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 ]——(2014-1-2) / 已閱5534次
楊立新教授曾經舉例:《北京晚報》曾經報道“蒼蠅聚車間,污水遍地流,某醬菜廠衛生不合格受處罰”,該醬菜廠起訴報社構成新聞侵權責任,理由之一是記者在一同檢查衛生時在現場僅僅捉到五只蒼蠅,就批評為“蒼蠅聚車間”,顯然與事實不符。報社答辯,三者即為聚,因此批評“蒼蠅聚車間”的事實基本真實。法院支持了報社的合法抗辯。
就新聞報道而言,現行法律要求媒體只要做到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他人的言論即可,細枝末節的錯誤不會導致名譽侵權。新聞報道并非刑事偵查,況且,司法過程中也難免有冤假錯案,法律不可能要求新聞報道絲毫不差。
媒體承擔名譽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報道嚴重失實并有損他人名譽,所謂嚴重失實,是指報道主要內容嚴重偏離客觀事實,對所報道事件作出了不當的敘述,主要表現為對事件和人的批評性描述缺乏事實支撐。而所謂“主要內容”,是所敘述事件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據以引發讀者思考的部分沒有事實依據,而這一部分的失實可能引致讀者對事件的當事人產生不正確的認識。
所以,新聞記者在采訪時應以確信其報道主要內容屬實并有據可查,盡量聽取當事各方的意見,避免偏聽偏信。只要新聞主要內容有據可查,沒有偏聽偏信,即使細枝末節出錯,仍可免責。(郭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