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清格 ]——(2014-1-3) / 已閱11687次
A女士因頭皮上有塊局部禿發,2013 年3月1日,A女士來到北京某醫療美容門診部咨詢就診。當時A女士咨詢了某醫療美容門診部的醫師,醫師很明確的說這種局部禿發只要做個小手術就行,而且這種手術對他們來說只是個太小的手術,并保證不存在任何問題,一定能完全根治。術后三至六個月就能完全康復。隨后A女士在該醫療美容門診部做了手術。術后過了三個月,A女士發現手術不但沒有任何效果,反而局部禿發面積比術前更大,而且術后局部頭皮發癢,不斷有塊狀頭皮脫落。關于A女士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的容貌受損的事件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呢?
隨著當今整形美容技術越來越發達成熟,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整形美容來提升自己的外在形象,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選擇整形美容并沒有錯。但是當前整形美容市場繁榮的背后,“醫”患糾紛也非常嚴重。然而,因整形美容手術造成毀容或容貌受損的事件到底是否屬于醫療事故?我覺得不能一概而論,應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
對于此種情況,首先應該確定為病人實施美容手術的主體的性質。根據我國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如果整形美容患者去的上述條例規定的正式的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不良后果符合醫療事故構成條件的,則應按醫療事故處理。如果整形美容患者去的是一般整形美容院不符合上述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接受美容,發生了不良后果則不屬于醫療事故,而應是一般的侵權案件。
本案中A女士去某醫療美容門診部接受整形美容,為其實整形施美容手術的也是“醫務人員”,從表面上看,好像符合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但從實質上看,該醫療美容門診部并不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醫療機構。而“醫療事故”應該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故本案屬于一般侵權案件,本案中A女士可以向醫學會申請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而不是醫療事故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們應該按照民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審查和認定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醫療損害事實符合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該醫療美容門診部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A女士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請求該醫療美容門診部承擔責任。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