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青 ]——(2014-1-13) / 已閱7057次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圍繞落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相繼推出了主任、主辦檢察官等制度。最近,高檢院又制定下發了《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檢察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結合高檢院改革方案和各地實踐探索,筆者認為,主任(辦)檢察官是指經檢察長授權,依法履行執法辦案職責,享有一定范圍的辦案決定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的“權、責、利”。權、責、利相統一,是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基本原則,也是這項制度得以有效實施和深入推進的根本保證。在堅持檢察長、檢委會對重大案件、重大事項的領導和組織指揮的前提下,賦予主任檢察官與其履職相對應的執法權限,特定情形下,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檢察長可以授權主任檢察官決定和處理,包括部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民事抗訴案件。明確職責權限要根據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特點區別對待,對審查起訴、審查逮捕等權力,可以賦予主任檢察官較大的權力;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則要強調上命下從、團隊協作,主任檢察官的權力相對較小等。按照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主任檢察官對其在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承擔責任。需由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事項,主任檢察官對事實和證據負責。
對主任檢察官的監督制約。在突出檢察官主體地位、合理授權的條件下,必須重視監督制約問題,確保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一是堅持檢察長對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執法辦案活動的領導和監督。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檢察長可以改變檢察官的決定或者更換承辦檢察官。二是完善部門管理制度。內設機構負責人應當轉變角色,主要負責本部門的執法辦案管理工作,通過思想政治工作、執法考評、績效考核等,監督主任檢察官行使職權、公正廉潔辦案。三是建立辦案組織內部的監督制約機制,在堅持主任檢察官主持辦案組工作的同時,加強辦案組織成員之間相互監督和工作制約。四是強化案件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執法辦案過程的監督制約。
主任檢察官的選配與考評。主任檢察官是具有較高業務能力的專業人才,其性質是一種執法崗位和能力席位。選配主任檢察官應當實行員額制,如果主任檢察官過多,則難以保證辦案質量,背離改革初衷;如果主任檢察官過少,又難以完成繁重的執法任務。在選配條件方面,應當遵循“突出能力、兼顧資歷”的選配標準,以能力席位要求為重,兼顧法律職稱、從事本業務工作年限等資格條件,綜合政治素質、學歷條件、業務資歷、履職能力等。在考核方面,可以考慮實行年審制,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突出對主任檢察官執法實績的考核。
健全基本辦案組織。實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應當建立主任檢察官加其他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的主任檢察官辦案組,由主任檢察官主持工作。對于省市縣三級院,可以在保留、優化現有內設機構的基礎上,搭建主任檢察官辦案組。對于人數較少的基層院,我認為,可以考慮取消原有內設機構,探索設立主任檢察官辦公室,形成突出以檢察官為主體的崗位管理模式。在辦案組的構成形式上,可以采取固定搭配和臨時組合形式,還可以探索將其他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的模式。
規范優化審批程序。現行案件審批制度存在辦案效率不高,制約檢察官和檢察隊伍素質提升,以及與當前刑訴法、民訴法修改后檢察機關承擔的繁重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這就需要我們推進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探索“扁平化”改革,減少中間層級,簡化辦案流程,提高辦案工作流轉速度和運行效率;同時通過完善程序、健全制度,進一步規范檢察長、檢委會的辦案審批、指揮、指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