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長均 ]——(2014-4-10) / 已閱5773次
社會日新月異,世事白衣蒼狗,在當今社會不斷開放、新型犯罪需要刑法學給予解釋的現實下,刑法學應當與時俱進,絕不能毫無爭議地固守一種理論,排斥其他觀點。但不管是學派論爭的哪一方,都應當密切關注刑事司法實踐,因為再好的理論,一旦與現實脫節,都會變得蒼白。法學研究的終極目的是為司法實踐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和路徑,就刑法學派論爭而言,一種理論的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實踐性。從一定意義上講,在行為無價值論與結果無價值論等刑法學派論爭中,以面向司法實踐的研究路徑而得出的結論,比純粹通過邏輯推理而得出的觀點更有說服力,也更易于為實務界所接受。
我國不少刑法學者喜歡穿梭于法律概念的叢林,漫步于理論與法條之間,在學派論爭中,過于注重理論觀點的詮釋和理論體系的建構,而很少關注司法實踐。法學是實踐科學,刑法學研究更具有實踐品格。刑法學派論爭歸根結底是為更好地服務于刑事司法實踐,它應當接司法實踐之地氣,與司法實踐保持高度的契合性。不注重實踐的理論是空洞的,而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則是盲目的;不能有效解決實務問題的理論是有瑕疵的,而不講究方法的實務操作則是危險的。因此,刑法理論的學派論爭和司法實踐創新應該相互配合,交互影響,形成良好的彼此互動關系。
同時,刑法實務界應當學會運用刑法學派論爭的理論成果來解釋刑法,而不能完全依賴司法解釋和內部層層請示,也不可“一意孤行,置刑法學界的學說理論見解于不顧,致使刑法實務與刑法學說分道揚鑣,而影響刑事裁判的質量與學術研究的風氣及成果。”在一定意義上說,以具體的個案印證、推翻或修正既有的理論學說,能夠從實踐層面影響、促進學派之爭。如果司法實務不重視、不借鑒理論成果,則會減少刑法學者發現問題的機會,遮蔽學術研究和學派之爭的視野。
為了在學派論爭中占據上風,論爭各方也應當注意論證的語言表述。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學者林東茂教授說:“法律論述當如何表達,值得深省。任何語體,無論文言或白話,都貴在簡潔、清楚與親切。智慧可以自然流露,無需出于不可高攀的姿態。有些讀者天真膽怯,以為喋喋不休、艱澀難懂才叫說理,以為借洋人的嘴巴說話才叫深邃。”能夠運用簡潔易懂、接司法實踐之地氣的語言來闡述博大精深的刑法理論的一方,在學派論爭中會更有可能取勝。
(作者單位: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