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胤應 ]——(2014-4-4) / 已閱6991次
【內容摘要】 新時期,檢察機關應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青少年、私營企業管理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等四類特定主體開展犯罪預防。為使犯罪預防工作科學發展,十分有必要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犯罪預防檢察權是檢察機關開展和組織實施各種犯罪預防措施和活動的權力。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具有法律依據、政策依據,也有經驗可循,符合國家犯罪預防工作發展需要,還有助于整合檢察機關犯罪預防的資源,更好地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檢察權配置科學化。
【關鍵詞】 檢察機關 犯罪預防 犯罪預防檢察權
一、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存在的缺陷
人類發展進步的歷史經驗表明,犯罪是可以控制的,但無從消失。犯罪作為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是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是社會的伴生物,社會的存在,必然導致犯罪的存在,要消滅犯罪,除非消滅社會。在無法消滅犯罪的情況下,采取一定手段和措施力爭控制犯罪也許是人類社會明智的選擇。基于此,和許多國家一樣,我國也通過多種途徑積極開展犯罪預防工作。目前,形成一定經驗和做法,比較成熟和典型的犯罪預防主要是職務犯罪預防和青少年犯罪預防。這兩項犯罪預防工作均有一個顯著特點,即由多個部門參與和組織實施,初步構建了“大預防”的工作格局。其中,檢察機關作為追訴犯罪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職務犯罪預防和青少年犯罪預防中均發揮著重要作用。針對職務犯罪預防,檢察機關設有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專司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并形成了預防調查、犯罪分析、預防檢察建議、預防咨詢、警示教育、職務犯罪風險預警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為主要內容的專業化預防措施。針對青少年犯罪預防,大多數檢察院專設了青少年維權崗或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專司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犯罪等工作。
由于職權配置和制度設計存在的缺陷,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檢察機關目前開展的職務犯罪預防是以檢察權為依托的,那么,在檢察權的諸多權能中,職務犯罪預防所依托或行使的是哪一項檢察權能呢?是職務犯罪偵查權,還是公訴權、偵查監督權或是審判監督權呢?不難發現,這幾種權力中都存在也都不全包含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所依托或行使的那種檢察權。 也就是說,職務犯罪預防與反貪、公訴、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相比,具有其獨立的特點,但是,職務犯罪預防并沒有成為一項獨立權力,嚴重制約了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深入發展。二是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由多個部門或組織負責,沒有實現犯罪預防的集約化和專業化。針對職務犯罪預防,多數院設了職務犯罪預防處(科),有專職人員從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也有一些檢察院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放在反貪污賄賂局,沒有專門設立預防科,而反貪部門查辦案件的任務又比較重,要抽出幾個人專門從事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就顯得力不從心,常常疲于應付。針對青少年犯罪預防,有的院設立了青少年維權崗,由公訴或偵查監督部門干警兼職從事事務性工作,有的院成立了未成年犯罪檢察科,有專人負責。犯罪預防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由多部門或組織負責,尤其是在一些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的基層檢察院規定,為便于工作開展,由案件承辦人繼續針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開展幫教和預防犯罪工作,這種情況下,由于承辦人的成見、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承辦人自然形成的抵觸心理等因素影響,犯罪預防工作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三是犯罪預防工作范圍狹窄。目前,各院僅針對職務犯罪和青少年犯罪開展預防工作,范圍太窄。按照犯罪是可以控制的原理,從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屬性出發,檢察機關開展犯罪預防的對象應當可以更寬。
二、犯罪預防檢察權的內涵
犯罪預防有廣義和狹義之稱,其中,狹義的犯罪預防概念是一種更為嚴謹的預防概念,對于真正確立和踐行“預防為主、打擊為輔”的反犯罪對策思想,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徑和手段。最為學界認同的是比利時學者1986年提出的狹義犯罪預防概念:“預防,是指國家、地方組織及社會團體,通過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其對孕育著利于犯罪機會的物質及社會環境的恰當管理,以達到更好地控制犯罪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手段。” 從該概念出發,可見,在預防的主體上,有國家、地方組織和社會團體,呈“三位一體”的主體結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犯罪預防工作體系中,屬于代表國家從事專業犯罪預防工作。為使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具有正當性,促進犯罪預防工作專業化和專門化,筆者建議,可以嘗試構建檢察機關犯罪預防檢察權。
