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子偉 ]——(2014-4-14) / 已閱6144次
隨著人們的權利意識空前覺醒,社會公眾對自身的權利更加關注,對善治、對公正、對司法裁判者修養的追求愈加嚴格甚至近似苛刻。作為司法活動的核心,新時代司法裁判者在面對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要求的同時,必須提高自身修養,積極適應社會對司法的期待和需求。
眾所周知,法官的道德良知是最好的法律,而慈悲與清凈之心則是升華法官良知的本原動力。因為作為意識與行動的主宰,心靈與道德是否清凈直接關系著司法公正與否。一個法官具有一顆清凈無私之心比任何精湛的司法技藝都關鍵。如果一個法官沒有一顆良善之心,司法技藝越高,對司法公信與權威的損害就會越大。
何謂慈悲,何謂清凈?慈悲就是懷有一種悲天憫人的人文關懷,對于大眾具有像傳教士一樣的救贖之志;清凈就是“淡泊以明志、寧靜以致遠”的心地狀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的司法人格。能做到這一點,就會有一種“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崇高道德風范和偉大人格力量。而恰恰這種道德風范與人格力量正是法官推動社會公正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這個社會前進的動力。在此高尚人格下的司法判決才可能最大限度地不偏不倚、公正無私,才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也正是基于這個意義,法官才可能逃離法條主義的枷鎖而超越法官這個角色的本身,法律制度才能產生它的最大效用,即使這些制度存在漏洞,也會因為司法者心靈的純正而得以糾偏。
慈悲清凈之心外化的成果就是司法智慧。它是保障司法產品質量的核心要素。對于一個法官來說,智慧與良知同等重要,既要有慈悲之心,也要有慈悲之智。如果一個法官沒有良好的司法智慧的話,其裁判要么不被接受,要么會受到公眾媒體對其司法智力的質疑,而這一切都對司法公信力有很大傷害。“李昌奎”以及“彭宇”式的系列案件,就使司法聲譽與權威受到削弱。尤其是“彭宇”案件之后,“扶與不扶老人”一度成為網絡熱門話題,而行人見死不救的現象似乎陡然增多。這給本來就不能承受輿論之重的“好人沒好報”壓上了一根極為沉重的稻草。
可見,法官之智慧對于社會規則和社會風氣的確立是何等重要。由于判決是一個包含各種化學成分的“化合物”,法官須注意這些靈活多變的社會現象,不能漠視社會公眾的普遍看法。這就需要法官猶如中醫治病一樣,需要一種辯證思維的方法,對法律的審視與司法方法的運用應該是整體性、系統性的,而非簡單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辨證思維的方法首先是邏輯的方法,這是法官判決的基礎。盡管大法官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不在于邏輯”,但這并不說明邏輯一致性原則應該受到摒棄。廣受詬病的“同案不同判”,就是必須嚴格堅持邏輯方法的最好注腳,但是,邏輯道路并非一片坦途。有時候將一個邏輯推理運用到極致的時候,可能會指向另一個結論,甚至是相反結論。著名的阿羅悖論已經從數學上作出嚴格的證明。這就要求法官必須考慮歷史、習慣、立法意圖等因素以及由此帶來的實際效果,對相互沖突的法律目的和價值取向作出選擇,消除法律的沖突與抵觸,從而獲得可資適用的法律規則。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法官重要的是行道,行公正之道。其不僅需要良知與智慧,還更需要知行合一的實踐精神與勇者不懼的剛強。這是法官的基本人格。知行合一的基本要求是知行一致,始終依據內心的規范認識作出相應的裁判,忠誠于法律,信仰于法律。它要求法官首先要在“知”的基礎上著重在“行”上下功夫。如果笨拙而生硬地把糟糕的理論塞在相應糟糕的實踐上時,那在世界上就再找不到比這更不可原諒的事情了。
更為重要的是,法官需要持之以恒地堅守與擔當,事不避難,迎難而上,無懼邪惡,哪怕“粉身碎骨渾不怕”也要“要留清白在人間”,絕不卑躬屈膝、攀附權貴,絕不隨波逐流、推波助瀾。尤其是在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問題上,該判無罪的堅決判決無罪,該判有罪的堅決判決有罪,絕不放棄司法原則,決不放棄定罪量刑的獨立性。實際上,只要裁判者真正能剛正不阿,別人反而還佩服裁判者的傲然骨氣和專業水準。
總之,法官應該是一個“只向真理低頭”之智者,是一個富有智慧而又有嚴格法律邏輯訓練之學人,是一個鐵肩擔道義、不畏強權之斗士。
(作者單位: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