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建召 ]——(2014-4-13) / 已閱4581次
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責任事故是刑事訴訟啟動和裁判的重要依據;技術事故是民事訴訟啟動和裁判的重要依據。鑒定結論往往被司法實務界奉為“科學的裁判”。可見,醫療事故鑒定意見對司法裁判影響力之大。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也未將醫療事故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管理范圍。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這與需要運用醫療事故鑒定來維護公民生命健康和財產等重要權利的民事、刑事法律很不匹配。從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看,醫療事故鑒定也不在司法鑒定范圍。
筆者認為,將醫療事故鑒定游離于司法鑒定體系之外的設置和定位,在立法上欠缺嚴謹,減少了對鑒定人員必要而嚴格的職業約束,很容易滋生腐敗。而且,現有醫療事故啟動程序設置也不合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條和《醫療事故鑒定條例》第20條規定,醫療事故鑒定的啟動是“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鑒定”。亦即,發生醫療事故后,要么等待衛生行政部門移送鑒定,要么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第一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很可能因為部門利益而遲遲不予移送鑒定,糾紛不能及時得到解決。第二種方式,相對于傳統的由法院指定鑒定有一定進步,但該法條有條件限制,即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試想,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怎么可能心平氣和地要求和醫方一起“共同”委托鑒定?在沒有中立的權威機構監督下,患方又何以信任由同帶一個“醫”字的醫學會進行鑒定?而作為一方當事人,患方又無權單獨啟動鑒定。這樣,一旦衛生行政部門不移送鑒定而當事人雙方又達不成一致,患方將喪失必要而正當的救濟途徑。
當前,應當取消現行醫學會鑒定模式。由立法機關出臺相應的司法鑒定法,將醫療事故鑒定統一納入司法鑒定機構的業務范圍。在全國醫療系統內遴選具備較深造詣的醫療技術專家,讓其脫離原醫療單位,充實到現有司法鑒定機構中專門從事醫療事故鑒定。公安機關或法院可以依據患方申請,經過必要的審查,作出是否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的決(裁)定。
這一設想的可行性在于,醫療事故鑒定已有多年實踐,積累了不少值得借鑒的教訓。將醫療事故鑒定納入司法鑒定體系,能有效切斷鑒定人員對醫療機構的人身依附關系,從根本上解決“自我鑒定”問題。并且,為保障鑒定人員隊伍的穩定性,應當對司法鑒定人員參照醫療技術人員管理模式,實行職稱評定并享受高于同類醫療技術職稱的優厚待遇。而即將啟動的新一輪司法改革,為這一新型管理模式的建立帶來了的現實可能。
(作者單位: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