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黎明 ]——(2014-3-3) / 已閱19812次
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為:(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對于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犯拐騙兒童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六、人民法院審理此兩類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界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賣親生子女將追刑責。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于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此前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最高法首次明確對于“非法獲利”的認定,如果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后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于“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其次,私自認養可不追究刑責。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變故或者經濟出現困難,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通過熟人送給收養者撫養,送養者也提前了解了收養者的情況。收養者為了感謝送養方,給送養者一定的感謝費,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父母非法獲利,屬于私自認養,這種行為不追究刑責。但是如果送養者不考慮收養者情況,導致孩子身心受到損害,人民法院將按遺棄罪論處。
再者,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如果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被追究刑責后,對于剛剛回到父母身邊的孩子成長是否會帶來負面影響?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量刑上應充分考慮到對孩子成長的影響,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現,法院可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沒有深刻的悔罪表現,人民法院應該通過會同孩子其他家屬、收養家庭、福利機構等其他渠道給孩子提供舒適的成長環境。
結語
雖然全國拐賣婦女兒童和拐騙兒童犯罪發案數總體下降,但打拐工作任重道遠,部分地區此類犯罪仍然比較突出,犯罪形勢和手段也出現一些新的特點,犯罪團伙化趨勢明顯,犯罪網絡錯綜復雜;拐賣對象復雜化,以兒童為侵害對象的案件增多,非法收養仍然是拐賣兒童犯罪的主要目的;犯罪手段多樣化、暴力化趨勢明顯,盜竊、搶奪兒童案件時有發生,犯罪地域逐漸擴大,跨國、跨境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屢有發生。 解決拐賣、拐騙兒童犯罪問題需要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通力合作,要對照工作分工,明確目標,完善措施,落實責任,狠抓落實,建立相應的反拐工作機制。
(作者單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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