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7-2) / 已閱12296次
員工因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應履行的義務 ——曹某某與南京HZ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糾紛上訴案
案件要旨
企業員工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1)遵守與企業的保密約定,防止企業商業秘密的泄露;(2)遵守與企業的競業禁止義務,未經企業批準,不在外兼職;(3)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其他員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業商業秘密行為的,應當盡快向企業的有關部門反應,以防侵權態勢的進一步擴大。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HZ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HZ公司主張其客戶信息系其商業秘密,并提供相應客戶檔案證明其聯系客戶和提供服務的過程,提供的《檔案記錄表》打印件記載了22家客戶的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公司名稱以及以“JN”或“NJ”打頭的序號、記錄日期、經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注冊日期、通訊地址。HZ公司主張其為保守商業秘密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包括制定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和簽訂保密協議。HZ公司稱曹某某從2004年2月20日起任職于HZ公司,擔任副經理職務,2009年9月28日,從HZ公司辭職。
原審海闊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31日,股東為楊瑩、曹某某,法定代表人為楊瑩,曹某某認可其與楊瑩系夫妻關系。
HZ公司認為曹某某向海闊公司披露了其客戶信息,海闊公司通過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奪取其部分客戶,使這些客戶的法人團體秘書由HZ公司的合作者香港注冊公司更改為海闊公司的合作者海風注冊有限公司,令HZ公司失去了原有的客戶。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HZ公司的上述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且HZ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構成HZ公司的商業秘密。曹某某、楊瑩在明知HZ公司開展的業務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仍然要求HZ公司的客戶將與HZ公司之間的交易款項打入由曹某某、楊瑩另行注冊的境外公司,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且海闊公司作為HZ公司的同業競爭者與曹某某之間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兩被告的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依法判決:曹某某、海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Z公司所主張的22家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HZ公司出具書面道歉函,消除影響,同時賠償HZ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
曹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一)關于HZ公司是否對涉案客戶信息享有權利
由于曹某某和海闊公司二審庭審中已明確認可涉案22家客戶的首任法人團體秘書均是香港注冊公司,即該22家客戶形式上均是香港注冊公司的客戶,結合香港注冊公司在其簽署的《證明信》中已明確表示包括涉案22家客戶在內的相關企業均是由HZ公司直接聯系、洽談的客戶,HZ公司直接向該22家客戶提供國際公司發展服務,香港注冊公司主要是配合HZ公司辦理這些客戶在香港、英國的必要報批備案手續。綜合,可以認定HZ公司與香港注冊公司是合作關系,也是涉案22家客戶信息的權利人。
(二)關于涉案22家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
HZ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僅包括22家客戶的企業名稱、地址,還包括該22家客戶的具體聯系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傳真號碼等。這些客戶信息是HZ公司通過報刊、網絡等渠道,從眾多從事外貿的企業中通過聯系、溝通,從中篩選出具有辦理境外公司需求的企業后,再進行深入洽談固定下來的特定化的信息,HZ公司為此付出了一定的努力,該信息并不為所屬領域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HZ公司為防止信息泄露,不僅指定專人即員工趙丹云負責保管客戶檔案,而且還在與曹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客戶資料給第三方,這表明HZ公司不僅有保密的意愿,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涉案客戶信息的開發和利用,可以使HZ公司與客戶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服務關系,能夠為HZ公司帶來競爭優勢。故法院認定HZ公司主張的涉案22家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構成HZ公司的商業秘密。
(三)關于曹某某和海闊公司是否侵犯了HZ公司的商業秘密
本案中,曹某某明知天然公司、默達公司為HZ公司的客戶,卻違反約定和保密要求,為自己開辦的公司利益使用了該客戶信息,該行為侵犯了HZ公司的商業秘密。涉案9家客戶原均為HZ公司的客戶,曹某某作為HZ公司的原業務員,有接觸客戶信息的條件,加之上述變更行為均發生在海闊公司成立之后不久,根據商業秘密侵權判定的接觸加相似原則,可以認定曹某某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和公司的保密要求,向海闊公司披露并允許其使用上述9家客戶信息,海闊公司明知曹某某披露信息的違法性仍使用該信息,二者均侵犯了HZ公司的商業秘密。(略)
(四)關于曹某某和海闊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如前文所述,由于目前證據顯示曹某某和海闊公司實施的侵權行為只涉及HZ公司主張的22家客戶中的19家客戶,故應當對一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涉案22家客戶名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糾正。
關于賠償數額,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據此,盡管一審法院是以曹某某和海闊公司侵犯涉案22家客戶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侵權時間、情節、侵權主觀惡意程度,以及HZ公司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12萬元的賠償額,而法院最終根據證據認定曹某某和海闊公司實際只侵犯了其中的19家客戶,按理也應當將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相應調整。但考慮到HZ公司二審中針對曹某某的上訴理由又補充辦理了相關證據的公證保全,為此多支出了相關公證費用,同時結合雙方當事人宣傳資料中關于服務費用的記載和各自關于服務利潤率的陳述等因素綜合考慮,一審判決確定12萬元并無明顯不妥,法院無須予以變更。
