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4-2-16) / 已閱14162次
產品質量與公民生活
----寫于產品質量法頒行十周年之際
秦前紅*
產品質量是工業時代的話語,是物流豐富的表征,是市場經濟的呼喚。初民社會,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飲血,披荊戴棘,萬物皆取之自然,似無產品之說。農桑時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縱有產品,不復有質量之爭。計劃經濟歲月,國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澤被萬民之態勢,將人、財、物全面掌控。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應,排隊搶購,挑剔產品質量,豈非奢談?市場經濟開啟,人民個性張揚,產品極大豐富,消費需求變動不居,商家業主趁勢逐利而行,甚至見利望義。市場漸有失序之危,公民權益瀕臨侵殘之險,于是乎法律生焉。
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達,是社會精神的形塑。法律制度創造了公民特有的組織、思想習慣和風俗。公民素質的絕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決問題,如何應付隨之而來的沖突以及怎樣利用法律謀求利益的實現而界定之。是故,法國的勒內·達維頗具洞見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為法律所組織起來之生活。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將使公民頓添無窮困擾。回首當年,假冒偽劣充盈市場,公民使盡全身解數,惕然警之,也難避宵小之徒所設之陷阱。全民防偽,運動打假,幾成中國之特色,其既彰顯我國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響經濟發展之效率。
交易自由,選擇自主,原本公民私生活領域之天然法則,政府似不應干預。商品經濟發展的早期罕有調控產品質量之規則,因為競爭至上,需要決定生產。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場失靈”,于是借助政府“公權”,建構良好之交易環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風險,減少消費者的茫然無措,成為公民的不二選擇。產品質量法應以公民權益為價值關懷之歸屬,而不應強化政府管制為目標。我國過去產品質量法之諸多規定,在實行時卻演成“地方利益”、“小團體利益”之保護傘,其中教訓最深刻之處,與立法不良大有關系。
產品質量法既是公民權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紛止爭之法,設置便捷合理的救濟途徑,尊重傳統的交易習慣,方能使公民權益獲得可靠而實在的保障。否則,投訴無門,處理拖沓,不僅使公民失去對法律之信心,政府權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撐,而且會激化社會矛盾,危害經濟秩序。
產品的豐富多樣,新產品的層出不窮,會使公民永遠處于弱勢的地位。因此,擴大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提高產品的質量標準,加大假冒偽劣之懲罰力度,也應是產品質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點。
工商業產品的好壞,與政治公共產品的質量息息相關。如果政治體制不優良,政治決策充滿了恣意,政治權力能便利地“尋租”,官僚與資本能輕易“通奸”,那么消費者的權益必然會遭受藐視和踐踏。因此,改革政治體制,讓人民真正決定公共產品的“產出”,一切政治權力處于人民監督之下,是公民獲得優良生活之急務。
*作者系武大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