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仁文 ]——(2001-1-5) / 已閱44826次
計算機犯罪及其法律對策——從比較的角度
2001年1月5日 10:36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劉仁文
一、高度重視計算機犯罪問題
如同任何技術一樣,計算機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展,一方面使社會生產力獲得極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給人類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尤以計算機犯罪為甚。
所謂計算機犯罪,是指使用計算機技術來進行的各種犯罪行為,它既包括針對計算機的犯罪,即把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作案對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也包括利用計算機的犯罪,即以電子數據處理設備作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計算機進行盜竊、貪污等。前者系因計算機而產生的新的犯罪類型,可稱為純粹意義的計算機犯罪,又稱狹義的計算機犯罪;后者系用計算機來實施的傳統的犯罪類型,可稱為與計算機相關的犯罪,又稱廣義的計算機犯罪。①
從1966年美國查處的第一起計算機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圍內的計算機犯罪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有資料指出,目前計算機犯罪的年增長率高達30%,其中發達國家和一些高技術地區的增長率還要遠遠超過這個比率,如法國達200%,美國的硅谷地區達400%。③與傳統的犯罪相比,計算機犯罪所造成的損失要嚴重得多,例如,美國的統計資料表明:平均每起計算機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45萬美元,而傳統的銀行欺詐與侵占案平均損失只有1· 9萬美元,銀行搶劫案的平均損失不過4900美元,一般搶劫案的平均損失僅370美元。④與財產損失相比,也許利用計算機進行恐怖活動等犯罪更為可怕,正如美國Inter—Pact公司的通訊顧問溫·施瓦圖所警告的:“當恐怖主義者向我們發起進攻時,······他們輕敲一下鍵盤,恐怖就可能降臨到數以百萬計的人們身上”,“一場電子戰的珍珠港事件時時都有可能發生。”⑤故此,對計算機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視,已成西方各國不爭事實,“無庸置疑,計算機犯罪是今天一個值得注意的重大問題。將來,這個問題還會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
我國于1986年首次發現計算機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發現并破獲計算機犯罪130余起。⑦進入90年代,隨著我國計算機應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計算機犯罪呈迅猛增長態勢,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國的計算機犯罪發案數就達1200多例。⑧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已發現的計算機犯罪案件至少逾數千起,作案領域涉及銀行、證券、保險、內外貿易、工業企業以及國防、科研等各個部門。⑨有專家預測,“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國的計算機犯罪將會大量發生,從而成為社會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險的一種犯罪!雹
二、國外計算機犯罪的立法考察
面對洶涌而來的計算機犯罪,“我們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噠吧噠掙扎的魚一樣,它們拼命地喘著氣,因為數字世界是個截然不同的地方!雹蠟榱擞行椭魏头婪队嬎銠C犯罪,各國紛紛加快這方面的立法,這不僅因為“立法是一個預防計算機犯罪發生的重要手段”,⑿還因為“它是預防和遵守行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個因素,······沒有界限,就很難確保不發生影響和侵犯別人的情況!雹
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計算機犯罪處罰內容的《瑞典國家數據保護法》,迄今已有數十個國家相繼制定、修改或補充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法律,這其中既包括已經邁入信息社會的美歐日等發達國家,也包括正在邁向信息社會的巴西、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⒁
根據英國學者巴雷特的歸納,各國對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分別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時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種類如黑客襲擊,對此明顯需要議會或國會建立新的非常詳細的法律;二是通過增加特別條款或通過判例來延伸原來法律的適用范圍,以“填補那些特殊的信息時代因素”,如將“偽造文件”的概念擴展至包括偽造磁盤的行為,將“財產”概念擴展至包括“信息”在內;三是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原來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適用于信息時代的犯罪,如盜竊(但盜竊信息等無形財產除外)、詐騙、誹謗等。⒂在第一種方案里(有時也包括第二種方案的部分內容),又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計算機犯罪的專項立法,如美國、英國等,二是通過修訂刑法典,增加規定有關計算機犯罪的內容,如法國、俄羅斯等。
下面,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對其計算機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
(一)美國
美國是世界上計算機和因特網普及率最高的國家,就連歐洲的學者也承認:“即使從一個真正歐洲人的角度出發,美國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主要的系統、用戶和因特網的內容都是美國人的。因此,美國法律的修改或法律運用方式的修改都會對整個計算機王國產生影響!雹允枪剩疾煊嬎銠C犯罪立法,美國當屬首選對象。
美國的計算機犯罪立法最初是從州開始的。1978年,佛羅里達州率先制定了計算機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紛紛起而效之,現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專門的計算機犯罪法。⒄這些計算機犯罪法所涵蓋的內容,大體有以下9個方面:⒅
(1)擴大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概念。規定電子信息和計算機技術也屬于財產,這樣,對盜竊電子信息和計算機技術之類的行為就可以按照盜竊罪等罪名來處理。
(2)毀壞。許多州將“篡改、損害、刪除或毀壞計算機程序或文件”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3)幫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確規定下列行為是犯罪:通過計算機為別人犯諸如貪污、欺詐等罪行提供便利。
(4)侵犯知識產權。這些州將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故意篡改或消除計算機數據、非法拷貝計算機程序或數據等行為都規定為新的犯罪。此種情況下不要求犯罪行為造成實際損害。但也有的州規定,除非此類行為是為了牟利,或者給機主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
(5)故意非法使用。未經機主同意,擅自“訪問”或“使用”別人的計算機系統。
(6)妨礙計算機的合法使用。大約有1/4的州規定,妨礙合法用戶對計算機系統功能的全面獲取,如降低計算機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
(7)非法插入或毒害。這些法律將植入、通過電話線或軟盤傳送“病毒”、“蠕蟲”、“邏輯炸彈”等犯罪化。
(8)網上侵犯隱私。為了保護計算機內的個人隱私,有的州規定,只要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查看里面的內容,即使沒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內容,也構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規定,若侵入僅僅是為了窺視別人的隱私,則還不能以犯罪論處。
(9)非法占有。有的州將非法占有計算機系統及其內容視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在聯邦一級,雖然早在1979年國會就曾討論過計算機犯罪的立法問題,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專門法律《偽造連接裝置及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別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數次對其作出修訂,一方面不斷擴大該法的涵蓋范圍,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明確一些術語,最后形成《計算機濫用修正案》(該內容后被納入《美國法典》第18篇“犯罪與刑事訴訟”篇第1030條,題為“與計算機有關的欺詐及其相關活動”)。⒆修正案規定,以下7種行為為犯罪行為: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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