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聶明寶 ]——(2014-5-19) / 已閱8456次
2013年10月26日,河南省尉氏縣居民李某駕駛踏板式電動自行車走親戚,將步行過馬路的董某撞倒,造成董某顱內出血且胸腹部骨折,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該路段沒有設置交通信號標志,公安機關認定李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2014年2月22日,李某被檢察機關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準逮捕。檢察官指出,我國刑法第133條對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許多群眾認為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范疇,電動自行車駕駛者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主體。殊不知,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嚴重的交通事故,也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不僅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同樣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就是說,交通肇事罪不是汽車司機的“專利”。
根據相關規定,李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屬機動車范圍。2012年施行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將時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40Kg的電動自行車作為輕便摩托車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本案中,李某所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鑒定機構鑒定,整車重量為90Kg,行駛速度可達27K“/h,達到輕便摩托車標準,屬機動車輛。
其次,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本案中,李某在無交通信號標志路段沒有避讓行人,從而發生交通事故,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觀構成要件。
再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為“造成嚴重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本案中,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后造成了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構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單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