關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適用。盡管一般情況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損害的主要是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因此侵權人一般無須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導致了權利人的商譽損害,且權利人明確要求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本案中,因曹某某和海闊公司的侵權行為影響了HZ公司在部分客戶中的信譽,法院根據HZ公司的請求,判決曹某某和海闊公司出具書面道歉函消除影響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維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民三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變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寧民三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曹某某、海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Z公司所主張的19家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專家點評
本案中,曹某某作為HZ公司的員工,通過設立海闊公司和海風注冊公司的形式,將HZ公司的22家商業秘密客戶信息均轉為新設海風注冊公司的客戶,致使HZ公司遭受業務上的損失,構成對HZ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很顯然,上訴人曹某某并沒有適當地履行其對HZ公司的保密義務。那么,對于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企業員工來說,其在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過程中主要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應當被認定為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在《關于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幾個問題的解答(試行)》通知中也明確指出,“職工違反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可見,企業員工是商業秘密的保護主體,企業員工違反對企業的保密義務的,可以成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企業員工的保密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遵守與企業的保密約定,防止企業商業秘密的泄露。企業信息的秘密性是企業商業秘密存在的重要標準和價值所在,一旦企業的商業秘密予以公開,該信息自然喪失其商業秘密價值。因此,作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直接持有和使用者,一旦與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或者其他相關具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就應當履行其保密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員工在執行企業任務、本職工作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泄露給第三人;在與客戶接觸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對于以虛假協商為名、打探企業商業秘密為實的不軌商業行為,應當能夠識別;對于以重金或者高薪為手段,購買企業重要經營信息或者技術秘密的引誘行為,應當以企業利益為重,做到積極抵制。
2、遵守與企業的競業禁止義務,未經公司批準不得在外兼職。根據《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可見,為了防止企業信息的泄露,對于關于企業重要影響的關鍵職位,企業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禁止兼職》和《競業禁止約定》,約定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到與企業從事生產或經營相同或類似業務的企業中兼職或任職,自己也不得開展類似業務的生產或經營。
3、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其他員工或者第三人有侵犯企業商業秘密行為的,應當盡快向企業的有關部門反應,以便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打擊侵權行為,維護企業的商業秘密。
在本案中,涉案22家客戶名單均構成HZ公司的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HZ公司與被控侵權人曹某某在《勞動合同書》中均對曹某某的保密義務做出了明確約定,故曹某某在辭職后利用其掌握的HZ公司的客戶信息為其創立的海闊公司謀取利益,并損害HZ公司利益的行為,構成對HZ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應當對HZ公司予以賠償。
對企業進行商業秘密保護的建議
保守商業秘密是員工的一項基本義務,但事實證明,80%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都是由于員工跳槽或者其他離職員工引起的。因此,對于企業來說,應該更加注重企業員工的保密管理工作,在采取簽署保密協議和硬件隔離設施的同時,加強對員工保密意識的培養,從而使員工真正意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保密義務的嚴重性,使其自覺履行自身的保密義務。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可否主張“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手段,故在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般不予適用,除非權利人因為侵權行為遭受了商譽的損失和影響。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但本案中,兩被告的行為已經影響了HZ公司在客戶心目中的信譽,擾亂了HZ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因此,法院對于HZ公司提出的要求兩被告出具書面道歉函、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構成商業秘密。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存續的期限相同”。
本案中,法院判定,曹某某、海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HZ公司所主張的22家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直至該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
3、涉案客戶名單是否構成企業的商業秘密?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案中,涉案22家客戶信息,包括客戶的企業名稱、地址,及具體聯系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傳真號碼等,是HZ公司多種渠道篩選出具有辦理境外公司需求的企業后,再進行深入洽談固定下來的,不為所屬領域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的特定化的信息,HZ公司為此付出了一定的努力,能夠為HZ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為防止信息泄露,HZ公司指定專人即員工趙丹云負責保管客戶檔案,且在與曹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協議等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法院認定HZ公司的涉案19家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對該信息構成HZ公司的商業秘密的主張予以支持。
4、商業秘密案件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認定,我國法律采取的是“相似+接觸”的認定原則。
本案中,作為HZ公司的原業務員,可以認定曹某某有接觸客戶信息的條件,加上HZ公司涉案客戶的變更行為均發生在海闊公司成立之后不久,根據商業秘密侵權判定的“接觸+相似”原則,法院對于曹某某披露并使用HZ公司商業秘密客戶信息的行為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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