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國權 ]——(2014-1-22) / 已閱9745次
一、家暴刑事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不分
一般家庭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或因失手而造成嚴重傷害的情形,但其在暴力行為目的是否是為了控制被害人、暴力行為是否呈現周期性、暴力的傷害程度是否嚴重等方面,與家暴有著本質區別。目前,不少審判人員對家暴這一帶有特定內涵的行為仍存在認識誤區,將其混同于一般家庭內部糾紛,從而導致家暴案件被“均碼”處置。比如,有些法官無視被告人的長期家暴背景,僅根據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關系即籠統認定為家庭內部糾紛,然后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長期施暴的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但這種對家庭暴力和家庭糾紛不加區分的做法,實質上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內涵的嚴重誤解。
(二)家暴證據審查、認定難
1.家庭空間的封閉性導致目擊證人缺失。有別于普通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家暴案件通常發生在封閉的家庭空間內部,除了個別案件可能有其他家庭成員目擊以外,多數案件在言辭證據上都是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一對一,無其他證人證言予以印證,導致在證據審查和判斷上的兩難。
2.公安機關介入過遲導致現場證據失真。公安機關作為專業刑事偵查機關,在保護現場,提取證據方面具有無可替代的優勢,但因為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家暴介入的消極態度,導致多數受暴人在遭受家暴后,其第一反應往往是求助于家人、朋友等個人社會網絡,在求助無效后才選擇報警,導致錯失第一時間固定證據的機會。
3.心智發育尚未健全導致未成年人言辭證據可采性差。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或為關鍵目擊證人,或為直接受暴人,但由于其心智發育尚未健全,認知表達能力受限,而且容易受成年人的影響,其證言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另外,由于害怕重復取證造成對未成年人心靈上的“二次傷害”,辦案人員也無法就相關細節進行再次詢問,導致未成年人的言辭證據可采性較差。這種特點在幼女遭父親性侵案件中尤為常見,被害幼女筆錄里對強奸過程的陳述都非常簡單,她們的生物學知識不足以支持她們完整描述案發經過,她們對強奸過程的陳述都是諸如“爸爸用他尿尿的地方碰我尿尿的地方”之類的簡單描述。
4.強制義務缺失導致特殊職責人員作證態度消極。在發生家暴案件后,社區醫生、學校教師、農村調解人員等特殊職責人員因為工作上的關系,往往是除了近親屬外第一時間接觸家暴被害人的證人,但因為當下中國的農村以及部分城市到現在還是開放不足的熟人社會,那些特殊職責人員生于斯長于斯,或礙于情面或害怕作證后遭遇報復,也往往拒絕作證。
(三)施暴與受暴寬嚴失當
一是對長期家暴當嚴不嚴。部分法官缺乏社會性別理念,未考慮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將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常見從輕情節機械地適用于涉家暴刑事案件,導致對長期施暴的被告人當嚴不嚴。
二是對以暴制暴當寬不寬。犯罪學和被害人學認為,加害人和被害人的角色并非是固定不變的,特定條件下,兩者會發生角色互換,受害是繼而發生的攻擊行為的直接促成因素和必要條件。這種角色互換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尤為明顯。
二、家暴刑事案件相關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家暴案件專案專辦制度
辦理家暴案件不僅需要專業的法學知識,還需要社會學、心理學等跨學科專業知識;不僅需要扎實的理論知識,還需要具有婚姻家庭經驗和豐富的人生閱歷,否則就無法理解婚姻案件中雙方的心理互動模式和家暴對婚姻的傷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參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設立專門的機構或者安排專門的人員辦理涉家暴刑事案件,有條件的法院應當成立專門的家暴合議庭,統一審理涉家暴民事、刑事案件。對于專辦人員的選任,應當優先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經驗和人生閱歷較為豐富,并且接受過反家暴理念專業培訓的警官、檢察官、法官辦理涉家暴案件。同時,各部門還應將預防和制止家暴的知識和技能納入警官、檢察官、法官的日常在職培訓課程,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干預、處理家暴問題的意識和能力。
(二)家暴刑事案件證據規則
1.強化公安機關的家暴證據收集義務。無論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還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家暴案件,公安機關在接到相關報警后,都應當分別詢問雙方當事人及在場證人,制作詢問筆錄;對于現場有打斗痕跡的,還應及時進行現場勘察;對于受暴人身上有傷勢的,應當及時組織傷情鑒定。無論該次處警以警告、調解還是以治安處罰等方式處理,公安機關都應當將記載施暴人施暴劣跡的接處警記錄、傷情診療鑒定資料、保證書等證據進行整理歸檔,在施暴人涉嫌涉家暴刑事犯罪時作為認定施暴史證據一并移送起訴。對于相關處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法庭有權要求當值警察出庭作證詳細說明當時處警情況。
