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凱 ]——(2004-2-16) / 已閱28286次
市場退出問題研究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善后問題探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都要對因違法經營、不參加年檢或者其他原因的企業予以吊銷營業執照,其數量是很大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意味著經營活動資格的終結。然而,對于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的許多遺留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誤區和盲點。
企業被吊銷執照后的主體資格還存在嗎?
現實中不乏這樣的情況: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冊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后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無意再經營下去,最后人去樓空,工商部門在年檢時不得不依法吊銷了其營業執照。債權人為追討其債權意欲起訴,可不知以誰為被告,以該法人吧,執照已被吊銷,以股東吧,債務是法人所欠。之所以產生上述問題,原因是不明白執照被吊銷后企業主體資格是否存在。其實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后,其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一) 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38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由此可見,公司從出生(設立)到死亡(終止),其標志是以國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即從“開業登記”為始,到“注銷登記”為止。在企業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其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被吊銷執照,喪失的是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開展經營活動,其民事活動只限于清理債權、債務,如進行訴訟,自然可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答復中稱:“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亡。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二) 行政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企業如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企業在被吊銷執照后的行政主體資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從何談起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訟權?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法院撤銷,企業的行政主體資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體資格
根據上述分析,企業在被吊銷執照而未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如觸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其刑事主體資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該企業為刑事責任的處罰對象,這與我國現行的《刑法》承認法人犯罪,并可將其作為刑事責任主體是一致的,如《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是依法剝奪其繼續經營的權利能力,只是使企業喪失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并不意味著企業的終止。在其清算、注銷之前,其法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當其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訴訟,當其有違法行為時,仍可以該企業為處罰對象。
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之所以產生認識上的偏差,除人們對法律的學習、理解不夠外,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與之有關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破產法》等中,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可供操作,而且規定比較原則,不周全,不具體。還有一點,該問題本身就比較冷僻,人們對其接觸、熟悉的程度相當有限,在人們的觀念中,企業被吊銷了執照,就等于已經死亡,而且公司是以其財產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現行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主要表現在:
1、《公司法》第192條,“有關機關”指的是哪些,不明確;
2、《公司法》第194條,“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清算組織本身應從何時成立,最長有多長的期限,沒有規定。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不去成立清算組織或者拖延成立,應該如何處理,沒有規定;
3、《公司法》第194條,“┄┄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如債權人因種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超出九十日方知有此公告,是否意味著喪失債權,再者, 該條也沒有明確超出九十日即喪失債權;
4、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應有一個一般的清算期限,不能久清不結;
5、公司被吊銷執照后,應于多長期限內申請注銷登記,如不申請,其法人代表、清算負責人承擔何種責任;
6、《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8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與第66條“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后,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之間不一致。因為“吊銷營業執照”屬于行政處罰,沒有解決公司終止的問題,與公司終止的標志“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不是同一概念。
幾 點 結 論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并不等于企業法人立即消滅,雖然其法人資格(嚴格意義上的)已不存在,但其權力能力、行為能力依然存在,只是處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狀態,這與民法原理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處。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機關注銷登記前,應視為存續,仍可以自己的名義或者清算組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 ,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起訴、應訴。從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從實體上,它仍應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債權人如欲起訴,可以該企業法人為被告;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的,也可以企業清算組織為被告;如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清算的,可以該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為共同被告;怠于清算的,可以該企業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為被告;無主管部門且怠于清算的,也可以該企業的全體股東為被告。
幾 點 建 議
1、提高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善后問題重要性的認識。市場經營主體的“進入”與“退出”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要樹立“生”與“死”同等重要的觀念,不能只重視生而輕視死,尤其是在當今企業故意逃廢債務,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情況下,努力處理好善后問題,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懲治以合法形式進行逃債的違法行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修改《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涉及企業死亡之后有關善后問題不周全、不明確之處,予以明晰。
3、制定一部統一的法規,可取名為《企業終止清算管理辦法》,明確企業終止經營后,如何進行善后,內容有: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后的法律地位、有誰組織清算、清算組從何時成立、成立期限、清算期限、債權人債權保護期限、其間應履行的法律手續、清算組織及成員不作為的法律責任等等。
山東蓬萊市工商局 田 凱
電話:0535-5615701 郵編:265600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該文發表于《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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