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慶奎 ]——(2004-2-17) / 已閱13134次
“米蘭達警告”向我們走來
——反貪偵查應對沉默權初探
張慶奎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正供。”鐘愛香港警匪片的國人對這兩句話早已耳熟能詳。這就是影視版的港派“米蘭達警告”,是警察拒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履行的權利宣告。其實,正版的“米蘭達警告”比這要稍微復雜一些,即“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任何事情都將并且能夠被用做在法庭上反對你的證據;訊問時,你有權聘請一名律師在場;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可以為你免費指定一名律師,在訊問時為你提供幫助。”“米蘭達警告”是196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判決中確立的,它的實質在于確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即每個人都有不自證自己有罪的權利。沉默權的確立,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彰顯司法文明,目前已被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廣泛借鑒,成為全球刑事訴訟中通行的基本準則。
中國的法律制度傳統上比較接近于大陸法系,推崇成文法,奉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當事人主義的許多規定,增加了庭審的抗辯性,取消了法官的調查取證權,將偵查階段的被告人稱為“犯罪嫌疑人”,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但未明確規定“沉默權”。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仍沿用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加之1997年《刑法》對“主動交代罪行的以自首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獎勵性規定以及對“拒不認罪的以態度不好從重量刑”的懲罰性規定。盡管如此,我國司法機關并不僅憑口供定罪,相反,1979年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從我國司法改革的形勢和世界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看,沉默權在中國的正式確立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不久的將來,“米蘭達警告”將走進我們的反貪偵查工作中來。
從1989年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在全國率先成立第一家反貪局至今,短短十幾年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反貪工作成效顯著,一大批位高權重的貪污賄賂犯罪分子被繩之以法,反貪偵查也積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經驗。面對日益走近反貪的沉默權,我們做好準備了嗎?客觀上說,即使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我們的反貪偵查也不是糾問式的方式,但誰又能否認現在乃至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對于反貪偵查的重要性呢?由于貪污賄賂這一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高智商/高隱蔽性/高不可再現性以及言詞證據的高不穩定性等特點,在反貪案件的偵查中僅憑收集到的證據往往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需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加以印證。回顧許多大要案的偵破過程,立案/刑拘逮捕靠證據,案件突破靠深挖靠嫌疑人供述早已是不爭的事實。“攻心為上,攻城為下”/“虛實結合,敲山鎮虎”/“引蛇出洞,暗渡沉倉”等等戰略戰術在沉默權面前終將失去用武之地。有人也許會說,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但證人沒有,證人有作證的義務,我們可以將原先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方法用到獲取證人證言上。試想,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尚需嚴加保護,證人的權益豈不更應保護,我們不應該鉆法律的空子。法律承認沉默權的同時,也必然對詢問證人作出更多的限制性規定。
反貪偵查應對沉默權理應未雨綢繆。首先,要真正確立以證據為主導的偵查模式,徹底打消對供述的任何依賴,嘗試零口供的辦案探索;第二,要高度重視監視/監聽等高科技偵查手段的應用;第三,要學習借鑒國外同行的經驗;第四,要努力提高反貪干警的綜合素質,提升偵查辦案水平;第五,要注意發展特情,獎勵舉報,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作用。總之,放眼未來,迎接司法改革的需要,應對沉默權的引入,我們的反貪偵查理應順應世界刑事訴訟改革趨勢,才能與時俱進,再創輝煌。
作者單位:山東省寧陽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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