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閱11200次
1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1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1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處理結果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甲提供的遺囑經鑒定非被繼承人王善積所書,其偽造遺囑且遺囑內容系剝奪其他繼承人對王善積遺產的繼承權,情節嚴重,應喪失對王善積遺產的繼承權。被繼承人王善積的遺產包括坐落于青島市市北區西仲路×號×單元×××戶房屋以及在原告王某丙處的存款67700元,應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王某丙和孟某甲、孟某乙之母王君華繼承,因王君華先于被繼承人王善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孟某甲、孟某乙代位繼承。
判決:一、坐落于青島市市北區西仲路×號×單元×××戶房屋由原告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共有,其中原告王某丙分得該房屋的二分之一,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分得該房屋的二分之一;二、原告王某丙處的被繼承人王善積存款67700元,由原告王某丙分得33850元,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分得33850元,原告王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孟某甲、孟某乙存款補償33850元。
王某甲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原審采信鑒定意見認定遺囑系偽造,依據充分,予以確認。王某甲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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