴打。眾人將陳春春扭送到官衙。袁枚審過之后作出判決:“審得陳春春毆辱生員孫文定一案,據供孫曾欠陳春春錢三十千,屢索無著,反被辱詈,一時憤急,遂奮拳相毆等語。詢諸孫生,供亦相同。孫生學富五車,歷擁皋比,乃時運不濟,寒氈難暖,致門前有債主之逼,戶內無隔宿之糧。一寒至此,為之三嘆。陳春春毆辱斯文,本當加杖。姑念出自情急,實非得已。且釁非彼開,傷不甚重。從寬罰錢三十千,聊當杖責。孫生所欠陳春春債款三十千,即以陳春春罰款抵消,不必再償。”這里先從陳春春陳述敘起,再指出孫文定陳述與之一致,從而認定案件事實。接下來敘述孫文定個人情況和困境,表達同情之意,然后指出陳春春毆打侮辱行為應當杖責,但有從輕發落的情節,可以從寬處罰(罰錢三十千),并與孫文定欠債抵消,就此作出全案處理。判決到此本可以結束,但袁枚又繼續寫道:“本縣憐才有志,養士無方。心勞致絀,言夸力薄。邦有宿學,竟令潦倒至此。一夫不獲,時予之辜。是真為民父母之責。”這簡直就是一篇自我檢討,且有整改措施,“捐俸百千,用助膏火。青燈黃卷,墨榜錦標。脫穎有時,毋墮厥志。明年丹桂飄香,當賀子于鹿鳴宴上也。仰爾努力,勿負吾意。”縣太爺不但對孫文定進行了一番勉勵,居然還破鈔捐助他讀書上進,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讀古人判詞,常覺有些內容人情味十足。儒家式司法,重在不違律令而又合乎情理,從這些判牘中可以飽覽。袁枚為官一任,處理案件頗有心得,其寫過一首詩,敘述自己的為官之道,其中有兩句耐人尋味——“獄豈得情寧結早,判防多誤每刑輕”,意思是刑事案件難道都能發現真相,不如早一點了結,不要淹留;判決常常發生錯誤,為了避免錯判帶來的災難,量刑時可適當輕緩。我們從袁枚的判詞中,也能夠體會到他做官的風格和處世的態度。
判決書的個性與文采
古代為官者絕大多數是文人墨客,寫得一手花團錦簇文章的不在少數。古代選任官員既有標準也有辦法。元代徐元瑞在《吏學指南》中從行止(修養)和才能兩個方面列舉了選任官吏的標準,認為官吏的行止應當包括以下各目:孝事父母;友于兄弟;勤謹;廉潔;謙讓;循良;篤實;慎默;不犯贓濫。官吏應當具備的才能包括:行遣熟閑;語言辯利;通習條法;曉解儒書;算法精明;字畫端正。這些標準中雖然未明確提及言辭文筆,實則科舉考試,便須考察其言辭文筆,明清不必說,隋唐宋元更是如此,因此從古代官員的判詞中找處精彩絕倫的錦句,并非難事。
讀古人判詞,發現不少判詞文采飛揚,可以當駢文和散文之類文學作品來讀,而且那時的判詞不限制個性,文采好的,自然可以大顯身手。讀古時判詞,發現其中多為對偶句,我們可以隨意拮取幾例以觀風采:
胡林翼在一起搶親案件所作判詞中有如下對仗句子:“鴛鴦枕上,早應開并蒂之花;合歡被中,何尚待雙飛之鳥?雖說家貧,不妨遣媒人代為說合;邵家體諒,怎能有琵琶別抱之心。洞房花燭,只是歡慶之舉;鼓樂親迎,古籍原無記載。恩恩愛愛,寒窯與華屋爭輝;卿卿我我,騎牛與跨駿何異?搶親過于粗暴,情有可原;悔婚于情不合,不能采信。”
袁枚就一起離婚案所下判決中有這樣的句子:“漁郎問渡,清涇與濁渭同流;神女為云,鳥道與羊腸莫辨。奠我疆于南畝,何叢界判鴻溝;啟密鑰于龍門,勢且鑿殘混沌。慮乏鄧攸之后嗣,遽效翁子之當年。琴瑟伊始,胡為伉儷情乖;歲月幾何,安見熊羆夢杳。”這分明是美文,居然是判詞的一部分,今日讀來真感錯愕。
李鴻章在一起自殺案中作出的一則判牘,其首便道:“嬋娟碎玉,悍巾幗誠云厲階;嬿婉埋香,莽須眉厥為戎首。蓋雕梁本隘,鸞棲則雀蹄;芳露雖奢,蕙沾而蓬嘆。酷間余辜,忌奚深怪。若夫倖擁慧姿,有慚情種。問騷雅固無有乎爾,語溫柔亦莫知其鄉。鶯籠深院,攜柑之酒翻賒;鴉啄芳林,護花之鈴靡設。遂使愁娥隕翠,虛留怨葉題紅。如哀哀越娥者,吾恨恨燕客也。金屋豈其貯嬌,悵矣飄茵墮溷;紈扇徒爾工賦,嗟哉向犢操弦。既乏愛情,妒鷗比鶉羹以療膏肓;復昧款曲,啼顏學珍珠而慰寂寥。”噫!這段文字,更見文采,不要說今日之裁判者已經寫不出,就是念起來都認字不全。不過,文字雖然精美,卻多少有點借題發揮之感,作為實用文書來說未免太過,作為文學作品來讀,確實沁人心脾。
古代官員作出判決,判牘中可以用典,可以活用成語俗語,并無限制。因此,那時裁判有著明顯個性色彩,官員或者師爺制作判牘,公布前不必由他人審讀核準,自然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個性孕育其中。
今日之判決,承辦人起草,領導審核,不可用典,不可炫示文采,不可帶有個性,甚至不可多言,以免言多必失。判決書遂千篇一律,不可能有文學性存焉。更要命的是,當今判決,雖然文書篇幅有所增加,但只是概括羅列案件證據情況,不能依這些證據進行推論,也不揭示采納意見或者證據的理由,不解釋心證形成過程,名為說理論證實不見說理論證,古人判詞如何說理論證,可以多少給我們一些啟發。
當然,古時判牘也不是沒有可檢討之處,但今日讀之,還是令人贊嘆者多。南懷瑾曾言:“讀判牘,可了解古人的才華,認識歷史社會的演變,了解古今法律的異同,因而更透辟地了解歷史,鑒古知今,洞徹人情世故,當作短篇小說或電視影劇來看,也是一大樂事。”閑來無事,翻翻古人判牘,確有同感。讀古之名臣判牘,還可領略其“胸有經濟,通達時務,筆有文藻,肆應不窮”的神采,真可謂開卷有益,馨香滿室。精短判牘,篇幅雖小,實不可以小視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