構建檢察機關犯罪預防檢察權,需先厘清何謂檢察機關的犯罪預防。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的犯罪預防,是指檢察機關針對特定主體開展和組織實施的以消除、限制誘發犯罪的環境因素或實施犯罪的機會為目的的各種措施和活動的總稱。檢察機關的犯罪預防工作具有兩個鮮明特點:一是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開展和組織實施犯罪預防工作,組織化、專業化程度高于一般的地方組織和社會團體,更有助于預防措施的貫徹和落實。二是針對特定主體開展犯罪預防,而不是面向整個社會,本文認為,檢察機關犯罪預防針對的對象有四類,分別是國家公職人員、青少年、私營企業管理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犯罪預防檢察權是檢察機關開展和組織實施各種犯罪預防措施和活動的權力,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職能,屬于法律監督權體系下的一個支權能。犯罪預防檢察權的主體是各級檢察機關。客體情況則比較復雜。由于犯罪預防工作涉及的面廣,既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還有個人等,因而犯罪預防檢察權的客體也是多種多樣的,凡是犯罪預防工作涉及到的組織和個人,都應當是犯罪預防檢察權的客體。犯罪預防檢察權的任務是通過專業手段、針對特定主體開展犯罪預防工作。犯罪預防檢察權的權能主要有三項。一是預防調查權,是指為掌握犯罪案件發案的規律、發案的特點,檢察機關針對某一行業或某一群體開展的犯罪預防調查的權力;二是檢察建議權,是指檢察機關結合辦案和調查工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犯罪預防檢察建議的權力。三是督促權,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檢察機關開展的犯罪預防調查工作不予配合或不落實犯罪預防建議,檢察機關有督促其配合和在法定期限內落實建議的權力。
三、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具有可行性。
(一)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具有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做斗爭。這是檢察機關預防和減少犯罪的法律依據,說明其具有預防犯罪的職責和權力,現在亟待將這項權力上升到一個高度,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促進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深入科學發展。
(二)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具有政策依據。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打擊與預防相結合,以防為主,其中,打擊是手段,預防是目的,這是我國懲罰和預防犯罪的一貫方針和政策。檢察機關作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的根本目的不是追訴犯罪、懲罰犯罪、制裁糾正違法等方面,而是如何更好地預防違法犯罪行為,更好地促進公正執法、維護法制統一。賦予檢察機關犯罪預防檢察權,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現,符合我國懲罰和預防犯罪的方針和政策。
(三)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具有經驗可循。
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以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托反貪、審查逮捕起訴等檢察職能,圍繞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一支比較專業的犯罪預防工作隊伍,初步形成了一套富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措施,積累了許多預防犯罪的經驗。因而,開展犯罪預防工作是有經驗可循的,在此基礎上,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的時機已經成熟。
(四)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符合國家犯罪預防工作發展需要。
犯罪預防工作是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和社會公共事務,在預防的主體上,已經形成了國家、地方組織和社會團體“三位一體”的主體結構,這是人類對犯罪規律經過長期艱苦認識,并沖破意識形態束縛后的理性回應。 在“三位一體”的結構中,國家由于掌握著大量的社會資源,由其主導開展和組織實施犯罪預防工作,必然具有比地方組織和社會團體更大的優勢。但是,目前沒有任何國家機關具有犯罪預防權,都是在其它權能的基礎上“兼職”從事犯罪預防工作。基于此,筆者認為,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賦予檢察機關法定的犯罪預防權能,由檢察機關牽頭實施犯罪預防工作,符合國家犯罪預防工作發展需要。
四、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的重要意義。
(一)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有助于整合檢察機關犯罪預防資源,促進犯罪預防工作專門化和專業化。
據統計,目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專設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專門機構的有2461個,其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和新疆兵團檢察院均設立了專門的預防處。地級院設立專門預防部門的374個,占地級檢察院總數的89.47%;縣級院設立專門預防部門2055個,占縣級院總數的66.48%。在其他檢察業務部門設立預防工作機構的有1059個,其中地級院55個,縣級院1004個。 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可以在各級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基礎上,整合現有的青少年維權崗和未成年犯罪檢察科資源,組成新的犯罪預防檢察部門,專門負責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青少年、私營企業管理人員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犯罪預防工作,將有力的促進犯罪預防工作專門化和專業化發展。