2.規定特定職責人員強制報告義務和作證義務。醫療、教育、心理咨詢、基層調解人員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或者疑似家暴的受害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家暴案件過程中,向因為職務行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以上特殊職責人員取證時,該特殊職責人員不得拒絕作證,否則追究相關責任。目前兩高兩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已經在性侵幼女犯罪里規定了特殊職責人員的報告義務,但相關立法還需將案件范圍擴大至所有家暴案件,另外,也需同時配套建立證人保護制度,以解決特殊職責人員作證時的后顧之憂。
3.規范未成年人言辭證據收集程序?紤]到家暴案件的隱蔽性特征,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對于具備相應的認知和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陳述與證言,應當認定其具有證據效力,但在收集未成年人言辭證據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1)一次成像。公安機關接報后第一次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或證人時,對與家暴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進行全面詢問,并把該次陳述或證言全程攝像以作為證據在其后各環節加以使用,從而避免各部門反復詢問帶來的“二次傷害”。(2)玩畫模擬。為了克服幼女在認知表達上的困難,公安機關在收集被害幼女證言時,可以采用玩畫模擬的方式進行,用有形象生殖器官的玩偶或者以畫畫的方式輔助幼女陳述如何脫掉衣服,具體性侵姿勢等細節。(3)排除影響。考慮到未成年人極易受到近親屬的不當影響,詢問人應當圍繞案發經過設計一些開放式問題,以未成年人原有陳述不同的視角切入案件事實,從而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因為受成人影響而導致的思維定勢。
4.建立家暴案件品格證據運用規則。家暴犯罪本身具有周期性、長期性的特征,與施暴者的個人品性息息相關,多數施暴者也都具有攻擊性人格,因此,有必要在家暴案件審理中認可品格證據的可采性。品格證據的可采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施暴人曾有施暴史的可采性,對于被告人曾有施暴行為的事實,即使施暴對象不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作為認定家暴存在的證據使用;二是施暴人具有暴力傾向的可采性,如果公安機關、心理醫生、近親屬等相關部門或人員評定或者證實被告人有暴力傾向或者較高的危險程度,也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實施家暴犯罪的間接證據使用,對于有近親屬證實被告人曾有嫖娼、或者當子女面觀看淫穢錄像等不良性嗜好的,即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實施性侵犯罪的品格證據使用。
(三)家暴刑事案件量刑原則
對于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量刑,要根據犯罪主體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量刑原則。如果被告人系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因為對受暴人長期施暴而構成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在長期性、持續性的家庭暴力中,施暴人無視基本人倫,主觀惡性大,人身危險性強,不僅對受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而且嚴重危害了目睹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加劇了子女的家暴代際遺傳風險,如不將其從重處罰則無法罰當其罪。
如果被害人系家庭暴力的受暴人,在長期遭受暴力又得不到有效救助的情況下,為擺脫施暴方或保護家人,以暴制暴涉嫌犯罪的,在判斷家庭暴力受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是否屬于防衛過當時應予從寬掌握。以暴制暴構成犯罪的,案發后能真誠悔罪,或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屬諒解的,特別是對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的女性,可結合其犯罪情節予以較大幅度地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另外,對于此類以暴制暴案件,我們有必要借鑒西方司法實踐,引入專家證人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以暴制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家暴專家證人來解釋長期受暴婦女的心理規律,并出具相應的書面或者言詞證據,作為對以暴制暴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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