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12421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情要旨
早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就確立了我國對侵犯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是用多達九條的篇幅對商業秘密的侵犯行為類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管轄法院以及法律救濟方法等問題進行了細致規定,為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司法實踐確定了明確的操作標準。
基本案情
原告QS虎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4日,系從事生產新型防爆填料的企業,公司成立時的法定代表人為金衛力,擔任董事長及經理職務。2011年11月15日,QS虎安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免去金衛力董事長職務,解聘金衛力經理職務。被告NN能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為金衛力,經營范圍中亦包括防爆阻隔技術的開發內容。
2012年7月份,被告NN能源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向濱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交了阻隔防爆技術改造申請材料,申請在濱州市從事阻隔防爆改造業務。在申請材料中,NN能源公司使用了QS虎安公司豎井施工過程、加油站改造現場、加油站改造案例、阻隔防爆演示的圖片4張,在檢驗報告、檢測報告部分使用了包括QS虎安公司申請國家安全生產南陽防爆電氣檢測檢驗中心針對阻隔防爆超導散熱用鋁箔蜂窩產品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原告申請清華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輕合金研究所針對阻隔防爆鋁箔蜂窩產品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各一份。在施工資質文件部分,NN能源公司使用了案外人同創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等證件,指明其承攬業務的施工單位為同創公司。
對此,QS虎安公司認為將NN能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檢驗報告等資料,欲騙取特種行業的經營資格的情況,向濱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核實。經查證,NN能源公司在山東省濱州市的阻隔防爆技術改造備案申請未獲批準。此后,原告QS虎安公司開始申請在濱州市開展阻隔防爆技術改告申請備案工作并獲準許。
為證明被告的行為給原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QS虎安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與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臨沂石油分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簽訂的《加油站儲油罐技術改造合同》及與該合同相對應的付款發票、計賬憑證等,主張在2012年7月被告在濱州市申請備案至2012年11月原告在濱州市獲得備案成功期間,因被告的不當行為可能造成的原告獲利的損失情況。鑒于該份證據材料與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發生地之間缺乏必要的關聯性,且原告所主張的情況系一種假設,法院對該證據材料的關聯性不予確認。
2013年3月26日,同創公司出具《證明》稱:我公司作為QS虎安公司在山東省境內的唯一指定施工單位,在山東省的阻隔防爆技術改造業務僅與QS虎安公司獨家合作,從未與NN能源公司有過任何合作關系。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原告QS虎安公司與被告NN能源公司均為從事阻隔防爆業務的公司,雙方在業務上存在競爭關系,因此本案應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調整。
本案中,原告QS虎安公司主張被告NN能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要依據在于被告向濱州市安監局提交的備案資料中的相關內容分別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企業名稱權、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并構成虛假宣傳,且其行為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商業秘密部分,原告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對施工方法、檢驗報告中的相關數據技術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應對其主張的上述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負擔舉證責任,現原告并未提交相應證據,據此法院認定原告所主張的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要件,對原告所述被告侵害了原告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企業名稱部分,原告主張被告系通過在備案資料中使用了原告所擁有的檢驗報告,使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被告的使用行為系合法取得了原告的授權,有可能誤導相關公眾。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使人誤認為是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被告雖然在備案資料中使用了原告的相關檢驗報告,但該報告中直觀顯示的依然為原告的名稱,并未直接標注該檢驗報告為被告所有。被告使用的是原告的檢驗報告,與直接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顯然不能混為一談,據此法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行為不予認定。
關于虛假宣傳部分,被告在向濱州市安監局提交的備案資料中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檢驗報告,且在相應的案例宣傳部分,使用了原告相應的加油站改造圖片,該行為有可能使行政主管部門誤認為上述施工技術、工程安全系由被告所擁有或實施。但鑒于被告在本案中的使用行為系利用原告的相關資料騙取特種行業的經營資格,其行為僅停留在行政機關審查階段,尚未為社會公眾所獲悉,因此不足以產生對相關公眾誤導的后果,據此法院對原告所述被告構成虛假宣傳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但是,綜合被告在本案中實施的具體行為來看,被告利用原告的檢驗報告、施工圖片等資料的主要目的應在于騙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從而獲取在濱州市開展特種業務的經營資格。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無疑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該行為雖然并非實際開展業務行為,但鑒于被告企業已實際注冊經營,獲得安全監管部門的備案僅是進入某一地區開展業務的前置條件,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本案中的申請備案行為應認定為經營活動的一個環節,據此亦應認定被告系在經營過程中實施了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被告的不當行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已構成該法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被告除應停止使用相關資料外,還應將其申請資料中所使用的原告檢驗報告、施工圖片等予以銷毀。
