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桂強 ]——(2015-12-19) / 已閱20802次
1.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借鑒國外經驗和教訓。
在社會上矯正違法、犯罪者已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國對于勞動教養之外的非監禁刑罰執行的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經在2003年展開,截至2007年9月,我國已有25個省開展了試點工作,累計接收小區服刑人員23.5萬人,累計解除矯正10.6萬人,現有小區服刑人員12.9萬人。在很大程度上,這可以作為勞動教養的一種“出路”。可借鑒國外實施保安處分制度的經驗,制定社會矯正法,并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刑事特別法,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對不服從管理,拒不接受矯正的社區服刑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加大執法保障力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
2.注重程序正當原則,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
在后勞教時代,要注重程序的正當性。勞教制度廢止的不僅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人治”的思想觀念。勞教廢止后可能會出現相應的制度或措施,但是有一點是必須要強調的:凡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機構和懲罰措施都必須經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來進行,避免新的法律體系走“穿新鞋,走老路”。筆者認為,在出臺相應措施或制度時應保證以下兩點:第一,除行政拘留外,任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決定,不得由公安或其他行政機構作出,而必須由法院裁決;第二,裁決須經法律的正當程序,包括聽審、辯護、上訴、委托律師幫助等環節。
“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 新制度的建立要做好權力的分工和制約,實現科學有效的監督,防止其重蹈勞教制度覆轍,成為“勞動制度”升級版或者“勞教二代”。筆者建議在國家立法層面上,應當按照各個國家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需要和司法活動的規律,通過立法,授予、確定以及調整司法機關之間的職責和權限,使司法職權的配置科學、必要、合理,建立決定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科學地設定決定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的職能和相互關系,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調整機構職能、提升技能素質
1.勞教機構職能轉型。
勞教制度廢止后,可以對勞教所進行改造,現有勞教場所除繼續收容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外,還可向成為強制醫療、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場所等其他社會組織轉型,實現福利化和服務化。除此之外,可以考慮利用勞教場所騰出來的設施,建立輕刑監獄,實現重刑與輕刑服刑者的分開關押。條件更好的地區,可考慮利用原有勞教場所建立分類關押監獄,如,財產犯罪類、性犯罪類、暴力犯罪類監獄等,實現真正意義上科學的分管分押,完成現代監獄的轉型。
值得注意的是,轉型并非簡單的變個名稱,而需要從制度上對本身的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 以戒毒所轉型為例,在以往吸毒勞教的背景下,戒毒所某種程度上原本就具有勞教所的特點,內部的執法體制和習慣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不對轉換后的組織機構、執法機制等進行革新,這種名稱的改變只會是“換湯不換藥”。
2.工作人員培訓上崗。
對制度的改良落腳點要放在活動于制度下的人的提升上,再好的制度也經不起不良行為的反復沖擊。 因此,有必要對原勞教場所的部分工作人員進行一段時間的業務培訓,提升技能素質,使其盡快的適應新的工作環境。目前,勞教場所大都掛兩塊牌子,一塊是“勞動教養管理所”;一塊是強制隔離戒毒所。勞教制度廢止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7年)的有關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工作依然存在,原勞教場所的部分工作人員可以經過一段時間的業務培訓,將工作重點轉移到戒毒工作中,繼續在新的崗位發揮其應有的價值。
目前全國各地正積極將社會推向一個“后勞教時代”。筆者相信,勞教制度的取消,只要及時用健全的立法彌補勞教制度留下的空白,有足夠審慎而科學的法律制度予以銜接,將以往通過勞教予以規制的違法和輕罪行為,有效納入社會治理的法治軌道。就一定能夠更合情合理,更科學的,更切合實際。
四、結語
“這是最好的時代,也是最壞的時代。”在社會大變革的時代背景下,勞教制度因為跟不上時代的步伐而被湮沒在歷史的長河中,停止不前。但是改革的步伐并沒有放緩,面對后勞教時代的種種問題,我們要正確對待,妥善處理。
廢止勞教制度是偉大的法制進步,在依法治國觀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勞教制度有悖于時代精神,阻礙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要廢止。但是勞教制度廢止的偉大意義,要靠廢止勞教制度之后如何消弭其副作用來體現。這樣才可能使廢止勞教制度的偉大意義真真正正的落實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偉大里程碑上面。
* 劉桂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2011級本科生。
“It was the best of times, it was the worst of times.”—A Tale of Two Cities.中文譯自《雙城記》[M],狄更斯著,孫法理譯,譯林出版社1995年版,第2頁。
陳永艷:《淺析我國勞教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途徑》 [J],《決策與信息(下旬刊)》,2013年。
1955年8月,中共中央批準下發《關于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規定,對當時的肅反運動中“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用于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這是我們國家出臺的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的紅頭文件,從此,“勞動教養”這個名詞也就誕生了。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各省市立即籌辦勞動教養機構的指示》,強調“把肅反中被審查的,不夠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留用,把這些人集中起來,送到一定地方,讓他們替國家做工,自食其力。并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的洗腦工作”。隨后中共中央又在《轉批中央十人小組關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的解釋及處理意見的政策界限的暫行規定》文件中規定:“某些直系親屬在土改、鎮反和社會主義改造中,被殺、被關、被斗者的家屬…… 可送勞動教養。”
