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匡磊 ]——(2014-4-23) / 已閱15953次
2012年12月13日23時,秦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包某某)在站前大道與香港路交匯處,與陳某某無牌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陳某某受傷昏迷,陳某某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包某某是魯******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與秦某某系夫妻關系,該車在H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2012年12月31日,Z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向陳某某發出《車輛訴前保全通知單》,2013年1月5日上午,陳某某的妻子崔某某攜帶《車輛訴前保全通知單》來律所咨詢,最后,決定委托我們所代理陳某某的案子,在協助崔某某備齊申請材料、向Z市人民法院遞交訴前保全申請被裁定準予后,以什么名義起訴成為擺在我面前的問題。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仍處在昏迷狀態,何時清醒仍不確定,Z市交警大隊也尚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但是,陳某某的家庭經濟狀況一般,住院治療已花費大額醫療費,經過律所內部律師多次集體討論,我們決定以陳某某的妻子崔某某作為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Z市人民法院起訴。Z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最初不同意立案,法律并未規定陷入昏迷狀態的成年人,其近親屬可以成為法定代理人,經過律師不斷溝通解釋、做工作,本案最終得以立案。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的傷者陷入昏迷,其近親屬可以作為法定代理人起訴。
《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對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進行了規定,但是,對持續昏迷、不能確定何時清醒的“植物人”的訴訟問題未作具體規定。監護人的設立是為了維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持續昏迷的“植物人”已經喪失行為能力,其合法法權益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維護。
本案中,陳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持續昏迷,何時清醒不能確定,已經喪失行為能力,而且,陳某某已經因家庭經濟不足以支撐巨額的醫療費用,在本案第一次開庭前,被迫出院。陳某某雖然不能書寫起訴張、簽名,但是,其仍然享有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可以作為原告。崔某某作為陳某某的妻子,與之共同生活,在事故發生后,崔某某照顧陳某某,并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陳某某治療費用。《民法通則》第十七條將配偶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一順位監護人,正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考慮。因此,崔某某可以成為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其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可以代理原告從事民事活動。
山東昶德律師事務所 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