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帆 ]——(2004-2-17) / 已閱32837次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淺析
楊帆
(湖北民族學院財經政法學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內容摘要:面對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熱門話題,本文將對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淺析。什么是非法證據;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確立該規則的各方面困難以及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必然性;最后,在前述分析基礎上,提出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各種措施。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中國《訴訟法大辭典》對“非法證據”的界定: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資料。與之對比,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4、證據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質是保護人權,因此,有關保護人權的規定,特別是有關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中有不少保護人權的有關規定。
憲法依據,我國《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37條第3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搜集證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第96條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97條到第100條規定了詢問證人的程序;第101條至108條規定了勘驗、檢查的程序;第109條到113條規定了搜查程序;第114條到第118條規定了扣押物證、書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屬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規定:以刑訊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
從以上各規定看,中國似乎已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實際卻不盡如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并沒有引起各級法院重視,沒有成為一種制度,沒有相應的實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理論研究。造成這一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對我國刑事訴訟的價值和追求的目標認識不同,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認識不同。依據中國歷史現實的狀況,在我國真正的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很大困難,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制方面。非法證據須依靠法庭審理加以排除,因此,審判庭主要是負責審理非法證據排除的法官,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這就要求法官在這方面擁有絕對的權威,不要考慮各方面的干擾。這個問題也就是司法獨立問題。在中國,司法獨立主要指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外部方面:首先,我國各級法院并不能完全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各級法院都要向相應的人大報告工作,受其監督。其次,各級人民法院還受到各級政府行政部門的影響:法院人事權、財務預算權都掌握在各政府行政部門手中。最后,各級司法機構之上還有一個政法委員會,負責公、檢、法的工作,各級法院還聽命于政法委。在法院內部:法官也不獨立,法官上有審判庭,審判庭之上還有審判委員會,重大案件要經審判庭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理法官不能完全自主地判決、裁定。以上表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運作不是法官一人或法院一家的事,而是牽涉到各ꗬÁ‹Љ 勰¿ က 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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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麗
(湖北民族學院財經政法學院 湖北恩施 445000)
內容摘要:面對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熱門話題,本文將對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淺析。什么是非法證據;我國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確立該規則的各方面困難以及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必然性;最后,在前述分析基礎上,提出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各種措施。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中國《訴訟法大辭典》對“非法證據”的界定: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資料。與之對比,我國證據的合法性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證據必須具有合法形式。2、證據必須是由法定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運用。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4、證據須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上對證據合法性的闡述是論述證據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實要成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據須具備相應條件經過一定的程序加以認定,否則不能成為法院定案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質是保護人權,因此,有關保護人權的規定,特別是有關保護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規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中有不少保護人權的有關規定。
憲法依據
首先,確立和完善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法治的一個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約公共權力,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對司法權的限制即為其體現。而制止偵查機關非法取證行為,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可采用性。同時,在實現法治的過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實體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則正是保證程序公正的一個有效的措施。此外,我國憲法已明確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予以法律保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采用是維護憲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刑事訴訟法自身權威的要求。
其次,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保護公民權的需要。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全和發展時期,不斷加強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同時,加強對公民權的保護已是日益國際化的問題。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適應國際國內發展形勢的要求。
最后,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還是適應刑事訴訟法發展趨勢的需要。當代主要法治國家在法治思想、立法、司法上呈現融合的趨勢。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的在成文法中明確規定,有的通過判例予以明確。排除規則的立法也呈現出愈益嚴格的趨勢。我國已加入WTO,在法律方面,我們也應日趨向國際靠攏。因此。國際刑事的訴訟法的這種發展趨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在我國,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著一定困難,但其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據我國現狀,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從以下著手。
一、在法律制度方面。使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真正的貫徹實施。在我國法律中,應以明文規定的方式確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于非法證據不僅包括言詞證據,而且包括實物證據。因此,在進一步完善非法言詞證據排除規則時,還應把實物證據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范圍。
二、在司法方面。首先,規范訊問行為。在訊問前,訊問人員應告知被訊問人禁止刑訊逼供的有關規定,使其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知道通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補救。這種告知也是對訊問人員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其次,嚴格規定訊問的時間和地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訊問不宜超過8個小時,除了偵查與犯罪有關的緊急情況需要之外,每次訊問的時間不能太長。此外,訊問時,即應讓律師充分參與進來,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場的律師當場就取證的合法性進行鑒定。最后,審判前的程序應合理配置。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審判人員在實質性審理進行之前,即應詢問有無刑訊逼供和其他違法取證的現象。并且,只有當事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審查取證的合法性。
三、在司法人員素質方面。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有限的訴訟資源和落后的偵破技術不足以支撐非法證據的排除,因此要真正確立和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需努力提高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高司法機關的司法水平。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應充分了解非法取證的危害性,規范偵查和取證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收集證據,正確對待排除非法證據的做法,積極配合有關各方面排除非法證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應了解每個證據的取證過程,在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嚴格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而審判人員必須熟悉有關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知識,具備較高的法律水平和邏輯能力,秉公而斷,堅持司法獨立,不能為了照顧偵查部門和起訴部門的情緒而不排除非法證據。
四、在法律傳統和公民的法律意識方面。首先,應消除封建法律文化的糟粕,使人們在思想觀念上得到改觀,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推進法治建設。其次,對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通過立法和公正的司法來昭示和影響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法治的進步,必然以社會文明的進步為基礎,離不開本國的特定條件。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立法和司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 中國證據制度與司法運用[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楊宇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