至于原告主張的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僅實施了備案申請行為,原告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實際開展了該方面業務,據此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并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對原告造成其他人身性損害的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停止相應行為已可以實現對原告的救濟,不需再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北京NN能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QS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檢驗報告、施工圖片的行為,并將上述資料予以銷毀。
專家點評
對于商業秘密,我國法律分別從《合同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各個方面進行了法律規制。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從被告實施的具體行為來看,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侵犯商業秘密等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卻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應當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停止侵權?梢,《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侵犯商業秘密的市場競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借此,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1、侵犯商業秘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律依據
根據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此外,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多達九條的篇幅對商業秘密的侵犯行為類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舉證責任、管轄法院以及法律救濟方法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致地規定,為司法實踐確定了較為明確的行為標準。
2、哪些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使用商業秘密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侵權主體僅限定為“經營者”。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梢,《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主體并沒有包括企業員工,這無疑和實踐中大量存在的企業離職員工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相背離,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對此,筆者認為,對侵權人是員工(無論是在任還是離職員工),商業秘密權利人是用人單位(無論是現在的還是原來的)時,一定還要有另一個經營者為共同侵權人,或者該員工同時也是一個經營者,即員工有自營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否則,該員工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就不能定性為上述經營行為,很難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對于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是由“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企業在追究行為人的反不正當競爭責任時,應當對企業員工的行為進行仔細甄別,確定侵權行為和起訴對象。如果一味地單獨起訴員工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很可能會被行為人以“員工不屬于經營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范疇為由,對侵權行為提出抗辯。
對此,權利人可以以另一個經營者,如離職員工新任職的與權利人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為共同侵權人,或者如果該員工同時也是一個經營者,即員工有自營其他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時,權利人可以以反不正當競爭法追究該員工的侵權責任。
2、在訴訟過程中,被控侵權的多個行為,往往由于不同的法律規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責任和行為后果,這就需要企業在需求法律救濟時,應當從各方面綜合考慮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提出全面的救濟方案。
在本案中,雖然對于原告QS虎安公司提出的侵犯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名稱以及虛假宣傳等各項主張均由于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但是綜合被告實施的具體行為來看,被告以騙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為主要目的,利用原告的檢驗報告、施工圖片等資料的行為無疑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故法院認定被告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商業秘密相關專項法律問題
1、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是認定企業商業秘密信息的必要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應對其主張的上述信息構成商業秘密負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對主張為商業秘密的施工方法、檢驗報告中的相關數據采取了保密措施提交證據,故法院認定原告所主張的信息不符合商業秘密的要件,對原告所述被告侵害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2、侵犯商業秘密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一般性規定,還通過特別條款對特定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特別規定。在該法的適用上,如果訴爭行為屬于特別條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無需再適用該法一般條款進行調整,只有在訴爭行為不構成特別條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才有必要適用一般條款,即判斷訴爭行為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過程中,權利人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控侵權人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也可以從“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的角度,控告其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綜合被告在本案中實施的具體行為來看,被告利用原告的檢驗報告、施工圖片等資料的主要目的應在于騙取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從而獲取在濱州市開展特種業務的經營資格。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但無疑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故對于原告提出的被告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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