(二)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有助于檢察機關更好地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過程中,社會管理創新是動力,要求檢察機關要把特殊人群(主要指刑釋解教人員、青少年等)的幫教管理、重點地區的排查整治、“虛擬社會”的建設管理等作為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領域,認真履行打擊、監督、預防、保護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法律監督機制,促進社會管理創新。這些重點領域,都與犯罪預防工作關系十分緊密。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適度擴大檢察機關犯罪預防的工作對象,必將有助于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檢察權,促進檢察權配置科學化。
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將使犯罪預防權與職務犯罪偵查權、偵查監督權、公訴權、審判監督權、執行監督權一并成為檢察權的重要權能,進一步充實完善檢察權的內容,解決檢察機關在犯罪預防工作領域檢察權配置短腿的突出問題,使檢察機關開展犯罪預防工作不再“無權可依”,促進檢察權配置的科學化。
五、構建犯罪預防檢察權的初步考慮
(一)犯罪預防檢察部門的設置。
建議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廳更名為“犯罪預防檢察廳”,可以下設辦公室、公職人員犯罪預防處、青少年犯罪預防處、私營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預防處、刑釋解教人員犯罪預防處,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犯罪預防工作。省級檢察院和地級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更名為“犯罪預防檢察處”,如有需要,也可以在處內單獨設立工作科。基層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更名為“犯罪預防檢察科。”
(二)犯罪預防的對象。
犯罪預防檢察工作主要針對四類特定主體開展:
一是繼續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開展職務犯罪預防。這是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的工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撤銷后,該項工作應劃分到新的犯罪預防部門,繼續保留并逐步發展完善。
二是繼續針對青少年開展犯罪預防和維權保護。這是青少年維權崗或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的工作,可以將青少年維權崗設在犯罪預防部門,將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和維權保護工作劃歸到犯罪預防部門。
三是針對私營企業管理人員開展經濟類犯罪預防。這是犯罪預防檢察部門新增加的一項職能。增加的理由有三:第一,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于2003年10月31日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聯合國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法律文件。我國于2003年12月10日簽署了該公約,并于2005年10月27日批準加入。《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根據本國法律的基本原則采取措施,防止涉及私營部門的腐敗,加強私營部門的會計和審計標準,并酌情對不遵守措施的行為規定有效、適度而且具有警戒性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處罰。 因此,將私營企業管理人員納入檢察機關犯罪預防范疇,有助于實現國內的職務犯罪預防與《公約》相銜接。第二,本著結合檢察職能創新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原則,一些基層檢察院已經在私營企業管理人員犯罪預防工作領域進行了探索,并初步取得了一定成績。 這些基層檢察院的探索和實踐非常及時和有意義,有必要逐步推廣和普及這種做法。第三,從查辦職務犯罪尤其是查辦賄賂犯罪的情況來看,公職人員收受賄賂,很大一部分是私營企業管理人員行賄所致。傳統的預防犯罪模式只預防公職人員,對企業管理人員的犯罪預防卻置若罔聞,預防的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對企業管理人員開展犯罪預防,很有必要。
四是針對刑釋解教人員開展犯罪預防。高檢院《關于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第15條指出,檢察機關要協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其中一項要求就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政策,檢察機關固然會有所作為,但主要處于配角的角色。由于曾經被刑事處罰的經歷,會在刑釋解教人員身份上形成一個不好的“標簽”,受該“標簽”的影響,刑釋解教人員融入社會的過程會非常艱難,會遇到這樣那樣的挫折,一旦刑釋解教人員的心理承受能力差或改造不到位,就極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何避免此類人員再次犯罪,檢察機關應當是有所作為的。在監所檢察部門的配合下,犯罪預防部門可以嘗試建立服刑、勞教人員的刑釋解教前談話制度,了解服刑、勞教人員刑釋解教后的就業、生活、歸宿等基本問題,談話要有書面記錄并錄入檔案。對于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的,姓名、身份、住址不明的,要建議和督促監管場所與有關基層黨政組織、派出所、群眾自治組織建立必送必接和有效安置機制,積極解決他們在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更好地融入社會。
(三)完善立法。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列舉了檢察機關的五項職權,這是各級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依據。筆者認為,可以在這5項職權的基礎上,再增加一項:“對國家公職人員、青少年、私營企業管理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定主體的犯罪,實行犯罪預防。”使檢察機關犯罪預防工作在第4條第2款的基礎上,更加具體和可操作。此外,還應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犯罪預防”一章,對檢察機關犯罪預防的工作程序、原則、措施等內容作出規定。
作者:賀胤應: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兵團屯墾戍邊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