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8637次
兼職完成的技術信息是否屬于單位商業秘密 ——周某民與衢州WL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情要旨
根據《合同法》規定,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為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兼職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兼職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視為職務技術成果。
基本案情
2001年5月28日,原告衢州WL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WL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邱奇,經營范圍為網絡制作、計算機軟件開發、信息服務。公司成立時的股權份額為:邱奇占60%,姜瓊艷占40%。2001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周某民簽訂了《聘用合同書》,約定原告聘請周某民利用業余時間為甲方進行網站制作和軟件程序的開發,并約定了被告方的保密義務。
2003年11月26日,原告接納易龍游戲網的馮曄、陳宇鋒、陳云生三人為新股東,原告的公司股權重新分配為:邱奇占67%、姜瓊艷占3%、陳云生占12%、陳宇鋒占9%、馮曄占9%。
2004年6月7日,五被告發表《Box01工作組成立聯合聲明》,稱:“鑒于對Boxbbs.com原創業人員股權無法得到確認的前提之下。原團隊核心成員周某民、馮曄、陳云生、陳宇鋒、陳永平,在于Box目前版權以及法律無法認可情況下,決定全體離職,成立新Box01工作組,并將注冊新公司。啟用新域名box2004.com,域名歸公司所有。新成立的Box01將回收原BOXBBS源程序以及數據庫資料。該源程序和數據庫資料屬于新公司所有。BOX01工作組所面對的法律相關責任由周某民、馮曄、陳云生、陳宇鋒、陳永平,五人共同承擔。”
2004年6月9日,被告陳云生注冊了一個新的www.box2004.com網站(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網站1)的網絡域名,被告周某民從涉案網站下載了用戶數據庫,并利用原先設計開發的用于涉案網站的軟件程序開通了被控侵權網站1,同時對涉案網站的軟件程序的配置文件進行修改,使涉案網站無法運行,并通過在其他網站上發布公告、在QQ群里發通知等方式將涉案網站的注冊用戶引導到被控侵權網站1。
2004年8月20日,五被告以案外人李都都注冊的北京大宗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中國新網注冊了www.ibox.com.cn網站(以下簡稱被控侵權網站2)的網絡域名,替換并停止了原先的被控侵權網站1。2006年2月10日,被控侵權網站2的域名變更到悅維公司名下。
2006年9月27日,衢州市公安局對周某民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立案偵查。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明確其主張的商業秘密的密點是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4年6月8日,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數據表中客戶的注冊用戶名字段、客戶的注冊密碼字段和客戶的注冊時間字段等信息。
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作為涉案網站的域名所有者和實際經營者對該網站在運營過程中形成的數據庫享有所有權,五被實施復制并使用原告網絡數據庫的行為構成了對原告商業秘密的侵害。法院依法判定五被告共同賠償原告WL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0元。判決后,周某民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查清事實后改判。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WL公司主張保護的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能為被上訴人帶來經濟利益且具有實用性,且該50多萬個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信息不易為相關領域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且被上訴人對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故上述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是被上訴人WL公司擁有的商業秘密,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周某民、原審被告馮曄、原審被告陳云生、原審被告陳宇鋒、原審被告陳永平未經被上訴人許可擅自復制、使用上述信息,其行為共同侵犯了被上訴人WL公司享有的上述商業秘密,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上訴人上訴稱,一審判決關于“自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間,被告周某民和陳永平是原告公司的員工”的認定錯誤。對此,法院認為,2001年6月1日,WL公司與周某民簽訂了《聘用合同書》,聘用時間為2001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在上述合同到期后,WL公司與周某民未續簽聘用合同,但是周某民仍繼續為WL公司工作。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作出周某民在2001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間是WL公司員工的認定,并無不當。
上訴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數據表中的注冊用戶名字段、注冊密碼字段和注冊時間字段信息是商業秘密的密點,屬于認定錯誤。對此,法院認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首先,雖然單個用戶的注冊用戶名、注冊時間等可能易于獲取,但是涉案網站數據庫中50多萬個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一一對應的信息組成的綜合海量用戶信息并不易被相關領域的人員普遍獲悉和容易獲得。其次,網站的廣告收入等經濟利益與網站的訪問量密切相關,上述海量的用戶信息證明涉案網站作為游戲網站具有較大的用戶群和訪問量,因此上述用戶信息能為WL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再次,WL公司為涉案網站數據庫設置了密碼,該密碼只有主要技術人員周某民和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奇知曉,且在WL公司與周某民簽訂的《聘用合同書》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因此可以認定WL公司對上述用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綜上所述,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數據表中的注冊用戶名字段、注冊密碼字段和注冊時間字段等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故上訴人的這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周某民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屬于認定錯誤。對此,法院認為,法院已在上文詳細闡述,WL公司系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相關用戶信息的所有人,且上述用戶信息中的注冊用戶名字段、注冊密碼字段和注冊時間字段等信息構成WL公司的商業秘密。上訴人周某民在未經WL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利用自己掌握的數據庫密碼擅自從WL公司的涉案網站復制、使用了包含上述商業秘密的數據庫,該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WL公司的商業秘密。本案是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數據庫程序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與本案并無直接關聯。且本案系爭的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信息是WL公司在運營涉案網站過程中形成的,而非周某民創作完成。因此,上訴人的這一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點評
本案中,周某民利用業余時間以兼職的形式為WL公司進行網站制作和軟件程序開發,這是互聯網創業公司初期較為常見的用工模式。對此,上訴人周某民認為涉案軟件和程序是其與被上訴人WL公司共同開發,涉案程序應為其與WL公司的共有財產,而不屬于原告WL公司所有。對此,我們該如何認定兼職形式中商業秘密的歸屬呢?是屬于單位商業秘密還是應當按照委托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形式,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為開發者共同所有?
