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7-30) / 已閱11878次
虛擬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
案情介紹
董成2007年與空姐方琳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5月,方琳在淘寶網實名注冊了一個店鋪,起名為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下稱網店),認證了關聯的支付寶、手機、銀行卡、旺旺等,主要經營進口的奶粉和母嬰護理用品。
因為網店以空姐代購為招牌,開張不久就吸引了大批客戶,交易量不斷上升,好評率和信用度也越來越高,不久便獲得了兩個皇冠的信用等級,成為淘寶網上的知名商鋪,其營銷模式也轉為直接通過海關從國外進口奶粉。2010年,董成離開原單位專職經營網店,方琳則繼續空姐的工作。
可就在這時,兩人的婚姻出現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的矛盾越來越深,最終決定分手。2011年11月22日,方琳與董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自愿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協議書》對網店分割作了詳細約定:網店現有資產平分,方琳將網店轉給董成一人經營,董成支付方琳400000元。網店任何有關聯的密碼,比如淘寶密碼、旺旺密碼、支付寶密碼,手機、銀行卡等無償給董成使用。由于淘寶網規定網店實名制,暫時不能變更店主,在不能變更店主期間,方琳協助辦理網店相關事宜。另外,在沒有變更店主期間,網店由董成一個人經營,一切違反淘寶網規定或觸犯法律的行為都由董成承擔責任。網店所有債權債務由董成負責,未經董成同意方琳無權再使用網店。
但此后二人發生糾紛,方琳修改了網店密碼。董成要求方琳將網店歸還給他。方琳胸有成竹地回復他:網店是我實名注冊認證的,根據淘寶網規定,一人只能注冊一個網店,而且不能更名,如果將網店轉給你經營違反了淘寶網的服務規則。而且我將不能再在淘寶網上開店,這將導致巨大的潛在法律風險,對我會造成巨大的損失,還將導致欺騙消費者。你想要網店,去法院告我吧,法院認為可以轉給你,我就給你。
2012年3月12日,董成將方琳告上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方琳將飛來飛去母嬰用品店店主變更到董成名下,并將淘寶密碼、旺旺密碼、支付寶密碼等交付董成。
(案例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13年第4期,作者:曉紅)
律師分析
互聯網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在離婚這個問題上同樣如此。在網絡科技日益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現在離婚時除了爭房爭車,一些虛擬財產也被要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然而,由于立法穩定而滯后,虛擬財產仍然處于法律空白地帶。
一、虛擬物品概述
(一)虛擬物品
在早期的網絡世界,網民只是通過注冊ID進行簡單的網上瀏覽、游戲,每個ID都具有唯一性與排他性,代表網民在網絡特定空間內的身份。隨著互聯網的高度發展,產生了諸如網店賬號、QQ 、UC、陌陌及其他即時通訊賬號、網絡游戲賬號、虛擬貨幣、虛擬裝備、電子郵箱賬號及微博、微信、域名等眾多的虛擬物品。
(二)虛擬物品是否屬于財產的爭論
虛擬物品是否屬于財產,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沒有,《物權法》也沒有。
司法界與學術界對虛擬物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有人認為,虛擬物品屬于財產。網民獲得虛擬物品,必須花費金錢、時間、精力。且虛擬物品本身既有使用價值,也有價值,可以直接用人民幣進行交易,甚至一些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已經形成固定“匯率”,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
有人則認為,虛擬物品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虛擬世界的物品,其本身沒有任何經濟價值。它只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某個軟件運行的時候,才起到作用,如果從網絡空間獨立出來就什么價值也沒有。
二、虛擬物品的可交易性
虛擬物品在專業人士面前只是0或者1組成的虛擬電子信號,但在網民眼中無異于真金白銀。
(一)虛擬物品取得方式
取得虛擬物品一般有二種方式,一是從服務商那免費申請所得;二是直接花錢從服務商或他人那里購得。
(二)虛擬物品交易種類
虛擬物品交易可分為三類:一是網民間的交易;二是服務商與網民間的交易;三是其他交易商與網民之間的交易。
(三)虛擬物品價格
虛擬物品早已不僅僅在網絡中存在的,它已和現實的貨幣產生了聯系。虛擬物品價格主要有兩類。
