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柏峰 ]——(2014-1-16) / 已閱8381次
相對于整體經驗而言,個案經驗本身就具有片面性。熱點案件之所以成為熱點,之所以引起社會轟動,是因為它與日常性案件有巨大差異。與日常案件相比,社會轟動性熱點案件往往在某方面有著不同尋常的特征,因此才會引人注目。如果對日常性案件缺乏關注,學者就會從這種不同尋常的特征中獲得對此類案件的經驗。這種經驗顯然是片面的,而且學者很難知曉其在整體經驗中的結構性位置。例如,近年來媒體報道了多起“釣魚執法”、“暴力執法”的社會轟動性案件,一些學者對基層執法的經驗感受可能都是暴力的、釣魚式的,他們反而缺乏基層執法的基本經驗,基層執法的一般特征被忽視,暴力執法、釣魚執法的外部背景和內在邏輯因此被忽視。再如,從媒體報道的上訪冤案中,一些學者獲取了片面的經驗,進而認為所有的上訪都是維權,缺乏對上訪的全面認知和整體經驗,根本就想不到還有其它上訪類型的存在。[11]
從媒體陳述的個案中獲取的經驗,對于個案的整體經驗本身也是間接和殘缺的。媒體上的個案,是被剪裁以后講述出來的,學者據此獲取的經驗必然是殘缺不全的。媒體之所以對個案進行剪裁,除了新聞記者的認知能力方面的原因之外,還有新聞報道的性質要求的因素,以及媒體自身利益方面的因素,甚至有市民社會中政治斗爭的因素。這里主要談及三點:
第一,從新聞報道的性質來看,媒體具有放大某種特征的天然傾向。大眾媒體是從事“擬態環境”再生產的機構,它營造的“擬態環境”并不完全與客觀環境一致,而是根據其議程設置需要重新“建構”的。有人將媒體的這種議程設置和環境再生產的功能,形象地比喻為“聚光燈”和“放大器”。它不是客觀反映現實的“鏡子”,而是“聚光燈”——照到哪里哪里亮,是“放大器”——放大一些特征和輿論,從而引起公眾的關注。比如,2007年重慶“釘子戶”事件在《物權法》通過之際很有新聞價值,因此“釘子戶”的利益訴求,就有被媒體擴大化的嫌疑。很多媒體的報道表現出一邊倒的傾向性,明確表示支持“史上最牛釘子戶”,將“釘子戶”視為“捍衛私產的典范”。但是,從很多報道來看,記者對事件的來龍去脈并不清楚,對事件的性質也沒有準確把握。而“最牛釘子戶”的要求是否合理,《物權法》是否保障他那樣的個人權益,這并不是記者所能認定的。同樣的問題,在“宜黃事件”的新聞報道中,表現得更加突出。[12]如果僅僅從媒體報道所獲取的片面經驗出發,對“釘子戶”事件的認知和判斷必定是偏頗的。
第二,從媒體商業利益來看,媒體有放大某些案件特征、縮小另一些特征、迎合某些情緒的動力。處于市場經濟環境中的媒體,無疑與商業利益聯系在一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媒體角色的轉變,使市場成為影響媒體生存發展的關鍵。誰贏得了受眾,誰就能擴大發行量,提高收視率、點擊率,進而贏得廣告商的青睞。當今社會,媒體間的競爭愈演愈烈,媒體都希望通過獨特的新聞報道體現自身的影響力。對熱點事件的報道,更是成為媒體間展示技能的舞臺和短兵相接的沙場。泛娛樂化、獵奇正在成為不少媒體運作的手段,甚至有媒體為了利益而不惜制造假新聞、編造假情節。在熱點事件的報道中,不是探討事物性質本身,而是將嚴肅事件包裝成“娛樂信息”,強化事件的戲劇性懸念或煽情刺激,新聞越來越故事化、文學化。當前,媒體樂于以“社會良知”的面目出現,不關心事實,也不分析原因,而是對有社會不滿情緒的民眾投其所好,借機成為所謂民意的代表,進而謀求自身利益;同時一些所謂的專家也向媒體和民眾獻媚,于是形成了一個生產社會情緒的產業鏈。[13]在“宜黃事件”、藥家鑫案等新聞報道中,不少媒體都有這種傾向。在如此媒體環境下,以媒體中的個案獲取正確的經驗,其難度相當大。
