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4-1-8) / 已閱4527次
上世紀60年代以來,德、英、美、韓、日等國相繼建立了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相對集中的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成為了國際發展趨勢。1992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確立了我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相對集中的管轄制度體系;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進一步明確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相對集中的趨向和取向。當前,為切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統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質量,塑造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的品牌形象的需求和呼聲越來越高,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科學布局、適當集中和區別對待的原則精神,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
一、科學合理布局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
近年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數量大幅上漲。為增強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力量,便利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指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速度和力度。2007年至2013年期間,每年新增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達20個左右。截至2013年12月,全國已有158個基層人民法院享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其所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也已占全國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總量的一半以上。
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該類基層人民法院迅速擴張所帶來的問題也不容小覷:部分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數量明顯偏少(截至2013年6月,有20個基層人民法院尚未開始受理相關案件,有31個基層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件以下,21個基層人民法院的年均新收案件量在50至100件,這三類法院共計有72個,占全部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數量的49%。)、部分審判人員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能力亟須提高、部分法院所把握的司法標準有待進一步統一。
考慮到近年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的漲幅雖然較大,但新增案件中的關聯案件較多。該類案件的案件事實大致相同、法律關系較為簡單、案件審理難度較小,因而案件量增長所帶來的辦案壓力并非不能消化,進一步分流案件的現實需求并不顯著。故為確保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促進相關司法標準的統一,鞏固并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宜適當從嚴把握授予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尺度和數量,促進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的科學合理布局:
1.對于轄區內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數量較多,地域分布較為均衡的高級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指定其轄區內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對于轄區內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數量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相關中級人民法院該類案件的辦案壓力等因素,在確有必要,又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少量指定其轄區內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對于轄區內尚無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省會所在地或其他較大市的1至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二、從嚴集中布局專利民事案件的審判管轄
專利民事案件技術性較強,審理難度較大。近年來,該類案件的數量漲幅不大,案件分流的實際需求并不顯著。為確保該類案件的妥善審理,考慮到該類案件數量上漲不多的客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第三次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要繼續堅持適度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管轄權。
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有權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目前,部分基層法院申請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權力。但經行政機關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顯然不屬于上述條文旨在規范的,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范疇。因此,基層人民法院并不享有針對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權,經指定有權受理專利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亦不得對涉及專利的行政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為確保專利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加強專利民事案件的審判指導,促進相關司法標準的統一,宜從嚴把握授予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尺度和數量:
1.適當從嚴把握授予中級人民法院專利民事案件的尺度和數量。對于轄區內具有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數量較多,地域分布較為均衡的高級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再指定其轄區內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對于轄區內具有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數量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相關中級人民法院該類案件的辦案壓力等因素,在確有必要,又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少量指定其轄區內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民事案件。
2.嚴格把握授予基層人民法院專利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尺度數量,除情況極為特殊且符合相關條件的情形外,原則上不再指定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民事案件。
三、按需靈活布局馳名商標、植物新品種、反壟斷等特殊類型案件的管轄布局
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較多,但目前具有該類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數量較少。馳名商標制度的本意在于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給予更寬的保護范圍和更高的保護強度。這一旨在加強商標司法保護的法律制度曾一度被異化,成為商標司法保護的桎梏。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和完善案件管轄等制度和措施,現已基本遏制了馳名商標司法保護被異化的現象。人民法院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在鞏固整頓規范成果的基礎上,依法加強保護,使馳名商標回歸其本意。故為回應關于加強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社會呼聲,落實馳名商標的法律本意和相關制度設計,宜在統籌兼顧規范和加強保護兩個方面的前提下,本著加強保護的指導思想和政策取向,根據具體情況,謹慎靈活地確定授予中級人民法院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權的尺度和數量,指定相關案件數量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
植物新品種、反壟斷等特殊類型案件總量較少,但其地域分布極不均衡。為逐步積累相關類型案件的審判經驗,積極探索并形成有效的審判原則和方法,宜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授予其相關案件管轄權的尺度和數量,在切實加強審判指導力度,確保案件質量的情況下,指定案件數量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相關類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