一是服務商官方價格
許多服務商為了獲取利潤而出售虛擬物品。如,騰訊官網公布,獲得精品靚號需支付初選費和若干月QQ會員,如QQ號碼1435888889、1441888889的初選費為788Q幣(1Q幣為1元人民幣)
但服務商制定的價格是從自身利益出發的,其高低完全取決于特定物品的運營和利潤狀況,以及服務商的營銷發展策略。因此服務商確定的價格并不能直接作為虛擬物品價值標準。
二是網民之間的離線交易價格
網民之間的離線交易則具有無序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并帶有很強的個體因素。以淘寶皇冠級店鋪為例,轉讓價格因皇冠數量、需求差異有高有低,便宜的在一萬元左右,高的則要十幾、二十幾萬。
因此,網民之間的離線交易價格也不能準確說明虛擬物品的價值,不能直接作為確定虛擬物品價值的標準。
三、虛擬財產概念
至此,我們可以認為虛擬物品是財產,而這種財產是有別于有形財產的一種新型財產,因法律至今未有定論,姑且稱其為虛擬財產。虛擬財產在本質上只是一組保存在服務器上的數字信息,一個電磁記錄。但是虛擬財產的價值并不限于電磁記錄,電磁記錄的價值非常有限,有時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而虛擬財產的價值千差萬別。
虛擬財產可以定義為:虛擬財產是依賴于互聯網,以電磁記錄為存在形態,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具有流通性,可以現實貨幣化的虛擬物品。
四、夫妻共同所有虛擬財產分割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自然產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取得的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現行婚姻法采取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可以分割的財產,在不影響財產使用價值的前提下進行分割,雙方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款分割,財產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將會降低或者消失的情況下,進行變賣,雙方就變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對于不能進行實物分割,而一方愿意取得財產,可以作價由一方取得,而另一方獲得相當于一半價格的補償。
盡管目前關于夫妻共有虛擬財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虛擬財產也是財產的一種,離婚時可以按分割普通財產的原則和方式進行。但由于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虛擬財產分割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1、虛擬財產的分割及歸屬原則
并不是所有的虛擬財產都可以分割轉移,只有那些具有經濟價值,同時又沒有人身依附性的虛擬財產才可以分割轉移,比如,游戲裝備,網店等等。而QQ等即時聊天工具、電子郵箱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虛擬財產可以分割但不應轉移,也就是說這種虛擬財產應歸原使用人,這既是對原使用人的人格尊重,同時也有利于原使用人與信息相對人的隱私保護。這不但符合法律原則,也符合相關司法解釋“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的規定。只是收藏沒有作為通訊工具使用的QQ號碼應視為沒有人身依附性的虛擬財產。
2、虛擬財產的歸屬還應考慮服務商的服務協議
能不能轉移虛擬財產,不只僅憑當事人意愿,還要看服務商的服務協議。當事人達成分割協議,尚需服務商支持,否則轉移很難實現。
虛擬財產在網民注冊時產生,服務協議是虛擬財產取得的基礎。通常,服務商大多通過服務協議排除虛擬財產轉移。
如,騰訊公司的《QQ號碼規則》規定,QQ號碼的所有權屬于騰訊。QQ號碼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未經騰訊許可,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QQ號碼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QQ號碼。如果騰訊發現并非號碼初始申請注冊人,騰訊有權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終止使用該號碼。如果存在長期未登陸使用QQ號碼等情形,騰訊有權終止該號碼的使用。
又如,淘寶規則一直以來規定淘寶店鋪只能由實名認證的店主經營,不可買賣、出租、贈與他人,店主不再經營的店鋪只能關閉。 2013年7月,淘寶網店鋪過戶線上入口開放,符合協議離婚、判決離婚以及法定繼承三種情形的淘寶店鋪可申請過戶;過戶后淘寶店鋪信譽保持不變,所有經營性行為都會被保留。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