第三,從政治斗爭和政治利益來看,媒體可能放大或縮小某些案件特征,甚至改變案件性質。媒體是所有政治力量的政治工具,政治力量依靠傳媒發出聲音、爭取政治利益,實施意識形態控制和反制。媒體是統治階級制定和傳播意識形態的工具,也是各種政治力量進行意識形態斗爭的舞臺。[14]各種政治力量都試圖操縱媒體,大力傳播他們的世界觀和思想體系,使廣大民眾將它們當作“常識”而接受,從而“自愿的”贊成和擁護。政黨,以及大型的、具有社會權力的利益集團,都會利用媒體從事自己的職業性公關活動,其目的往往不是就某件爭議性事務與其他參與者達成理解,而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對公共領域施加影響。在這一過程中,社會權力可以扭曲公共意見的形成過程,而媒體則是其中介和平臺。[15]因為公共信息是經由媒體才為公眾知悉的,媒體負責對信息的收集與公布。當前,各種利益集團、環境保護團體、動物保護組織、“反壩”團體、“工業黨人”、“左派”、“右派”等都是活躍在媒體上的政治力量。在媒體受政治力量左右的背景下,媒體中的個案陳述極有可能服務于特定政治利益,從中獲取的經驗因此可能是偏頗的。
五、結語
討論法律實證研究中“經驗”,其意義在于強調經驗對法律實證研究的重要性。對于目前理論引進頗多、現實回應不足的法學研究而言,經驗尤其需要強調。從相關狀況來看,法學研究應當重視“經驗”問題的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運用西方理論時,需要厘清理論背后的經驗基礎;第二,在初步研究中獲得“經驗”后,需要準確定位既有經驗在整體中的結構性位置;第三,對于從媒體中獲得的間接經驗,尤其需要有所反思,撥開其上的迷霧,正確理解它。歸根結底,最重要的是,在面對中國的法律實踐時,應當充分尊重經驗的主體性地位,從法律現象的內部結構和外部聯系為中心展開鋪陳,以經驗所呈現出來的邏輯為中心進行分析,祛除理論、視野、偏見、利益、政治等因素的不當干擾。
注釋:
[1]SeeMichaelHeller,TheTragedyoftheAnticommons:PropertyintheTransitionfromMarxtoMarkets,HarvardLawReview,111(3),1998,p621-688.
[2]參見劉練軍:《比較法視野下的司法能動》,《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3]賀雪峰:《中國農村研究的主位視角》,《開放時代》2005年第2期。
[4]參見杜瑞樂:《西方對中國宗教的誤解》,《二十一世紀》1995年第6期。
[5]參見陳柏峰:《農民地權訴求的表達結構》,《人文雜志》2009年第5期。
[6]毛澤東:《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頁。
[7]參見伽達默爾:《真理與方法》(上),洪漢鼎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92年版。
[8]毛澤東:《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頁。
[9]參見劉守英:《集體土地資本化與農村城市化——北京市鄭各莊村調查》,《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6期。
[10]參見陳端洪:《排他性與他者化:中國農村“外嫁女”案件的財產權分析》,《北大法律評論》第5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參見陳柏峰:《農民上訪的分類治理研究》,《政治學研究》2012年第1期。
[12]參見呂德文:《媒介動員、釘子戶與抗爭政治》,《社會》2012年第3期。
[13]參見蕭武:《警惕某些釘子戶與媒體壟斷正義》,《綠葉》2011年第1期。
[14]參見葛蘭西:《葛蘭西文選》,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74頁。
[15]參見哈貝馬斯:《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童世駿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版,第463頁。
出處:《法學》2013年第4期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