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振厚 ]——(2014-5-20) / 已閱6826次
為民務實清廉,是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題。關于為民、清廉,大家從各方面探討的較多,之于務實,相對可能少一些。這次反“四風”,把形式主義問題列為第一項,足見不務實之風何其嚴重。中央要求黨員干部要務實,其實,身在法院的法官,其工作性質決定了,更應該實打實扮演好自己的職業角色。
重實際、說實話、務實事、求實效,是一個比較概括性的原則要求,對務實之要求涵蓋的全面。本文擬圍繞這一原則要求,結合法官職業談談法官的務實。
重實際,要求法官須注重我國的客觀實際。包括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體制以及司法體制、法院現行的審判運行機制,我國的法官素質、公民法律意識等等實際。比如,有些法官會把自己的待遇與國外的法官比較,會把國外法院判決的權威性與中國的很多判決必須強制執行才能實現進行比較。這些比較,就忽視了我們法官任職的資格與國外法官任職資格問題、國內外不同的經濟狀況問題、判決本身的公正性問題、法院及法官個人的權威性問題、不同國家公民的法治信仰問題等等實際,是一種不從我國現有實際出發的比較。提及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不少法官馬上想到的是法官獨立審判,顯然忽視了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是人民法院獨立審判,而非法官個人。走向法官的獨立,“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涉及司法體制、司法機制的浩大課題,改革任重而道遠,豈可能一蹴而就。面對我國各方面的客觀實際,法官們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實現法律之治的追求可以理解,但不能脫離實際。所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可或缺。
說實話,要求法官須發出自己真實的聲音。包括辦理案件內外的各種情況。法官的主業是辦案,案外要說實話,辦案更需說實話。很明顯、很直接的實話應該體現在裁判文書中,尤其是說理部分,不但要實話實說,還要說清說透,讓當事人“贏的堂堂正正,輸的明明白白”。當然。之于案件,法官說實話最需做到的是在合議案件時。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完善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現行的合議制流于形式,最主要的表現就是承辦法官一個人說了算。反過來說,就是其他法官不愿說或不能說、不敢說自己想說的實話,而是承辦法官說啥就是啥。形成這種局面,有當前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原因,非法官個人可以改變,但我們決不能由此任由放棄自己的話語權的現象持續發展,而應當主動努力改變這一狀況。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當法官面臨外來乃至上司的壓力時,法官尤其要堅持說實話,即便有時并不能改變你不希望看到的結果。畢竟,合議也好,向審委會匯報也好,自己想說的話是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反映出來的。
務實事,包括審判執行內外的各項工作。直白說來,就是做好司法實務。辦案是法官的主業,辦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法官為群眾辦的最大的實事。“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說來簡單,做起來卻不是一句話。庭審、質證、認證,需要法官有相當的業務水平和能力,以及相當的社會生活知識。否則,所辦理的案件本身雖是一件實事,卻可能是令人民群眾利益受損的事。不過,萬變不離其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真、法律真,堅持了這項基本原則,堅持了這一做法,離實現法官務實事的最重要目標只能越來越近。身為一名法官,應當明白,我們追求的實,當是法律之實,切不可為追求所謂的事實真相而逾越法律。當然,除了辦案,法官的其他活動,不如便民利民訴訟措施等等,也應當是務實的,《法官法》、《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及文件有其要求,這里不再贅述。
求實效,要求法官須用行動確保良好的效果。主要是指法官所辦理的各類案件,不僅要有良好的法律效果,還要有良好的社會效果。一直以來,有些法官對社會效果的提法甚為腹誹,似乎加重了法官的責任和義務。其實不然,法官不僅有辦好案件的責任,也有宣講法律的責任;況且,任何一起案件都會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并且多數是普通民眾。如果法官僅就法律講法律,僅就案件辦案件,極易使法律素質本就不高的群眾對法律、法院、法官產生誤解。合法、合理的判決卻不被群眾接受,“案結事不了”,想來法官自己也會覺得非常委屈。為了避免自己的委屈,何不多下點功夫,讓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兩全其美呢。讓當事人把話說完、判后答疑等舉措,其目的無非就是力求法官的判決取得最好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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