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4-3-6) / 已閱7805次
蘭泉談勞務派遣(八)
職代會如何通過認定“輔助性”崗位的決議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并結合《工會法》以及列席職代會經歷,筆者認為依法通過認定“輔助性”崗位決議,職工代表大會應遵循以下原則及程序:
一、向全體職工代表發出召開認定“輔助性”崗位會議的通知
該通知不僅要說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還,要結合本次會議的特殊情況,征求職工代表對本單位可能存在的“輔助性”崗位的意見。
二、本次職代會的參會代表及列席會議人員
這也是這次會議最重要的特點,不僅要求全體職工代表參加,由于認定“輔助性”崗位對公司發展的重要性,這次會議安排的列席人員有助于更全面地認定本單位的“輔助性”崗位。從公司經營流程角度筆者認為公司的主要領導成員(主要是非職工代表)、涉及“輔助性”崗位的部門主管、涉及“輔助性”崗位的職工代表(包括勞務派遣員工代表)以及公司的法律顧問(執業律師)。
三、提前召開職代會的預備會議,決定提交“輔助性”崗位的提議方式以及決議的表決程序,并要求公司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
通過召開預備會議全面梳理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輔助性”崗位,并確定職工代表、公司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均可向公司工會書面提出逾認定為“輔助性”崗位的名稱,并結合這次會議的重要性嚴格確定認定“輔助性”崗位決議的具體表決通過的代表比例,筆者認為這一點非常重要,由于逾認為“輔助性”崗位的相關崗位比較多,對特定崗位的認定應以全體職工代表75%以上同意為標準。
四、在決議表決前要廣泛聽取“輔助性”崗位提議人、涉及崗位的職工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專業意見
在召開認定“輔助性”崗位會議時,“輔助性”崗位提議人與涉及崗位的職工代表(特別是已安排勞務派遣員工的崗位)之間的爭議比較激烈,更重要的是要認真聽取公司法律顧問從可能發生糾紛角度對認定“輔助性”崗位的法律意見。
五、決議表決后應將職代會決議向公司全體職工、勞務派遣員工進行公示,確定決議的公開性
通過與部分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交流這一問題,大多數意見是不愿意公開該決議,原因在于怕引起勞務派遣員工的不滿,從而影響日常的管理。事實上即使現在不公開但早晚還是要公開,如果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早公開還有補救的措施,一旦發生糾紛再進行處理用工單位將獨自承擔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在這一點上勞務派遣公司是不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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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泉談勞務派遣
(一)用工單位要突破的勞務派遣三道關
(二)勞務派遣用工總量調整期限有多長?
(三)勞務派遣公司能否華麗轉身?
(四)“輔助性”工作崗位如何正確認定?
(五)勞務派遣公司下一步的應對(轉型)
(六)各級工會要為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做什么?
(七)如何認定“假外包、真派遣”?
(八)職代會如何通過認定“輔助性”崗位的決議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