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泉壽 ]——(2014-5-16) / 已閱6501次
唯物辯證法認為,社會發展是不斷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審判工作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公權介入方式,是對爭端過去時的零碎的證據進行重新編排整理、以使“法律事實”逐步接近“客觀事實”的過程。是以,法官坐堂斷案,需具有問題意識,并以觀察、學習、研究、分析、評估和解決問題的辯證思維定分止爭。
問題是客觀存在的。有糾紛,就有問題;有矛盾,就有爭議。案件亦如此。從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糾紛的錯綜、矛盾的激化、爭議的升級。既然當事人選擇各執一端、分庭爭辯,那么,矛盾就有可能在或明或暗、或隱或現中使得“當局者迷”,進而迷則爭論,剪不斷,理還亂。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說的是君子道德化成之力。法官,是“最接近神的職業”,自古便有“青天”的稱號,故而是“旁觀者清”,要切實做到見微知著,以德服人,以法化糾,以理解紛,以情開結。
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士說過:“法律不但是一項正義的事業,也是一門精湛的技藝。”那么,法官觀察、學習、研究、分析、評估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一門技藝。
法官觀察問題,就需謹小慎微,能從當事人只言片語、形態舉止變化中,從證據詞句語段、材料的相互關聯中,從當庭抗爭、你爭我論中,察覺隱藏在表象下的真實。研究問題,就是以辯證唯物的方法研析和探究問題的性質、特征及缺陷,“希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分析問題,就要按照問題的性質將其拆開,分析其產生的原因,尋求化解的途徑。解決問題,就需情理法結合,讓當事人心服口服,解心結化法結,促使案結事了人和。可以說,法官觀察、學習、研究、分析、評估和解決問題的過程,是法官審案技藝施展的過程,這要求法官具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審判經驗,也要博采眾長、學識淵博。
矛盾是運動的,問題并非靜止不動。解決問題的過程是舊的問題化解、新的問題產生的過程。更何況,人的智識是有限性的,自然存在著遺漏或未知的一面。但問題存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問題的態度,故而,審案化糾的過程,法官也應常“回頭看”,以此查漏補缺,尋求化解問題的最有效方法,讓問題在不斷的化解嘗試中得以衡平。
梁啟超先生在《學與術》中曾論:“學也者,觀察事物而發明其真理者也;術也者,取其發明之真理而致諸用者也。”法官的問題意識,亦在于學:察事理、找根源、化矛盾;更在于術:找法用法、化糾解紛、恢復和諧。
(作者單位: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