《勞動合同法》將兼職這一普遍的用工方式開始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為非全日制用工,這種用工方式主要是指鐘點工以及一些兼職工作。可見,只要勞動者與兼職單位建立的用工關系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原用人單位和兼職單位對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異議,一般都認定勞動者與兼職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保護,其與用人單位的法律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
既然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兼職關系即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雇工行為有所不同。兼職員工屬于用人單位的員工,其權益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該報酬可以是按小時計算,也可以是按件計算,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同時,兼職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接受勞動法的調整,兼職員工應當履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任務,完成的任務成果歸用人單位所有。這與個人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以及合作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前三者均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均由雙方自由協商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為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此,兼職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完成的技術成果應當視為單位商業秘密,權屬歸用人單位所有。
在本案中,上訴人周某民(原審被告)雖然沒有在WL公司開展正式工作,但其原告2001年6月1日與其簽訂了《聘用合同書》,約定:“甲方(原告)聘請乙方(周某民)利用業余時間為甲方進行網站制作和軟件程序的開發”,可見,周某民是以兼職的形式完成WL公司的網站的制作和程序的開發工作,其因履行WL公司交付的任務完成的勞動成果,自然應當歸屬單位,即WL公司所有。因此,對于上訴人周某民認為涉案數據庫不是WL公司所有,而是由其與邱奇共有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1、在創業型企業,尤其是企業設立初期,企業更加應當注意設立時期商業秘密的保護。由于企業規模小、人員流動性較大、事務繁多等因素,企業往往無暇顧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但企業設立之初建立的相關信息和技術往往是今后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對此,企業可以對企業商業秘密的范圍和權屬做出明確重申,與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并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等,從而達到約束設立人員、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目的。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法院鑒于原告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的獲利皆無法確定,依法參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綜合考慮原告網站的知名度、本案商業秘密的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衢價鑒(2006)323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以及五被告侵權的范圍、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及獲利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賠償數額1,000,000元。
2、網站數據庫的涉密點?
秘密點的確定過程相對復雜且當事人爭議較大,一般需要經過若干次質證或庭審才能最終確定。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規定:“原告主張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應列出其中構成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并將其與所屬領域內的公知技術部分予以區分。如:原告主張設計圖紙或生產工藝構成技術秘密的,應具體指出設計圖紙或生產工藝中的哪些內容、環節、步驟構成技術秘密。”。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雖然單個用戶的注冊用戶名、注冊時間等可能易于獲取,但是涉案網站數據庫中50多萬個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一一對應的信息組成的綜合海量用戶信息并不易被相關領域的人員普遍獲悉和容易獲得。其次,網站的廣告收入等經濟利益與網站的訪問量密切相關,上述海量的用戶信息證明涉案網站作為游戲網站具有較大的用戶群和訪問量,上述用戶信息能為WL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因此,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數據表中的注冊用戶名字段、注冊密碼字段和注冊時間字段等信息,可以構成本案數據庫的涉密點。
3、商業秘密的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中,涉案網站數據庫中50多萬個注冊用戶名、注冊密碼和注冊時間等一一對應的信息組成的綜合海量用戶信息并不易被相關領域的人員普遍獲悉和容易獲得;其次,網站的廣告收入等經濟利益與網站的訪問量密切相關,上述海量的用戶信息證明涉案網站作為游戲網站具有較大的用戶群和訪問量,因此上述用戶信息能為WL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再次,WL公司為涉案網站數據庫設置了密碼,且與周某民約定了保密條款。由此可以認定WL公司對上述用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法院對原告提出的涉案網站數據庫中的用戶信息,包括客戶名單數據表中的注冊用戶名字段、注冊密碼字段和注冊時間字段等構成企業商業秘密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1、《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2、《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 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為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案件審理指南(2010)》
2.3.1 當事人對技術信息秘密點的確定 原告主張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應列出其中構成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并將其與所屬領域內的公知技術部分予以區分。如:原告主張設計圖紙或生產工藝構成技術秘密的,應具體指出設計圖紙或生產工藝中的哪些內容、環節、步驟構成技術秘密。原告堅持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全部構成商業秘密的,應要求其明確該技術的具體構成及構成商業秘密的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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