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14-10-5) / 已閱7345次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院管轄權 ——幸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件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和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所不同,從管轄權法院的級別上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從地域管轄上來說,則一般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即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本案情
江漢石油鉆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鉆公司)是我國生產石油勘探與開采用牙輪鉆頭的最大生產企業。江鉆公司按照與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簽署的協議,將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視為技術秘密,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至今從未對外轉讓過該項技術。
被告幸某于1983年8月從華東化工學院畢業后分配到江漢石油管理局鉆頭廠(江鉆公司前身)工作。幸某在江鉆公司涉密崗位工作多年,先后從事過對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圖紙及工藝文件等資料進行翻譯、復制、匯編等工作,牙輪鉆頭新品種研制設計工作,牙輪鉆頭小零件國產化工作,是江鉆公司的技術骨干,了解江鉆公司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并先后兩次被委派到美國考察學習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先進的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幸某在江鉆公司工作期間,受過保密教育,明知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是江鉆公司的技術秘密。
2001年9月24日,幸向江鉆公司提出辭職。2001年10月,幸攜帶從江鉆公司獲取的部分秘密技術資料進入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工作。此時,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屬下的天津立林鉆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林公司)還處于籌備階段。2002年2月1日,立林公司成立,幸某擔任該公司技術部部長,主持牙輪鉆頭的產品設計、負責制訂相關企業技術標準和檢驗規程工作。
被告幸某在立林公司工作期間,非法使用江鉆公司軸承設計技術,將江鉆公司的三牙輪鉆頭圖紙存放在其移動硬盤中進行比對分析,相繼設計和指導立林公司其他技術人員設計了編號為C0023、D0023、C0024、D0024牙輪、牙掌軸承圖紙。上述圖紙被立林公司用于生產8 1/2LHJ517、8 1/2LHJ537、8 1/2LHJ127、8 3/8LHJ517等型號牙輪鉆頭。經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鑒定,立林公司編號為C0023、D0023、C0024、D0024的牙輪、牙掌軸承圖紙與江鉆公司編號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圖紙中記載的技術信息具有相似性。江鉆公司編號為084HJ517/ES458-E、084HJ517/EW065圖紙中記載的技術信息(包括牙輪、牙掌軸承公差配合、技術要求等)系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
被告幸某非法使用江鉆公司的秘密技術,為立林公司編制了《軸承O形供能圈技術標準LL.Q.ZC-002-2003》等文件。上述文件被立林公司運用于生產所有三牙輪鉆頭產品。經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鑒定,上述文件中對牙輪鉆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性能要求、技術指標與江鉆公司《牙輪鉆頭小零件技術條件軸承O形供能圈Q/JZ.J.168.24-2000(第2版)》、《牙輪鉆頭小零件技術條件軸承O形密封圈Q/JZ.J.168.27-2000(第3版)》文件中對牙輪鉆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性能要求基本相同,技術指標相似。江鉆公司《牙輪鉆頭小零件技術條件軸承O形供能圈Q/JZ.168.24-2000(第2版)》、《牙輪鉆頭小零件技術條件軸承O形密封圈Q/JZ.168.27-2000(第3版)》文件中記載的技術信息(包括牙輪鉆頭軸承O形供能圈、密封圈質量要求、性能要求、技術指標)系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
被告幸某違反江鉆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江鉆公司秘密技術,用于立林公司研制、生產三牙輪鉆頭。至2006年6月30日止,給江鉆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692282.61元。
法院審理
原判認為,江鉆公司擁有的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是該公司通過有償轉讓方式從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引進,并經過多年消化吸收與研發逐步掌握的。江鉆公司按照與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的協議從未向其他公司轉讓過該技術,故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三牙輪鉆頭是江鉆公司的主要產品,江鉆公司通過生產三牙輪鉆頭為企業創造了大量的財富,因此,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為江鉆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江鉆公司對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先后下發《江漢石油科研工作保密管理規定》、《江鉆保密管理規定》、《江鉆鉆頭事業部保密工作綱要》、《關于確定公司保密范圍及涉密項點的通知》、《江鉆公司專利、專有技術管理的規定》、員工手冊等文件。因此,江鉆公司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是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幸某違反江鉆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為立林公司設計軸承圖紙和編制了相關技術標準、檢驗規程等文件,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且造成特別嚴重后果。依法以幸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
辯護人宋攀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幸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地是天津市津南區,原審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一審程序違法。2、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的兩份鑒定報告不合法,沒有證據證明幸某實施了侵犯江鉆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3、原判認定經濟損失的依據不確實、不充分。請求宣告幸某無罪。
