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躍進 ]——(2014-1-8) / 已閱5058次
案情
江某、徐某、周某三人系鄰村的同鄉,三人一同南下打工掙錢。2011年7月14日,江某、徐某到周某工地上玩,江某看見工地上有個存折,撿起一看,是周某的存折,有0.85萬元存款。江某、徐某商量,去銀行試試,看能否取出?二人來到銀行,試用周某的出生年月日六位數密碼取出0.85萬元后均分。周某發現遺失存折后,立即到銀行掛失,發現存款被取走,遂報案。經公安機關偵查,將江某、徐某傳喚至公安局,二人到案后,即如實供述了取款經過,并主動將0.85萬元退出。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某與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本案中江某、徐某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的財物轉移為自己占有,構成盜竊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江某與徐某的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江某、徐某二人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江某與徐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本案中江某與徐某明知是周某的存折,撿到后本應立即還給周某,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出存款。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周某的財產所有權,江某與徐某二人知道失主是周某;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拾得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行為,就本案而言,江某與徐某將拾得的存折取出現金的行為,充分表明拒不退還;主觀方面江某與徐某有故意性,明知自己占有的財物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有義務將該財物交還他人,但故意拒不退還,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江某與徐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二人不存在秘密竊取財物的行為,取得存款是銀行按照憑證約定支付的,不符合秘密竊取特征,不構成盜竊罪;《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江某與徐某拾得的存折不是刑法所規定的“信用卡”,因此,也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綜上所述,江某與徐某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