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6383次
文章出自:《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
案情要旨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三項要件,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基本案情
原告JN長城公司訴稱:晏某馬原是我公司的業務員。2009年5月起,公司法定代表人婁洪路多次帶晏某馬到公司客戶華北石油采油五廠就變電站項目施耐德(寶光)真空斷路器進行供貨談判和技術交流,客戶委托的采購商是河北省辛集市澤鑫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澤鑫機電公司)。此后我公司將該項目交給晏某馬負責。經公司同意,給澤鑫機電公司的報價總共是175 000元。2009年9月22日澤鑫公司給我公司來電,稱合同已經簽訂。2009年9月25日,我公司與澤鑫機電公司通話確認合同付款情況,澤鑫機電公司告知首付款已經付到了晏某馬的帳戶。此后,我公司從上級供貨單位施耐德寶光北京辦事處調查得知,晏某馬自稱是天津寶明翔中壓電器有限公司的業務員,利用天津公司的名義與澤鑫機電公司簽訂合同。我公司認為晏某馬利用我公司與澤鑫機電公司之間交易的經營信息,謀取個人私利,使得我公司遭受了損失。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晏某馬賠償我公司經濟損失95 625元及負擔合理費用6000元。
被告晏某馬辯稱:第一,澤鑫機電公司購買電器設備的信息并非商業秘密。澤鑫機電公司是向公開市場采購電器產品,和JN長城公司之間也不存在長期的供貨關系。澤鑫機電公司的需求信息通過公開渠道可以查詢,所有市場主體都可以參與,條件優者獲得訂單。即使存在所謂的商業秘密,JN長城公司也沒有采取過任何的保密措施。因此,JN長城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條件。第二,晏某馬在JN長城公司工作時,對于JN長城公司與華北油田和澤鑫機電公司之間有無業務往來的情況不知情。第三,晏某馬在JN長城公司工作期間,JN長城公司一直沒有與晏某馬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晏某馬2009年9月對JN長城公司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為此,JN長城公司對我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舉報我。綜上,JN長城公司對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起,晏某馬在JN長城公司開始工作,但JN長城公司一直未與晏某馬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9月28日,晏某馬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10年4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JN長城公司支付晏某馬工資8000元。
2010年1月,JN長城公司向辛集市辛北分局刑警大隊舉報晏某馬侵占了澤鑫機電公司支付的3萬元合同預付款。同月,澤鑫機電公司出具一份加蓋公章的書面材料稱:晏某馬自稱是天津寶明翔中壓電器有限公司的業務員,打電話推銷真空斷路器,因為我公司正需要5臺真空斷路器,就向晏某馬訂貨,后來因為我公司要求下浮價格,就把定金3萬打到晏某馬個人帳戶上。
訴訟中,JN長城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過保密措施。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應當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JN長城公司主張其與澤鑫機電公司之間交易的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就至少應當證明其對該商業秘密采取過保密措施。本案中JN長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對所主張的交易信息采取過保密措施,故JN長城公司本案主張商業秘密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北京JN長城電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權利人主張商業秘密的保護,必須對該信息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提供充分證據。本案中,原告JN長城公司未對該信息的保密性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法院對其提出晏某馬侵犯其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那么,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是否一定不能成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是,企業又該如何對其商業秘密采取保護措施呢?
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可見,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認定該信息是否構成企業商業秘密的必備要件之一。
對于保護措施的程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中做出了明確解釋,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這些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術、采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和裝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關保密措施應當是明確、明示的,并能夠具體確定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范圍、種類、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責任。單位未采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信息的內容已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員可以自行使用。
因此,作為企業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保護措施”,法律只要求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并不要求其達到了絕對不會外泄的程度。在審理商業秘密案件的過程中,法院通常會根據權利人主觀上的保護意愿,并結合其采取的具體措施來加以認定。一般來說,企業可以從軟件管理和硬件設備兩方面來采取相應措施。所謂軟件管理,即通過企業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等協議,對員工應當保守秘密的范圍、期限、補償金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硬件措施則是通過物理隔離、人員監管、分層次審批等措施,以阻止非涉密員工及外來人員進入涉密區域,將涉密區域與公共區域隔離開來。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在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注重對企業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企業秘密進行合理保護,這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在發生侵權訴訟時,也是企業主張商業秘密保護的必要證據。在發生侵權事實時,權利人必須從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即不具有公知性,經濟性和實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全方位收集證據,再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侵犯該商業秘密的證據,其保護商業秘密的愿望很可能落空。
本案中,原告JN長城公司正是未能證明其對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護措施,故法院對其保護商業秘密的請求不予支持。
2、對于不同的企業商業秘密,權利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保護。對于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信息,根據信息的類別采取劃定密級的方法,在企業秘密載體上進行明確標識,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對于關系到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特別重要信息,可以對商業秘密進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負責人分別管理,并禁止相互打探,這樣各司其職,相互分工,以最大限度的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世界知名的大企業,“可口可樂”公司就是通過這種方法,延續和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的。
法條鏈接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問題的答復》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即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二是該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三是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說,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權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職工或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他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存在商業秘密,即為權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職工或他人就對權利人承擔保密義務。
2、《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五、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擁有的技術秘密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使這些措施有針對性地適用于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與因業務上可能知悉該技術秘密的人員或者業務相關人員,以及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這些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術、采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和裝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有關保密措施應當是明確、明示的,并能夠具體確定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的范圍、種類、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責任。單位未采取適當保密措施,或者有關技術信息的內容已公開、能夠從公開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員可以自行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編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唐青林主編的《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保密體系建設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此處本文做了大范圍的刪減處理,需看全文,請購買參閱該書正版書籍之完整內容。唐青林律師近年來辦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業秘密法律領域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創辦了商業秘密專業律師網(www.ruclawyer.com);專業論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并獲勝訴判決。歡迎切磋交流,郵箱:18601900636@163.com,電話:1860190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