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增產 ]——(2014-5-28) / 已閱5432次
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是證據,而證據中的關鍵又是證明標準問題。無論是壟斷行為的認定,還是損害賠償的確定,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法官所適用的證明標準。我國法律與司法實踐尚未形成具體、明確的反壟斷民事訴訟證據中的證明標準,有必要加以探討。
一、如何構建反壟斷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的性質決定其適用的基本標準無疑是一般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不能僅因反壟斷法所具有的公法性,而將其最低標準拔高至行政訴訟或刑事訴訟中的最低證明標準。但反壟斷法的內容及其特征,使其案件成為有別于其他民商事訴訟案件的特殊民事糾紛案件,并在證明標準上有其自身的要求。雖然構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的、可操作的證明標準因個案證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質、事實的重要程度、證明的困難程度等變量因素的影響而的確難以實現,但可以結合反壟斷法的規定、反壟斷法分析所依賴的事實與證據的性質及違反反壟斷法的后果等不變因素,概括出類型化與抽象化的反壟斷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首先,反壟斷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必須與爭議事項相對稱。
反壟斷民事訴訟因壟斷行為而引發,特定行為是否構成壟斷行為由此成為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基本爭議事項。壟斷行為通常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經營者集中。因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所適用的證明標準通常較高,因為此類壟斷行為較之經營者非法集中引發的法律后果更為嚴重。非法經營者集中的認定,需要對以后可能發生的事實進行判定,其事實認定的難度特別大,所以,經營者非法集中案件所適用的證明標準相對較低。
其次,反壟斷法規則目的與涉及利益的多重性決定證明標準的多層性。
反壟斷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和促進競爭,進而實現其公共政策目的,并使得普遍大眾由此而受益。法官在部分反壟斷案件中需要在保護經營者商業自由與保護消費者福利之間進行平衡。法官可以通過拔高認定壟斷行為的證明標準,以達到促進競爭目的的實現,也可以通過降低證明標準以強化對消費者利益的司法保護。同樣,控制經營者集中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競爭的市場結構。在經營者集中案件中可能出現兩種利益的沖突,即經營者因被許可集中而獲得的個人利益與維持競爭市場而實現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降低證明標準,因為這樣可以更好地防止經營者的非法集中,從而在實現確保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保障競爭的市場結構,其實現的公共利益明顯大于經營者因集中被許可而獲得的私人利益。
再次,反壟斷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應因事實類別與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法官在分析被指控的限制競爭行為時,需要使用市場支配權、相關市場、掠奪性、效益、反壟斷法損害與損害賠償等概念。而這些概念具體內涵的證明,主要由專家特別是經濟學家完成,他們根據當事人所提供的事實,進行明察秋毫的分析,從而給出專家意見。通過經濟學的透視鏡對事實進行解釋,已成為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最重要的環節。法官對于這些復雜的經濟分析的解釋或認定,應適用較低的證明標準,而對于當事人所提供的構成基本證據的事實認定,則應拔高證明標準,因為法官對基本證據的認定較之對專家意見的認定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權應該更少。
二、構建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建議
筆者結合我國反壟斷法的特點、關于民事訴訟一般證明標準的規定與實踐、證明標準確定的理論依據與影響因素,對反壟斷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構建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我國民事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所確立的證明標準,即理論界所稱的“高度蓋然性”標準,應作為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基本的證明標準。
第二,不同類型壟斷行為認定的證明標準應有所不同。壟斷協議糾紛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訴訟中所適用的證明標準,應高于經營者集中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第三,同一類型的訴訟因涉及的問題不同,可以變通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反壟斷侵權案件中,對侵權構成的認定的證明標準,應該高于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證明標準。
第四,不同性質事實認定的證明標準應有所區別。法官對基本證據證明的認定所適用的證明標準,應該高于對經濟分析的解釋或認定所適用的證明標準。
總之,反壟斷民事訴訟作為特殊類型的民事訴訟,雖然其適用的基本證明標準與一般民事訴訟相同,但法院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所涉及的反壟斷法的具體規定、案件事實的性質與特點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等因素作出合適的變通。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