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738次
商業秘密是否具有專有性 ——石家莊巿YQ廠與侯素某等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再審案
案情點評
商業秘密權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對其商業秘密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不法獲取和使用的權利。和其他的財產權一樣,商業秘密權具有一定的專有性。但商業秘密的專有性是相對的,非唯一的。不同企業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的,無論時間先后,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企業所有,均享有使用或轉讓該技術的權利。
基本案情
YQ廠申請再審稱:(一)視頻資料的認定程序違法。對YQ廠提交的錄像證據,當庭僅僅播放了一部分,未播放完畢。錄音證據未當庭播放。(二)在侯素某是否在職期間到樸智公司工作這一基本事實的認定上,兩審法院均認定錯誤。侯素某在2009年12月1日-10日期間到樸智公司工作,該時間段為在職期間。1.雖然錄像畫面顯示時間為2098年12月21日,但結合委托調查合同的簽訂時間、調查情況總結的出具時間、以及畫面中侯素某的穿著類似薄羽絨服衣服的時節,足以認定該錄像的錄制時間為2009年12月份,且在當月10日提交《調查情況總結》之前。2.錄像畫面并非不連貫,亦不存在瑕疵。由于錄像設備的原因,每15秒自動分段錄制。YQ廠提供的畫面,每一段都可以自成段落、相對獨立,各段之間亦可相互佐證。3.侯素某認可錄像中是其本人。4.侯素某提供的樸智牌涂料的宣傳資料、樸智公司經銷商劉曉亮提供的樸智牌涂料的宣傳資料、樸智牌涂料實物、樸智公司官網宣傳樸智牌涂料的公證書、印有“何燁”的名片、電話費繳費單等證據來看,錄像中的侯素某在為樸智公司工作,確定無疑。(三)未對YQ廠的23項技術配方是否屬于商業秘密進行認定,導致二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四)樸智公司沒有涂料技術人員,沒有成型的可操作性的涂料配方卻能生產出合格的、穩定的涂料成品,唯一的原因就是侯素某向樸智公司泄露了其掌握的YQ廠的技術秘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的認定不清。(五)由于侯素某違反的是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因此YQ廠除了支付其工資以外是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其他費用的。YQ廠與其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應當遵照執行。
YQ廠在申請再審程序中提交了兩份證據:1.《關于樸智公司以“參考配方的公開性”否定YQ廠“生產配方的不具秘密性”的論斷為謬論的論證》,主張侯素某、樸智公司提交的書籍配方、廠家附贈配方均為參考配方,是不成熟不穩定的配方不能直接用于大規模工業生產。2.河北省石家莊市太行公證處2012年6月27日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以證明YQ廠一審中提供的視頻拍攝地點確為槐中路251號,侯素某確實在此為樸智公司工作過。
YQ廠在法院聽證中確認,其主張樸智公司和侯素某侵犯其商業秘密的范圍是4種內墻涂料的配方及其工藝,但無法明確被訴侵權產品與4種配方中的哪一種相同或實質相同。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侯素某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樸智公司是否使用了YQ廠主張的商業秘密。
(一)樸智公司是否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
本案中,YQ廠未能舉證證明樸智公司產品的技術信息與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在二審中,YQ廠主張其商業秘密的范圍是23個涂料配方及工藝,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縮小至4個內墻涂料配方及工藝。對于YQ廠提交的樸智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該產品無生產廠家名稱,無產地,樸智公司否認是其產品。即使能夠證明該產品是樸智公司生產的,YQ廠也未能證明該產品及生產工藝是如何與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的,甚至無法明確說明該產品侵犯的是YQ廠4個內墻涂料配方中的哪一個。
YQ廠基于侯素某知曉其商業秘密并到樸智公司工作,樸智公司能夠生產出內墻涂料產品,從而得出是侯素某將商業秘密告知了樸智公司的結論。基于以下理由,該主張不能成立:其一,市場上有很多廠家都有類似的內墻涂料產品,涉案的內墻涂料并非只有YQ廠一家可以生產;其二,樸智公司的牛澤斌和藉愛芬都是涂料行業的技術人員,有中級、高級技術職稱,并曾在YQ廠工作多年,是YQ廠的技術骨干,完全有研發內墻涂料的能力;其三,樸智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經生產銷售自己的內墻涂料產品,并非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的2009年之后才生產出自己的產品;其四,即便是樸智公司沒有研發能力并在2009年后才生產出自己的產品,也并不能排除其從其他廠家或技術人員處獲知相關技術的可能,并不能必然得出一定是從侯素某處獲知YQ廠的商業秘密的結論。
(二)侯素某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是否披露了涉案商業秘密
關于侯素某是否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職期間在樸智公司工作并披露YQ廠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行為的問題,YQ廠認可其提交的委托調查錄像存在畫面分段不連貫、錄像顯示時間為2098年12月21日等瑕疵,但因該錄像畫面不連貫,畫面、聲音都很模糊,從錄像中看不出是在樸智公司內錄制,亦看不到有樸智公司的人員參加;錄像的聲音不夠清楚,聽不到該調查中心在《調查情況總結》中所描述的“我們的技術比較成熟,我們都是金魚的技術”的話語;錄像中所出現的名片看不清楚。因此二審判決認為,作為YQ廠單方提交的委托調查所形成的錄像,結合其提交的委托調查合同、名片、電話費等證據,不足以證明侯素某在未與YQ廠解除勞動關系期間在樸智公司工作,也不能證明侯素某將YQ廠主張的涉案商業秘密信息披露給了樸智公司,并無不當。
(三)YQ廠主張的商業秘密是否成立
基于前兩點的分析,YQ廠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侯素某存在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行為,亦不足以證明樸智公司存在使用涉案商業秘密信息的行為。因此,二審判決認為,無論YQ廠提交的23份技術配方是否構成商業秘密,YQ廠關于侯素某、樸智公司侵犯了YQ廠涉案商業秘密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并無不當。
(四)錄像錄音證據問題
YQ廠主張法院對錄像未完整播放,對兩份錄音證據未播放,導致程序不公。據侯素某和樸智公司陳述,開庭過程中對于錄像中有爭議的部分還進行了反復播放,對于最后無關部分如果沒有播放也不影響本案的實質爭議的認定。
