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磊 ]——(2014-6-18) / 已閱9811次
自2012年6月浙江高院與淘寶網合作開通司法拍賣平臺,將司法拍賣放在淘寶網上進行以來,各地法院司法拍賣紛紛效仿這一做法!疤詫毸痉ㄅ馁u”作為一種新的拍賣模式,與傳統司法拍賣相比,的確有很多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遏制傳統拍賣方式中的腐敗現象。有數據顯示,各級人民法院近年來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執行領域,而其中約70%又發生在資產處置特別是司法拍賣環節。而通過在購物網站進行拍賣,可以減少內幕交易發生的可能性,讓司法拍賣在更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能夠很好地降低司法腐敗現象的發生。
2.為當事人省去傭金。據了解,一般的司法拍賣,都是法院用搖號的方式,隨機選擇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法院只負責監督。按規定,拍賣機構向購買人收取拍賣物成交價5%以下的傭金。而通過淘寶來拍賣是零傭金。以浙江法院系統為例,通過這一方式拍賣一年為當事人總共省下6459萬元的傭金。
3.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與傳統司法拍賣相比,通過淘寶網發布拍賣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擴大競買人范圍,大大提高拍賣的參與率,競買者越多、競價就可能越高,越有利于當事人。與此同時,由于網絡公開、報名者匿名身份參與競拍,可以有效遏制傳統拍賣常見的串標現象。對雙方來說,都能實現利益最大化。
但在“淘寶司法拍賣”火熱運行的背后,質疑聲也不斷。有觀點認為“淘寶司法拍賣”運行方式違反拍賣法,應當停止運行,這是因為:
1.主體涉嫌非法。淘寶網不具備拍賣人的資質,它只是提供司法拍賣平臺相關信息服務及技術支持的服務商。由此,法院屬于自行拍賣。但根據拍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委托拍賣企業進行司法拍賣,而不能自行拍賣。拍賣活動是一種商業性的活動,人民法院當然不能從事商業性的拍賣活動,立法的原旨是為了司法的獨立性與純凈性,把司法的職能與拍賣的商業活動行為隔離開來。
2.監督主體缺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如果承認了人民法院是拍賣的主體,很明顯不能自己監督自己。另外,拍賣法對拍賣人的行為規范作了一系列的監督規定,比如在拍賣前后需到工商報備,而淘寶不是拍賣的主體,顯然不可能接受工商監督。而且,淘寶拍賣是利用網絡進行拍賣,難以讓執行法官到現場進行監督。
3.服務措施缺失。在拍賣領域,淘寶提供的網絡競拍,只是傳統拍賣中的一個技術環節,而不能提供有效的拍賣技術支持與服務。如:公告的問題。淘寶在拍賣前沒有在報紙等新聞媒體上公告,在自身網絡上發布的公告不具備法律效力,有違拍賣法;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淘寶模式中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看似詳細,實則難以體現有效監管和公平,而在現場拍賣中則可以輕易體現;拍賣策劃的問題。傳統拍賣可以針對不同拍賣標的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拍賣策劃,如一些冷門的、有瑕疵的拍賣標的,拍賣企業可以利用客戶網絡資源,策劃拍賣活動,主動去尋找潛在的競買人,而不是被動地等待競買人的關注。一句話,淘寶拍賣不提供任何線下的服務,它實際上把拍賣服務所需要的人力成本轉嫁給了法院,而由此導致法院預算增加,占用的是公共資源。
綜上,網絡司法拍賣優勢雖明顯,但從長期來看,它并不會完全取代傳統司法拍賣。因為,一方面網絡司法拍賣尚未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一方面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是一些產權清晰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對于文物等拍賣操作程序復雜且價值巨大的一些拍賣標的物,只能延續傳統司法拍賣的方式。我們不能片面強調網絡拍賣的優勢和拍賣工作創新的重要性,而忽略傳統拍賣的優點,最佳的辦法是將傳統拍賣與網絡技術相融合,使司法拍賣達到一個新的高度。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