《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規定對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一)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
(二)結伙殺人、搶劫、強奸、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四)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五)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礙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轉引自:《勞教制度的創新與廢止之辯》[EB/OL],中國網,
網址: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532579.htm,最后訪問日期:2014年2月23日。
2013年12月23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廢止《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議案。受國務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就上述議案向會議作說明。議案指出,勞教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來,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教育挽救違法人員發揮了歷史性的重要作用。隨著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勞教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
楊春平:《改革和完善勞教戒毒機制的思考》[J],《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4年。
轉引自:《廢止勞教制度,人權司法保障重大進步》[EB/OL],新華網,
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1/16/c_118166391.htm,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2月23日。
目前,上海收教人員已經全部依法解教,有關勞教場所和干警的轉型正在有序推進;湖南所有勞教人員已被釋放,送回原籍所在地,勞教所也正向強制戒毒所轉型;深圳兩個勞教所年底前也將全面轉型為強制戒毒所。
轉引自:《勞教廢止后五大待解問題》[EB/OL],新華網,
網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3-11/16/c_125712131.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2月23日。
轉引自:《盡快填補廢止勞教留下的制度真空》[EB/OL],東方網評論,
網址:http://pinglun.eastday.com/c10/2013/1124/726079717.html,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2月23日。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發《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上述城市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甘肅、山東、江蘇、河南的四個城市正在進行勞教制度的改革試點,這四個城市分別為蘭州、濟南、南京、鄭州。2011年11月8日,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的南京市政府下發通知,決定成立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小組組長由南京市公安局局長擔任。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
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中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實行為期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
在1982年公安部下發的《關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圍的通知》中規定:公安機關可對被處收容教養的少年剝奪長達1-3年的人身自由。
根據1995年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公安機關可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進行為期3個月至6個月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唐國棟:《論公安行政強制措施》[D],湘潭大學,2004年 。
參見:《勞教制度廢止,拿什么來“善后”》[EB/OL],光明網,
網址:http://news.gmw.cn/2013-12/10/content_9714855.htm,最后訪問時間:2014年2月23日。
對于勞教廢止后處于刑法和社會治安管理法之間的空白地帶,學界有不同觀點。張荊教授建議將勞教處理的部分案件上提適應刑法,按刑事犯罪起訴,將一部分案件下放,按《治安管理處罰法》作治安處罰。馬懷德教授不贊成這種擴大“刑事處罰”范圍的做法。馬教授認為無論“輕罪”還是“重罪”都會影響到一個人的前途,“刑事處罰對一個人的社會評價的影響較大,被處刑之后,難以回歸社會。”馬教授建議建立“教育矯正制度”。馬教授構想的教育矯正制度與勞教有四點不同:第一,教育矯治法是由立法機關的通過的法律,而不是以文件形式存在的制度;第二,程序有區別。教育矯治是公安機關申請,法院裁決的一種處分方式。而不是由一個機關決定;第三,期限最長不要超過一年,達到教育矯正的目的就可以。第四,場所有變化,被處罰的人員不一定被關押起來,地點可以多元化。可根據違法的性質等結合多個因素,確定執行場所。劉仁文教授建議,廢除勞動教養后,應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進行相應完善。具體可分兩步走,一是近期需要做的,如把刑法上的拘役刑起點由一個月下調至15天(兩種以上行為的下調至20天),以實現兩法的無縫對接。二是從長遠看,應在我國刑法中建立重罪、輕罪分層制度(相應地,應在刑事訴訟法中建立重罪、輕罪的不同訴訟程序,輕罪的程序應較之重罪更加簡化),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治安拘留拿出來,并入刑法中的輕罪部分。觀點雖各有不同,但是對于實現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無縫銜接則是達成了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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