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小飛 ]——(2014-1-8) / 已閱6434次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主觀能動性,裁量權行使得當能更好地體現司法公正,行使不當將有損司法權威,降低司法公信力。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現狀與人民群眾的期望還有一定的差距,“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等問題為社會大眾所詬病,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個歷久彌新卻又具有現實緊迫性的課題。
一、提高立法質量
司法公正的實現要求用統(tǒng)一的標準來裁決糾紛,但由于社會生活的急劇變化使得已有法律條文過時或不規(guī)范、立法者在制定法條時存在認識局限性、很多法律僅有原則性規(guī)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政策與法的沖突等原因,嚴重影響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滯后性使得法律無論多么超前,都無法做到完美無缺,普通的法律規(guī)范和個案處理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距離。法律的缺陷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太大,極易出現失衡偏差。在法的制定中,要考慮到社會發(fā)展和現實因素,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guī)。正如有學者言:“法律規(guī)定的數量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正比;法律的精確度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成反比。”當前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盡可能減少模糊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之間的銜接,減少法律漏洞,以防止司法恣意和法官專斷。
二、提高法官職業(yè)素養(yǎng)
在一定意義上,法官對法律的認識能力與認識方式決定著一個裁判的結果狀態(tài)。法官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主體,其職業(yè)素養(yǎng)(包括法律理想、職業(yè)道德、法學理論知識和審判實務技能)是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前提和基礎。由于部分法官政治、業(yè)務素質較低,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時,容易發(fā)生法律識別上的錯誤,造成法律適用不正確,處置不當等問題,導致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異化和濫用,甚至成為極少數法官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工具,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故此,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法官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增強法官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平等意識、公正意識和法治意識,確保人民法官隊伍永葆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政治本色。有必要培養(yǎng)并提高法官的職業(yè)道德,要求法官加強自身修養(yǎng),約束業(yè)外活動,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潔。大力鼓勵、引導和支持法官業(yè)務學習,不斷提高法官的法學理論水平,使其對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有廣泛的涉獵和深刻的理解,要著眼于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駕馭審判活動的能力。
三、大力推進司法公開
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在司法實踐中為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必須堅持公開審判,杜絕黑箱操作。公開審判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增加訴訟過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偏向。在現代社會中,凡是民主國家,幾乎無一例外地都把公開審判作為一項基本訴訟原則規(guī)定在法律之中。我國憲法、三大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因此,公開審判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具有重要意義。公開贏公信,公開促公正。公開原則是制止裁量權專橫行使最有效的武器。通過審判規(guī)則的制訂,將審判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方法、時限等公之于眾,既可以使當事人知悉法律內容,也可以保證公民對審判自由裁量權的監(jiān)督,從而贏得當事人對司法的信賴。
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直到遇有界線的地方才休止。”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既不是權力行使的邊緣,也不是理想法律運行狀態(tài)的偏離,而是依法行使權力的一種形式。將法官自由裁量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規(guī)范并促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能減少法官在審判中的司法不公行為,有效防止司法腐敗,并防范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