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意 ]——(2014-1-10) / 已閱7003次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司法理念無疑發揮著重要的理論指導作用。法官要學會用正確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并逐漸形成法官的思維方式,一種職業理性思維。其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官職業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識、司法技能等更為重要。
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其思維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這是一個職業群體的特有的職業思考方式鏈條和裁判方法、裁判技術與裁判邏輯體系。法官的思維也是具體的,這種思維的展開需要具體的法官來顯現,具體的案件與裁判承載。法官思維的抽象是因為其作為職業思維概括,法官思維的具體是因為其與其他思維方式甚至是其他職業法律人思維方式的一種比較。有了明晰的比對,不僅容易發現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維所具有的特質,亦有助于這種職業思維的發現、訓練及形成構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維,法官的思維表現為一種法律人的思維。通過一種思維的比對,我們發現法律人的思維是一種職業思維,體現出來的是法律邏輯與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維方法應該是日常思維,展示的是一種日常邏輯與生活理性。日常邏輯與法律邏輯會有所重疊,比如其會遵守所有思維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準則,但更多的是差異和分道揚鑣。既然法官的思維所凸顯的是一種職業化的思考方式,就必然與日常思維有所區分。概括起來法律人的思維應當是根據法律而思考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法律優先于道德的適用、程序規則優先于實體規則、證據優先原則等。如若按照美國總統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與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維就很可能會排斥道德的適用。比如一個行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規定其為非法或者是犯罪,這個行為在法官看來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來觀察和判斷,而是適用法律認定為違法或犯罪的行為。因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與道德有所沖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義滅親,私自“為民除害”這種行為在道德上也許是正當的,但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即使被殺害者再惡貫滿盈也不許可這種犯罪行為。再比如程序規則優先于實體規則,即要求程序優先原則。程序優先要求一個實體權利沒有程序的保護則很可能喪失和消滅,一個證據的取得程序違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經過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即使這種證據是客觀、真實的,但因為其程序的瑕疵和違法而不應當被法官所采信?赡芤话闳说娜粘K季S,只要是客觀、真實的就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證據來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違法與否。程序正當和優先原則是日常人的思維所難以理解的。另外證據優先原則亦是如此,證據優先原則要求一個事實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來認定和證明(當然其他如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這種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產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暫且不討論)才能為法庭所信賴,被法官所采信。一個自然事實自身再客觀、再真實,沒有證據的輔助和證明,其就不可自然而然地轉化為法律的事實。因為自然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認定標準和要求是不同的,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亦不是完全重疊的。法律優先于道德、程序優先于實體或程序正當這些原則是法律人思維的重要側面,通過這些側面的觀察,我們可以發現法律人思維具有一般人日常思維所不具備的思維特質。
