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亞明 ]——(2014-4-9) / 已閱4814次
法治社會也是規則社會,即不論何種矛盾、糾紛,通過司法運用規則總能夠解決。因此,法治當然就是依據規則之治。筆者認為,正確理解規則之治的含義,對于正本清源,正確理解法律與規則,準確發揮法律規則在定分止爭中的作用,尤為重要。規則之治總體來說,應當具有如下三重含義。
規則之治的公平性
規則之治的公平性是法治社會建立的前提,只有公平的規則,才能產生公平的裁判結果,才能為當事人及社會信服規則,進而遵守與沿襲規則,使規則成為人們行動和信仰的準繩。但是規則之治的公平性需要兩個方面來保障:一是規則本身要公平。不能根據不同身份的人制定不同的規則,也不能根據不同地域的人制定不同的規則,當然聯邦制或多法域國家除外。因為規則不公平,就不能帶來適用規則的公平合理,即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以,首先我們要呼喚規則公平,對不合理的規則進行修改,對不公平的規則拒絕適用,這樣才能保證解決糾紛的規則首先是公平的。二是適用規則要公平。規則要由法官或其他仲裁者來加以適用,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規則在適用中的公平,是真正公平的表現,要想公平適用,必須對法官或其他仲裁者的裁量權進行約束,劃定裁量的標準,防止因裁量不公平,導致規則適用不公平,影響了規則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要約束法官對規則的裁量權,必須保障一、二審及再審法官,上下級法院之間平等適用規則,不能適用不同的規則,對所有的人也要平等適用。不然,司法裁判無法統一。
規則之治的相互性
規則不僅是約束當事人或矛盾雙方的,也是約束仲裁者或法官的。因為法官適用規則不平等,就不適合做一名合格的法官,就應當剝奪其裁判權,從這個意義上講,規則同樣約束裁判者自己。另外,只有法官或仲裁者適用公平合理的規則解決糾紛,才能使當事人服從規則的裁判,才能以理服人、以規則管人,否則,當事人不信服法官的裁判,法官也無法以理服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必然信“訪”不信“法”,信訪案件必然居高不下,法官這時再多的講法,也會遭致當事人的反感,畢竟裁判者帶頭遵守規則,才能使被裁判者對裁判規則心存敬畏,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以遵守統一的法治規則,提高適用規則的透明度和權威性,是促進裁判者與當事人相互之間信任規則、遵守規則的前提和必要手段,也是規則的公共理性得以最大化的保障。
規則之治的持續性
法治社會是規則社會,但是規則社會未必是法治社會,這里不僅存在規則的公平性及平等適用問題,還涉及到規則之治的持續性問題。不能持續的規則之治必然不是法治,見異思遷的規則之治必然是人治,每年都在變化的規則,必然不是法治社會追求的規則。因為法治社會規則要講究穩定性、可預期性,從而使規則能夠引導和規范人們的行為。所以,我們不能因為不同的法治口號,就改變規則的適用或可持續執行規則,不能因當事人矛盾的大小而改變規則的適用,更不能因身份地域的差異而改變規則的適用,使法治規則朝令夕改,使人們無所適從。在中國不能人為制造不同的法治區域,帶來法治上人格或地域的歧視,這樣不僅危害法治的統一性,也會因規則的不可持續,而犧牲規則的生命。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