對于第一份錄音證據,一審判決認為:“YQ廠舉證的錄音證據并不能證明是侯素某在2010年7月5日向他人推銷產品。即使確是侯素某在推銷樸智公司的產品亦不構成違約。因為此時侯素某早已經被解除勞動合同,YQ廠沒有與其約定經濟補償金,其就業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該錄音證據采集于侯素某被解除勞動合同后,與本案爭議不具有關聯性。
對于第二份錄音證據,一審判決認為:“YQ廠舉證的涂料實物及到邢臺巿橋東新興五金建材大全購買涂料的錄音證據,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交的。即使將該證據視為新的證據使用,也不能證明所提交的被訴侵權實物為樸智公司所生產,亦不能證明樸智公司使用了YQ廠的技術信息。”該證據涉及到對被訴侵權產品真實性的認定,這在前述分析中已論及,即使該產品確為樸智公司生產,也不能證明樸智公司使用了YQ廠的商業秘密。
綜上所述,YQ廠的各項申請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如下:駁回石家莊巿YQ廠的再審申請。
專家點評
本案中,由于樸智公司自身就擁有相關技術人員,具有研發內墻涂料的能力;而且原告并未證明其擁有的內墻涂料配方及工藝在一定范圍內的獨有性,即使樸智公司沒有自行研發出生產出自己的產品,也并不能排除其從其他廠家或技術人員處獲知相關技術的可能,可見,在本案中,由于樸智公司本身可能具有獨立研發涉案涂料或者從其他的合法途徑獲取涉案涂料的可能性,法院對原告提出的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同一項商業秘密可能被不同的市場主體所共享。那么,在商業秘密保護過程中,該如何看待商業秘密的專有性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可見,一項商業秘密可以由多個權利主體獨立地、合法地同時擁有,只要該信息的權利主體是通過自主研發出來的或者以正當的方式獲得的,如獨立研究開發、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方式等,均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合法擁有者。
這在各地方性法規中也均有所體現。根據《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不同單位或者個人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同企業獨立開發出同一非專利技術的,無論時間先后,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者披露該技術”。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獨立開發出同一技術秘密的,無論開發時間的先后,各獨立開發人均可自由使用、轉讓或者披露該技術秘密”。
《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同企業獨立研究開發出同一技術的,其技術秘密權益分別歸該企業所有,無論時間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轉讓該技術的權利”。
可見,商業秘密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知識產權,其專有性是相對的,非唯一的,遠遠不同于專利權的絕對的專有權,不具有排他性,這主要表現在任何人可以以正當的方式獲得并利用該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以自己擁有某項商業秘密而去阻止他人開發、使用相同的商業秘密,制造相同的產品,也不能阻止他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商業秘密公開。
因此,對于商業秘密的權利人來說,為了保護好自身的商業秘密,更加需要做好自身的保護措施,對隨處可能發生的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做好防御抵制,才能充分保證商業秘密為自身所享有。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商業秘密是權利人擁有的一項無形知識產權,但權利本身并不排斥其他合法擁有著的合法權利。因此,在保護商業秘密的過程中,權利人不僅要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的外泄,在發生侵權行為時,企業還應當注意排除其它主體的合法擁有的權利。否則,行為人很可能會以獨立研發或有其他合法獲取途徑來抗辯其侵權行為的發生。
2、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應當從下面三個方面對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進行充分舉證,三點中有一點不能得到證明,原告關于被告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指控就不能成立。其一,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其二,證明被告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其三,證明被告采取了不正當的手段獲取了其商業秘密或違反約定披露了其商業秘密。這三點有邏輯上的先后關系,但是必須同時成立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秘密。
本案中,由于原告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候素某不正當侵權行為的存在,也未能證明被告樸智公司使用了其商業秘密,故法院在未對涉案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進行判定的基礎上,就直接以被告存在其他合法的獲得涉案技術信息為由否定了原告對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的主張。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自主研發是企業獲取商業秘密的正當途徑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本案中,樸智公司自身擁有相關技術人員,具有研發內墻涂料的能力,加上被告公司早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即2007年就已經生產銷售了自己的內墻涂料產品。因此,本案中,法院認為,樸智公司完全有自主研發深諳涂料的能力和可能性,并不能得出被告樸智公司一定是從侯素某處獲知YQ廠的商業秘密的結論,故對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的主張不予支持。
2、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員工沒有約束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支付違約金和就業補助金等有關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本案中,原告YQ廠沒有給被告候素某約定經濟補償金。故法院認為,被告候素某的就業行為不受競業限制條款的約束。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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