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嘯天 ]——(2014-2-11) / 已閱5055次
人肉搜索一方面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必須通過劃清權利運行的邊界予以規制。對于網絡人肉搜索,應該按照“誰發起、誰負責”的原則管理,網民必須謹慎參與網絡人肉搜索,必須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據媒體報道,2013年12月3日晚,廣東陸豐18歲女高中生琪琪(化名)跳入河中自殺身亡。起因是琪琪曾于12月2日到該市某服裝店購物。但沒過多久,琪琪購物時的監控視頻截圖就被店主蔡某用微博發到了網絡上,并配文稱截圖中的女孩是小偷,求“人肉”。很快,琪琪的個人信息被曝光,招來同學朋友的指指點點和網上一片辱罵之聲。花季少女生命的失去又一次引發了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的爭論。
人肉搜索是利用網絡空間的民眾力量尋找、搜集信息的方法,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參與者所提供的信息立即進入傳播平臺,形成了以傳播為核心的“搜尋——傳播——匯集”模式,極大地擴展了搜索的功能,可能導致失控。現實也表明:至今為止,人肉搜索確實出現了某些失控的局面;但另一方面,也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了很好的補充作用。
2009年6月,江蘇徐州出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率先向“人肉搜索”說不,此舉遭到網友炮轟。在隨后的人民網調查中,九成網友表示反對,認為這是在封殺網絡監督,為貪官污吏提供保護傘。2010年5月,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一條款被媒體以及專家解讀為“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時引起嘩然。同年7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以58位出席會議的常委會委員全部贊成表決通過《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原一審草案中疑似禁止“人肉搜索”的表述未再出現。
在我國,對人肉搜索存在禁止或者放任或者規制的三種不同聲音。筆者認為,人肉搜索作為科技發展帶給人類的新工具、新方法,亟待在實踐中摸索實施有效監管的新對策、新方法。人肉搜索一方面是公民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必須通過劃清權利運行的邊界予以規制。
一、規制人肉搜索與宣傳疑罪從無原則
按照法治思維,人肉搜索導致被搜索者自殺是向社會各界提出了普及疑罪從無原則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可能遇到財產被盜、第三者插足等不愉快的事情。隨著公民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意識的加強,也隨之產生了如何掌控權利邊界的難題,即如何在維護自身權利的同時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是從法律上規定了疑罪從無的處理原則,疑罪從無原則并不只是約束公權力的。除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任何人、任何機關都無權認定他人犯罪。但是,由于封建專制意識在我國的長期存在,實施疑罪從無原則不僅在司法部門有阻力,向公眾普及起來更是困難重重。有人甚至認為,普及疑罪從無原則會給偵查機關的工作帶來更多的困難,不利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其實,在法治國家嚴厲打擊刑事犯罪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并行不悖,以犧牲人權的方式打擊刑事犯罪只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至于公民、法人遇到合法權益受侵害時,也應當依照疑罪從無原則,不能圖一時之快而給他人亂扣帽子。
這里,有幾個方面的做法必須明確:其一,公民的合法權利遭受侵害發生時,其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行為必須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檢舉、控告、報案、投訴、起訴都是可以選擇的維權路徑,但不能自己為自己創設權力。其二,任何人、任何機關無權用“小偷”之類貶低人格的語言、圖文描述可能的嫌疑人,更不能自行宣布某某人是罪犯或者對自己認為的犯罪人施以“私刑”。其三,為保障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在自己的住宅、商鋪之內安裝圖像監控設備,只要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隱私權都是允許的,但是,無論在網絡空間或者現實空間公布圖像監控資料都會涉及到對他人權利的保護。如果未經法定許可,公布圖像監控資料就違反了疑罪從無原則,構成侵權。
二、興利除害、各負其責才能規制人肉搜索
2008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號稱“網絡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訴張樂奕侵犯名譽權案,并作出一審判決。朝陽區人民法院還根據審理案件所得,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對網站及相關主體加強有效監管,并對互聯網的運行和發展進行合理引導。正如朝陽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在去年12月18日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所說:“法院不是全盤否定‘人肉搜索’,法院只是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人肉搜索’。”顯而易見,人肉搜索作為一種工具,其自身并沒有階級屬性或者正誤之分。這就像一把刀、一支槍,其可能形成的社會結果,取決于刀和槍用來做什么、根據什么樣的規則使用。人肉搜索關系到尊重和保障人權,涉及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平衡。盡管網絡活動的管理頗有難度,但法制進步都是在探索中實現的。當下,對人肉搜索完全可以按照“興利除害、各負其責”的思路進行規范。
首先,對于網絡人肉搜索,應該按照“誰發起、誰負責”的原則管理,發起人肉搜索者應當采用實名制,并對發起行為及其產生的后果負責。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自身合法權利受到侵害者掌握圖像監控資料等證據,應當在報案時向偵查機關提供,請求偵查機關以此為線索開展工作。如果當事人擅自以公布圖像監控資料截屏畫面等方式啟動人肉搜索,按照“誰發起、誰負責”的原則,由公布截圖所造成的侵權責任應當由發起者承擔。
其次,網民必須謹慎參與網絡人肉搜索,必須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要因為盲目地參與起哄,造成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害。特別是,如果因為網民在參與人肉搜索的過程中提供了不屬實的信息,提供者應當對信息失實負責。
第三,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若被搜索者向網站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發出采取必要措施的請求,網站應該根據請求人的請求,立即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否則,應該追究網站協助侵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