辯護人張穎顥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幸某在江鉆公司工作期間沒有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預備行為,其涉嫌犯罪行為的發生地應為立林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區,故原審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2、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的兩份《技術鑒定報告書》存在嚴重缺陷,違反司法鑒定程序,不具備刑事證據的形式要件。3、武漢銀河會計評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4、證人賈朝清、程惠芳、魏長仲因未到庭作證,其證言無效。5、江鉆公司涉案的技術信息不是商業秘密。6、原判認定幸某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不足,請求宣告幸某無罪。
經二審審理查明,潛江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所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在一審開庭審理時已當庭宣讀、出示并質證,且經二審復核,均予以確認。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關于本案的管轄權,法院認為:(1)幸某是江鉆公司的技術研發人員,在江鉆公司涉密崗位工作多年,其掌握了江鉆公司的技術秘密。(2)幸某受過單位的保密教育,明知江鉆公司的保密制度,負有保守江鉆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其離開涉密崗位時不得將其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帶走,且不得抄寫或者復制其掌握的技術資料。(3)幸某明知其帶走江鉆公司的秘密技術資料行為違反江鉆公司的保密規定。(4)幸某在江鉆公司工作期間,即與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隨后離開江鉆公司時,將屬于江鉆公司的軸承圖紙等秘密技術資料帶到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在該公司從事三牙輪鉆頭產品設計工作中使用了其從江鉆公司帶走的部分秘密技術資料。因此,幸某違約帶走江鉆公司的秘密技術資料的行為是其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預備行為,其實施上述侵犯商業秘密犯罪預備行為的犯罪地在潛江市,故潛江市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幸某及其辯護人宋攀峰、張穎顥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幸某違反江鉆公司關于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給江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本案中,幸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認為,幸某的犯罪行為發生地為立林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區,故潛江市人民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對此,法院并未予以支持。那么,在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中,該如何確定案件的法院管轄權呢?
關于確定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相關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最高刑期為七年。因此,從法院的級別管轄上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權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和銷贓地。《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見,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和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有所不同,從管轄權法院的級別上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從地域管轄上來說,則一般由犯罪行為發生地,即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法院管轄。
因此,在本案中,幸某作為江鉆公司的技術研發人員,在明知江鉆公司的保密制度,自身負有保密義務的前提下,還與與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在離職時違約帶走了江鉆公司的秘密技術資料的行為;且事實證明,其將涉案信息帶出江鉆公司,就是想將相關資料帶到天津立林石油機械有限公司的目的為其所用的目的。因此,幸某從將江鉆公司的商業秘密帶出公司的行為不僅違反了江鉆公司的保密約定,同時,該行為也可以看作是其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犯罪的預備行為。因此,本案中江鉆公司所在地,潛江市人民法院對本案是有管轄權的。
相關商業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商業秘密的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認定一項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應當從該信息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性”、“經濟性和實用性”以及“保密性”三個方面來進行認定。
本案中,江鉆公司的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是江鉆公司通過有償轉讓方式從美國德克薩斯州休斯頓工具公司引進,并經過多年消化吸收與研發逐步掌握的,從未向其他公司轉讓過該技術,故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不具有“為公眾所知悉性”; 三牙輪鉆頭是江鉆公司的主要產品,江鉆公司通過生產三牙輪鉆頭為企業創造了大量的財富,因此,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為江鉆公司帶來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江鉆公司先后下發《江漢石油科研工作保密管理規定》、《江鉆保密管理規定》、《江鉆鉆頭事業部保密工作綱要》、《關于確定公司保密范圍及涉密項點的通知》、《江鉆公司專利、專有技術管理的規定》、員工手冊等文件,表明江鉆公司對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法院認定江鉆公司三牙輪鉆頭設計制造技術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對其構成江鉆公司商業秘密的主張予以支持。
2、未出庭的證人證言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經審判長準許,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未到庭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的書面陳述、證言、鑒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可見,在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如未出庭作證的,可出示其證言,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證人不出庭,就應認定其證言無效的規定。故法院認定,幸某的辯護人張穎顥提出證人賈朝清、程惠芳、魏長仲因未到庭作證,其證言無效的不能成立。
法條鏈接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干規定》
第三條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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