相比于法學家、立法者的思維,法官的思維表現為一種執法者的思維。法官的思維迥異于法學家的思維。可能對于同一個法律問題,法學界因為自身的立場、知識結構、學派等而有不同的看法。即在法律理論上,對于同樣一個法律問題的,不同的法學家有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看法。理論上的百花齊放和爭鳴亦有助于我們接近真理的邊緣,法學家可以就同一法律問題在理論上進行研磨、辨析或發表自己的不同看法。但法官的思維卻絕對不允許如此,因為法官的思維只是一種執法者的思維。法律是什么,法官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來遵照執行,而不許有太多自己獨立的見解,起碼法官不可背離現行法的規定進行另外的思考。在嚴格法治的框架下,只要現行法律有明確條文規定就必須被法官所適用,法律也不容許有太多的發揮空間而是被嚴格執行和適用。誠如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而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賦予了法官的內容和意義,而法官給予了法律的生命和存在。當然或許不同的法官因為各自出身、職業訓練和知識背景等因素導致的差異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會有所差異,對于同一個案件也不可能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因為司法裁判所體現出來的事實判斷、法律選擇均帶有主觀性而必然會有所差異。即使不同法官的裁判有所差異,但畢竟還是依然嚴格圍繞法律來判斷的,而不可能脫離現行法的相關規定。不然我們的行為是無法預期的,我們的行為隨時可能被認定違法甚至犯罪。同理,立法者可以針對現行法作出批評、反思、修改和完善,但作為嚴格適用現行法的執法者的法官卻不可。因為法官的基本職責和最高使命便是嚴格遵守和執行現行法的規定而非其他。法官不能對現行法進行隨意的批評、修改和背棄,因為這是立法者的權限,作為執法者、司法者的法官,其核心的義務和使命應當是對法律的嚴格遵守和準確執行。當然這也不完全是絕對的,并非所有惡法法官都必須準確無誤地執行。如此,我們會陷入概念法學和機械主義的可怕誤區。法官認為現行法是嚴重的惡法或者現行法對于現有案件完全空白,法官可以模仿立法者對現有惡法排除適用并進行法律創制。但這畢竟是個案而非普遍與常態。
相比于審判席上的律師、檢察官等其他職業法律人,法官的思維表現為一種居中裁判的思維。居中是一場立場和身份的定位,裁判是法官的基本職責和主要任務。這種居中裁判的特殊身份和使命決定了法官的思維與檢察官、律師等其他職業法律人的思維是不同的。因為居中,所以法官不能先入為主或帶有立場陷阱去聽取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法官的內心應當是思維的自由場。因為是一種裁判或判斷,法官除了控制和駕馭好法庭的節奏與秩序,除此之外必須盡量保持沉默。法官要善于聽取法庭雙方的陳述和辯論而非參與、攪和到法庭雙方的激烈辯論當中來。法官不能像律師一樣滔滔不絕,口若懸河。相比檢察官、律師等其他法律職業人,法官思維的根本特質表現為其思維的中立性。法官的思考起點居于控辯審等腰三角結構的頂端并居中裁判,中立意味著法官并非是一個眼里常含淚水的詩人,對犯罪嫌疑人有先入為主的偏見或者對被告形成預設的立場陷阱。雖然善良是法官所具備的基本操行,但這種善良與同情之心不可渲染到法庭,因為法庭上法官的判斷只能居于可證明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條文。即使被告人惡貫滿盈,但只要法律明文規定不為罪,法官就不能基于自己的道德沖動和情感判斷將其定罪。法官不能像檢察官一樣控訴犯罪嫌疑人的種種罪行。即使檢察官控訴屬實,其依然不可偏聽其一面之詞,而是不偏不倚地聽取雙方的陳述和控辯。即使控訴屬實,但若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而無法將犯罪嫌疑人定罪,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被無罪釋放而非從輕處理或其他。在一種思維的自由場域中,法官通過綜合各種證據、事實考量取得一種獨立的思考并進而形成內心的確信進而作出一種獨立的事實判斷和法律選擇。
綜上,通過與普通人的日常思維、法學家、立法者思維的比對,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法官的獨特思維特質,通過與執業律師、檢察官等其他法律職業人思維的比較和分析,法官的思維依然有其特殊的職業痕跡與思維特質。
發現、研究法官的思維有何意義呢?通過進行觀察、分析和比對,我們發現法官的思維既不同于普通人,亦與立法者、法學家等有所差異,另外即使與律師、檢察官等其他職業法律人相比較,法官的思維依然有其特殊的定位、性質和功用。研究和探討法官的思維方式有助于社會普通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法官的心證過程并進而理解和接受司法的裁判和權威,有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樹立司法的權威和威信。通過與普通人的思維比對發現,常人可能無法理解、接受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差異并進而導致司法自身權威的降低,因而我們可以通過加強普法等手段來進一步改進法治和完善法治。因為法治畢竟不唯獨是法官個人的事情,而需要社會公眾的全面參與和接受。通過定位法官這種居中裁判的思維,我們可以反思和改進宏觀構架和微觀制度設計,以制度的改進和優化來保障法官居中裁判。比如只有保障法官的職業身份,通過程序設計來保障法官的中立,司法自身的裁判才具有客觀和公正性,法治的道路才可暢通無阻。
(作者單位: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