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秉勛 ]——(2004-2-17) / 已閱10228次
民工欠薪的追討訴訟中應適當使用“代位權”方式
——劉秉勛
12月4日是全國法制宣傳日,由全國普法辦、中央電視臺聯合舉辦的“法治的力量——12.4特別晚會”揭曉了2003年度十大法治人物。馬鞍山500名被欠薪的在京民工集體入選成為目前社會新聞的一大熱點。這不僅標志著我國普通老百姓法制觀念的增強,也標志著國家和社會對民工等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的重視。
對民工等弱勢群體采取法律援助已經成為我國目前普遍采用的一項制度。法律援助看重的是結果,是民工如何能盡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資,而不是過程。即使法院判決民工勝訴,但如果由于施工單位無力償還,判決不能很快有效地執行,還是不能解決民工的根本問題。
針對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狀和上述情況,我建議在民工被拖欠工資的追討訴訟中多采用“代位權”的保全方式,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判決勝訴后執行難的問題。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結合到民工追討欠薪的具體情況,債權人就是民工或其代理人,債務人就是拖欠工資的施工單位,次債務人可能就是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的項目開發商或工程總承包商。目前,在我國之所以出現大量民工被拖欠的現象,除了一部分施工單位缺少誠信、故意拖欠外,大多數是因為項目開發商或總承包商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現象比較普遍,施工單位根本無力支付民工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民工直接起訴施工單位,即使法院判決民工勝訴,民工也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到被拖欠的工資。這時,在訴訟過程中采取“代位權”的債的保全方式,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這時,債權人——民工或其代理人以原告的身份代位行使債務人——施工單位的對次債務人——項目開發商或總承包商拖欠工程款的債權。具體的法律關系為民工方為原告,項目開發商或總承包商為被告,施工單位為訴訟第三人。一般情況下,項目開發商和總承包商的經濟實力都要比一般的施工單位強的多,一旦法院判決原告方勝訴,由項目開發商或總承包商向民工直接履行清償義務,判決執行起來較為容易。民工就有可能很快地拿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資,民工的切身利益就能得到更有效的保證。采取“代位權”的保全方式對于解決三角債、連環債,維護民工的利益有重要的意義。
另外,采取“代位權”的方式,還能有效減輕民工的訴訟成本。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樣按法律規定民工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都要由施工單位負擔。
綜上所述,在保護民工等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中,適當采用訴訟方式對于保護民工的利益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